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酷鞭刑 17國實施引非議

沙烏地阿拉伯大學教授疑遭誣陷被判鞭刑,引起媒體注意。臺灣也曾數度討論鞭刑立法的可能性,作為懲戒罪犯的工具。支持者以新加坡為例,認為鞭刑能收殺雞儆猴之效;反對者則認為鞭刑過於殘酷和不人道。目前全世界實施鞭刑者僅17國,中東地區近年數起鞭刑判決亦引起各國政府及人權團體側目。

鞭刑制度源自英國,然而1948年英國國會即通過廢止鞭刑,目前實施鞭刑的國家中,東南亞地區僅有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兩國,其餘多為中東地區的伊斯蘭國家。

以新加坡為例,某些非暴力犯罪也會處以鞭刑,星國對於鞭刑的判處和執行立場強硬,常引起人權團體非議。1994 年美國青年費邁可在新加坡街頭塗鴉被判鞭刑及入監,驚動美國政府出面施壓,星國將6下鞭刑改為4下,費邁可還是挨了鞭子。

新加坡執行鞭刑前,犯人必須接受醫師檢查,確定為可受刑狀態。行刑官手持浸泡一夜清水的鞭子(以免鞭子碎屑留在傷口裡)抽打犯人臀部,每次執行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繼續執行,期間通常為3個月,鞭刑後傷痕將終生留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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