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銀行不得變相代銷境外基金

針對當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市場出現的問題,銀監 會近日發布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 財產品,代理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 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

銀監會發布的這份題為《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 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從細化政策和部署檢 查兩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 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 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不 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商業銀行應建立客戶評估機制,針對不同的理財產 品設計專門的產品適合度評估書,對客戶的產品適合度 進行評估。對於與股票相關或結構較為複雜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尤其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防 止錯誤銷售。

對於理財產品的宣傳,《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要 加強產品宣傳與營銷活動的合規性管理。應在理財產品 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全面反映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 有關的重要事實,對於無法提供科學、準確的測算依據 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 "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通知》還指出,商業銀行要做好資訊披露,在與 客戶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資訊傳遞的 方式,避免導致客戶因未及時獲知資訊而錯過資金使用 和再投資的機會。並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 戶投訴處理機制。同時,還要建立理財從業人員持證上 崗管理制度,完善理財業務人員的處罰和退出機制,對 發生多次或較嚴重誤導銷售的業務人員,及時取消其相 關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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