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領袖好:
2007年10月,中共的十七大會議確立了"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2008年3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副總理李克強、回良玉、張德江、王岐山在與採訪兩會的中外記者見面會上,再次提出"中國是法治國家"的偉大執政理念。
現本人就"依法治國"這一現代社會的基本信條,寫此信與兩位領袖探討應立即解決30萬"政調企退休幹部"的國家幹部待遇的問題。
一
"政調企退休幹部",是指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調進企業任職並於1993年以後在企業退休的國家幹部。
1993年7月5日,國家勞動保障部辦公廳發出了一份轉發深圳市勞動局《關於企業取消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即國勞辦發78號通知)。
從此,這一本是地方法規的文件,竟然在全國企業非法地普遍推行,造成30多萬"政調企退休幹部。"
那麼深圳的這份文件關於"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文件能否成為全國企業都嚴格執行的法律文件呢?
我們先來看看深圳特區的立法許可權: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41號文件,明確指出要積極穩妥搞好特區建設,並將"出口特區"改為"經濟特區"。從此,深圳正式定為""經濟特區"。同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發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對外宣布"在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10月,宣布深圳市的政治待遇與廣州市相同。
1988年11月,國務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國家計畫中包括財政計畫實行單列,並賦予其相當於省一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1992年7月,全國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決議,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制訂法律和法規的權力。
也就是說,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權制訂地方法規。之所以叫地方法規是因為這是根據本地方的特殊情況制定的有利於本地方的法規。
地方法規只能適用於地方,深圳的地方法規只能適用於深圳。
如果要想讓深圳的地方法規,成為全國遵照執行的法律,只有一個途徑,那就是得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准轉發並通令全國照此執行。
所以,1993年7月5日,國家勞動保障部辦公廳的國勞辦發78號通知,是完全非法的。
政調企退休幹部,原為國家行政在編幹部,是經各級中共組織考察、審查批准的,很多人手中還留有批准文書,後來走進企業也是中共調去的。
政調企退休幹部很多是1953年前參加工作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了一輩子,無論在機關,在企業,兢兢業業、埋頭苦幹、不講條件,艱苦拚搏。
這批老幹部的確在企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財富,為經濟建設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正如國發(1978)104號文《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中,高度評價與肯定了這些幹部對革命事業的貢獻。並具體明確規定這些幹部的退休條件和退休待遇標準,同時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幹部退休證》,這顯示當時"政調企退休幹部"與機關事業人員同樣享受著國家幹部的待遇。
但是,自1993年之後,國家勞動保障部將根據法律本應由國務院轉發的深圳地方法規私自下發,造成了國家對企業和機關事業採用了兩種不同的工資制度和兩種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幹部待遇起了極大的變化,企業與機關事業的待遇差距越來越大。
這個所謂的企業改革的最根本目的,其實就是,讓企業幹部的退休金與企業的效益、個人的效益掛鉤;而讓機關事業幹部的退休金"旱澇保豐收"地吃國家財政。
一些效益不太好、負擔比較重的企業,工資分配不高,導致退休金收入不高。同時企業職工退休時納入退休金的專案不包括工作時的津貼、補貼,基數相對少了。特別是近年來在開放改革中,除極少數壟斷企業效益尚可,絕大多數已淪為關閉、破產、解散。
上述這些因素,都對企業早期退休的國家幹部十分不利。
而機關事業單位,採取的卻是結構工資制,不與效益掛鉤,雖然沒有獎金,但國家確定相應的標準加以保障。例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的津貼、補貼可部分帶入退保統籌;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百分之百,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適當比例打折扣後計發退休金;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時,退休人員亦按在職人員的調整幅度相應提高退休金;住房補貼、物價補貼、年終獎金、醫療保險和醫療補貼以及遺孀供養等照常享受。
兩項一比較,就客觀上造成了企業早期退休的國家幹部待遇極度偏低,難以度日的慘景!
由於國家幹部身份被取消,"政調企退休幹部"每月只能拿到1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相當於機關幹部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吃飯、穿衣、房租、水電、治病、人情往來均在其中,生活捉襟見肘,難以為繼。
長期以來,我在對30多萬"政調企退休幹部"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發現,其實這個問題中共當局也有注意,但是卻光說不練。例如:2007年3月13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先生答記者問時說:"養老待遇分配結構很不平衡",很不合理,這類人員具有七大特點(工齡很長、年齡很高、貢獻很大、吃苦很多、待遇很低、矛盾很多、訴求最多),是我國實行養老制度後首批退休人員,也是不久將自然消失的人員。"
劉副部長還當記者面表示:"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問題,要逐步解決。第一個重點,要放在企業退休老幹部、政調企老幹部、老科技、老模範、老軍轉干方面。通過快速調查研究,制定方案,據國務院批准,用一年時間,使這部分老同志的養老金收入水平達到當地機關事業同類人員的平均標準。並同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徹底化解雙重標準矛盾,讓這一部分老同志同樣享受開放改革成果,同時步入小康。""
劉永富先生信誓旦旦地說,"據國務院批准,用一年時間,使這部分老同志的養老金收入水平達到當地機關事業同類人員的平均標準",現在已經一年多了,問題依然如舊!
