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捐款就滾蛋」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嗎?

前段時間新天下集團老總吳志軍關於員工捐款就自動離職,捐款了有怨言的就滾蛋的說法被很多人喝采的,我覺得很不舒服,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一個總經理說這樣的話是不是負責任的,要是員工不捐款就要離職,滾蛋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嗎?
  
是不是在所謂的大義面前法律都要靠邊站呢?我覺得這很值得思考,希望大家發表下自己的看法!捐款是屬於工作範疇嗎?強制性捐款算不算剋扣工資?我覺得企業領導只有權利決定自己和企業捐款不捐款或者是捐多少,職工捐款應該屬於個人隱私,不應當做考核員工的指標!
  
最近聽老家的人說農村也在捐款,村幹部說了,以戶為單位,每戶50元,50元在農村不是小錢的,很多人生病了都不捨得看醫生,50元說不好是一家人一個月的開銷,這樣的強制性捐款會不會導致有些人有對災區的同情變成憎惡,會不會成為一些地方亂收費的藉口?
  
我個人是極力反對單位要員工捐款的,很多單位的行政人員為了向領導邀功會提倡和組織這些事情,基本上屬於半強迫的,一般都會說誰捐了多少,大家都捐了之類的,逼的你一定捐出為止,最後自己的錢都被別人給代表了,心裏總像吃了蒼蠅一樣!
  
最近聽說災區真的出現了貪官,真有些擔心那些善款能不能真的完全用於災區建設,會不會又養肥一大批國家幹部,就像當初三峽工程一樣,移民款被挪用貪污幾十億,希望能加強監督!
  
不好意思後面的一些話都是我為了湊字數亂寫的,想看的就看一下,覺得廢話就不看,我關鍵還是想問一下吳志軍說哪個話符合勞動法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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