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北美的交通罰單和上庭申訴(圖)



上週末在我家聚會,一位朋友臨走時發現車的雨刷上夾了一張警察開的罰單,說他違章停車。我是十二萬分的震驚,在這個房子裡已住了兩年半,竟不知靠我家的這側馬路不能停車。曾注意過旁邊鄰居家門前有個不能停車的標誌,因為她家位於丁字路口的那一橫上,不能停車是常識,沒想到的是那個牌子管的是整個一條街。想想兩年半的時間裏,到我家來的人大多都是違章停車!平時居民小區裡鮮有警察光臨,所以誰都沒意識到這個問題。

有人建議朋友到法庭上申訴,因為那個不許停車標誌離我家有二十米,又在路口上,很難讓人聯想到整條街都不許停車。可是上庭花時間精力,朋友的停車罰單金額只有十五元,乾脆認罰了事。

在北美開車吃罰單是家常便飯,提起這事,許多人都是鼻涕一把眼淚一把的,痛心疾首。這也是當地政府彌補市政短缺的一個來源,據說我所在的州一年的罰款額以千萬計,像加州、紐約州都是以億計。警察開罰單依據的交通法則有兩千多條,如果警察想給某個開車的人開罰單,大概那人是逃不掉的。就說超速一項,誰敢說自己不超速?正常速度開,身後還不憋個十輛車八輛車的。

罰單分三種,一種是停車罰單,只罰錢不記點;一種是普通交通罰單,根據程度可能罰款一至幾百元還要記點,大多數罰單都屬於此類,後果是破財,長保費,如果點數短期累計到一定程度(各州不同),會被吊銷駕照;還有一種是刑事罰單,像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等等,後果是罰款幾百至幾千不等,可能被沒收車輛、吊銷駕照、坐牢,刑事記錄會跟著你若干年甚至一輩子。

警察開出的罰單等於說是他起訴你有罪(違章)。交通罰單的背面,都給了你三個選擇:一是你完全認罪,那麼按要求交錢了事;二是你完全不認罪,那麼交通法庭上見;三是你認一部分罪,還有所申辯,那麼也得上法庭,由法官評斷。

到交通法庭為自己辯護,如果贏了,罰款、點數都一筆勾銷,輸了也不多交錢,所以收到交通罰單後,許多人都會絞盡腦汁地想辦法為自己搏一搏。至於接到刑事罰單一般來說就要找律師出庭了。

你如果通知法庭你不服罪,那麼不久會收到傳票,上面告訴你出庭的具體時間、地點,一般都在一兩個月以後。

到了上庭的日子是一定要去的,否則就直接判你輸了。假如那天你有事去不了,可以提前通知法庭改日期。
對於拿到罰單的人最容易的、最常見的勝訴原因是給你開罰單的那位警察沒有到場,法庭就算你勝訴。雖然法院儘可能會把每個警察開的罰單湊到一起開庭,但是警察的工作哪有個准,美國和加拿大的警察不分交警刑警,哪裡有事到哪兒去,臨時有個任務什麼的就不能出庭了,所以他不露面的機率挺大。

我見到的勝訴例子主要都是警察沒有出庭,很多人請假去上庭就是賭的這個。

如果警察出庭了,那麼雙方就各自陳述理由來說服法官,一般來說,你是凶多吉少。

比如說警察說你超速,那麼法官讓他出示證據,警察如果拿出雷達測速記錄,那還有什麼好說的。例外也有,有個人上庭時,警察說他跟在後面,他的車的記速器顯示對方超速,那天的法官認為這不能算作證據,被罰的人及其幸運地逃過一劫。還有個哥們是學物理的,在法庭上侃侃而談在當時的地形地貌下,雷達測速計受什麼什麼因素影響而變得不穩定、不準確,把法官講得雲山霧罩,最後判他無罪。這都是比較特殊的例子,法官總歸是傾向於警察的證言,畢竟他是執法人員,

對於部分認罪的人,此時可以申辯自己雖超速,卻有不得不為之的理由,比如老婆臨產了、孩子生病了,拿出證據來,法官或許會發了同情心給你減輕懲罰,可能由罰款二百改為一百,計兩點改為記一點等等。

你推翻警察結論的另一個有力武器是找人為你作證,尤其是在闖紅燈之類的警察沒有硬指標證據的情況下。一個人只要在法庭上宣誓了,那麼法官就認為他說的話可以作為證詞,並不管你們之間是什麼關係或者他的話是否屬實。有個朋友和家人一起出去吃飯,被警察截住說她是危險右拐,開了罰單。當時她哥哥的車跟在她後面,哥哥上庭作證她當時的右拐是安全的,法官判她勝訴。

我有個遠房親戚,是個老太太,過一條同向有四排車道的主路時,車道的紅燈變綠燈,幾十臺車卻只能停在那兒目送她慢慢悠悠上了馬路牙子才開車,場面蔚為壯觀。她沒走多遠,一個警察過來遞給她一張罰單,說她紅燈時過馬路,妨礙交通。

老太太閑來無事,就出庭證明自己沒有違規,並讓法院給她配備了翻譯。她是這樣講的:"那條馬路很寬,我走下人行道的時候,人行道是綠燈,因為我人老走得慢,走到一半時變紅燈了。此時我無法退回去,只能走完那條路。警察先生以為我是紅燈過馬路,其實只是因為我老了,走得慢而已。"聽得法官頻頻點頭,立判無罪。

這套制度給了你為自己辯護的權力和機會。你受了冤枉並不需要有"交通大隊"的關係來翻案,同樣,違規了也不能因為認識某人而免遭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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