二
尊老養老,這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傳統和美德。雖然,各個歷史時期,尊老的制度和做法有所不同,其實質,都在於充分表達政府對耆老之人的關心和愛護。
但是,現在,我們在"政調企退休幹部"的長達15年的上訪維權鬥爭中,看到了太多虐待老人的事件。
第一:層層推委,矛盾上交。例如,濱海縣勞動和社保局局長裴玉霞回答"""政調企退休幹部"的上訪時這樣回答:"政調企退休人員要求享受行政事業退休待遇處理辦法處理,在國家、省沒有新的政策出臺的情況下,是不現實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能否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是有待於國家從政策層面上來解決的問題。
第二:有的地方對上訪的"政調企退休幹部"粗暴拒訪。這簡直連漢朝都不如。由周代倡導的高年授杖一事,一直延續到兩漢以後,並且有了進一步的改善。特別在漢代,非常突出。 漢成帝建始年間,每年秋季,由地方的縣、道政府調查戶口,登記七十歲以上的高齡老人,舉行授杖禮。皇帝詔書明確規定對70歲以上的老人不得欺毆辱罵,如地方官吏敢違犯者,全都"應論棄市"(即公開處死)。懲處如此嚴厲,正是確保70歲以上老人的應當享受的權益。東漢王杖詔書,記載了一件關於地方小吏毆辱受王杖者案件的批復,最後由皇帝判為"棄市"。事情經過記述清楚:汝南地區雲陽白水亭長張熬,毆辱了受杖者,還拉他去修治道路。在當時,這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件。汝南太守上報廷尉。漢代廷尉,相當現今的最高法院院長,立即奏聞皇帝。皇帝的回答很簡單:還議什麼?就該棄市(公開處死)。
在抄錄的建始元年九月成帝劉驁即位當年所頒布的王杖詔書內,稱七十歲以上的老人為"人所尊敬也";八十歲以上的老人"生日久乎"?這與宣帝時所發詔令"養老令"所稱"鰥寡孤獨高年貧困之民,聯所憐也";"耆老之人......朕甚憐之"的心態,在善待老人和尊養愛憫方面是一脈相承的。
但是,現在的執政黨對老人的態度,哪裡趕得上漢代皇帝的"聯所憐也"、"朕甚憐之"" 的萬分之一呢?
為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老年人是不能這樣被執政黨虐待的!
虐待老人的執政黨是邪惡的執政黨!
泱泱十四億人口的中國,已經步入了老齡化的社會結構。善待老人是中國的傳統美德,古代就有"百善孝為先"的說法,就是你做再多的好事善事,首先要孝敬老人,如果不孝敬老人做再多的好事都是不善不孝之人。
在政調企退休幹部長達15年的上訪維權事件上,我不得不說:中國共產黨,你們不孝!
其實,進入暮年的老人,經歷了風風雨雨,對物質的東西往往是看的最淡的。他們所需要的只是一份公平,一份尊重。同樣時間參加工作,同樣為人民服務,最後退休的時候,卻因為一個在中共政府機關,一個在企業,就相差好幾倍,這公平嗎?這是尊重嗎?這能讓人民滿意嗎?如同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公平正義是一個國家的首要價值。
缺少公平正義的政府,是反人民的政府。公平正義就是要尊重每一個人,維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在自由平等的條件下,為每一個人創造全面發展的機會。如果說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職,那麼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就是政府的良心。
可是,我們看不到中共政府的良心。
"民之所憂,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古代帝王能做到的這十六字真言,中國共產黨做到了嗎?
其實中國共產黨也知道一個道理,那就是"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讓你坐在台上",人民才能讓你坐在台上,那麼現在為什麼不把這30多萬的老人放心上呢?讓老人們在憋屈中死去,你們忍心嗎?
溫家寶先生曾在2008年3月18日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回答路透社記者時說:"我明確地講,中國是法治國家,這些問題都會依法加以處理.
那麼,我們在"政調企退休幹部"問題上能看出中國是"法治國家"嗎?
好,就算溫家寶先生說中國是法治國家,那麼,為什麼在"政調企退休幹部"問題上,就不法治了呢?
中國新民黨代主席 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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