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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權利"?

 2008-06-30 01:3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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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所著《政府論》是自由主義的奠基之作,是作者在多年政治生涯中理性思考的結晶,是政治實踐和哲學探尋的統一體。
  
洛克在書中所提倡的"自然權利",在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中被發展為"天賦人權"和"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口號;他的"分權思想"被孟德斯鳩所繼承,發展為"三權分立"的國家學說,成為現代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的立國原則。《政府論》當之無愧被稱為自由主義者的《聖經》。
  
洛克在《政府論》中還雄辯的證明了人民有推翻暴政的權利。洛克堅決為個人的權利辯護,在他看來,每個人天生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可剝奪和不可轉讓的。人們建立國家,就是為了能更好的保障這些權利。所以,國家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不能想干涉什麼就干涉什麼。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權。如果政府侵犯了個人的權利,就違背了建立政府的初衷,人們就不再有服從政府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可以通過選舉的方式和平推翻政府,假如政府剝奪了這種和平的方式,那麼,用暴力推翻政府,就是人民的合法權利。
  
這一思想在美國革命中得以承繼,在托瑪斯·傑斐遜起草,並由其它13個殖民地代表簽署的《獨立宣言》中明確宣揚了這種觀點:"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推翻一個政府,只有兩種方法,一是和平的,一是暴力的。如果政府禁止人民和平推翻政府的權利,那麼當人民用暴力推翻政府時,責任當然主要在政府,而不是人民。美國人民也正是基於對政府的不信任和為了保有推翻政府權利,所以堅決支持公民擁有槍支的權利

第二修正案保證了美國公民合法擁有槍支的權利。這使政府在面對民眾時有了很多顧忌,在某種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個人自由。
  
政府是人民的僕人,但是政府一旦獲得授權,卻往往自我膨脹,最後反而成為了人民的主人。因此,保持人民推翻政府的權利,始終是抑制政府膨脹的有效手段。在民主化的國家裡,人民可以通過定期選舉來更換政府,在獨裁國家裡,人民就只有通過暴力來推翻政府,兩者都是人民的合法權利。美國民眾用選票換選總統和施道芬貝格用暴力暗殺西希勒都是合法之舉。
  
人類熱愛和平,但是在和平無望時,為了正義,人類往往不得不選擇暴力。這是人類的悲劇,卻是別無選擇的悲劇。如果陳勝吳廣是歷史的罪人,那麼贏政的罪惡則更大。

編者: 此文摘自天涯社區, 此文的作者寫到: 此帖和諧後請移步我的博客 http:// ..... . 這裡省去這個連接是因為編者不知是否這將給作者代來牢獄之災.

又及: 在編者轉載這篇文章幾秒之後, 編者再訪問此網站, 這個貼已被刪除. 作為在海外的中華同胞, 編者衷心希望作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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