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紅色高棉想到緬甸軍政府
——談國際法與普世人權

在聯合國與國際社會的人道關懷之下,在2007年11月前,柬埔寨國民議會以107票贊成,0票反對,在柬埔寨設立了聯合國與國際社會所支持的種族滅絕罪行特別法庭,17名柬埔寨人和12名外國人擔任法官和起訴人,以柬埔寨法律和國際司法聯合追加訴訟:前紅色高棉外長英薩利、社會部長英蒂迪、人民代表議會議長農謝和金邊S21監獄的負責人康克由;在2007 年11月19日當天,正式拘捕了前紅色高棉國家主席喬森潘。

他們4人分別以種族滅絕罪行與反人道罪行等,被種族滅絕罪行特別法庭一一起訴:從1975年奪取政權至1979年被推翻,他們對無辜的全國各階層人民,進行了野蠻的政治大清算、大鎮壓、大屠殺;他們強行解散全國家庭與夫妻,取消貨幣與市場制度,沒收私人財產;他們特別仇視城市與知識--認為城市裡的人統統是"四一七分子",都是壞人,而知識越多就越反動;因而他們驅逐所有市民與知識份子下鄉體力勞動,任由自生自滅 --他們認為這已經大慈大悲,非常非常寬大為懷了。

在他們四年的腥風血雨統治之下,估計100萬人被人為地肉體消滅,全國總共200萬人非正常死亡--佔當時柬埔寨人口五分之一,是20世紀中最血腥暴力的殺戮迫害之一。

查紅色高棉不僅僅屠殺本國人民和具有本國國籍的華裔、越南裔、寮國裔、泰裔,他們還完全無視國際法,悍然屠殺、迫害、虐待了非柬埔寨籍的大量華僑華人。

從傳統的國際法觀念來看,屠殺本國人乃一國之內政--非國際法的管轄範圍;但殺害非本國籍的華僑華人,卻是明目張膽地踐踏國際法與普世人權法。

隨著人權時代的來臨,現在,即使屠殺、虐待、迫害本國人,也跟屠殺、虐待、迫害中華民國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華僑華人一樣--乃踐踏人權,也必然受到國際法與普世人權法的追究與懲處。

追思緬甸軍政府對旅緬華僑華人的纍纍罪行:1963-64年以"國有化"名義打劫、無償霸佔了旅緬華僑華人的企業與財產,以"社會主義經濟"名義,無償作廢了官方印發的大鈔票,並禁止合法居留交稅的華僑華人經商、遷移、上大學;1964-65年又以"國有化"名義,無償霸佔了旅緬華僑華人的所有華文小學與中學,不許旅緬華僑華人子弟學習自己祖國語言文化;1967年6月26-27日,更悍然殘酷屠殺旅緬華僑華人............。

對非本國籍的旅緬華僑華人,緬甸軍政府悍然執行上述蠻橫政策,完完全全明目張膽侵犯國際法與普世人權法!絕對有必要受國際法與人權法的追究與制裁!

至於緬甸軍政府半世紀內戰的滔天罪行:殺害、迫遷、虐待、欺凌、歧視本國眾土族原住民與果敢族(Kokang)緬甸華族,並以強姦眾土族妻女為戰爭與同化手段;以及1962年,1974年,1988年,2007年9月悍然屠殺本國學生、工農、市民、僧伽等......,在重視普世人權的21世紀,也完完全全算是觸犯國際法與人權法,同樣必須以種族滅絕罪與反人類罪,加以追究與懲處的。

(NCUB-MPU UNPO 2008年2月4日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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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貌強 Maung Chan (緬甸華族)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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