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征地維權方略之觀感

經歷了兩次城市房屋拆遷以及代理了無數次行政訴訟,行政裁決聽證,並激昂陳詞之後,現今被區法院,中院及高院同仇敵愷似地拒絕以任何形式代理任何行政訴訟。為此,特撰文以供大陸各位人士分析,真誠希望能拋磚引玉,引來一些可操作性的思想和觀點。

法院--司法途徑的實踐和觀感

過去,我們對征地拆遷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採用的是籠統的理由,即在訴狀中只列明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並認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兩個法定要素即可。然後,由被告的行政機關舉證,在被告的舉證中找到被告的漏洞,即不能自圓其說的相互矛盾之處,讓法官想幫都難以直接偏袒,從而向對方施加壓力,在那時這種方法有一定的效果,後來也逐漸失效。這一方法是建立在法院尚處表面中立的基礎上。在法院公開扯下偽裝後,也就開始改變形式,乾脆在起訴狀中將對方的所有違背基本法律的矛盾之處統統寫上,起訴狀也就變成了一份聲討檄文。當然,法院收到這種訴狀之後的後續措施是拒絕提交被告的證據,開庭時限制旁聽人數,拒絕律師以外的人代理等市井無賴手段。

聘請外地律師的情況下,出現了現在基本上已採用旁聽證發完的方法,將案件秘密審判(初審),二審乾脆以書面裁定代替法庭調查。同時,現有許多律師出於自身飯碗和現實可操作性的考慮,往往在庭審中避重就輕,或與法官串通演戲,對所有證據一概認可或大部認可,而在結案陳詞中,卻就一些細枝末節問題,大發宏論,以譁眾取寵,而這些騙錢的伎倆即不影響審案的結論,法官也就樂於讓其發揮,殊不知在證據質證的過程中,律師就已將當事人賣了。當然,還有一些律師一到庭上就瑟瑟發抖,只管低頭照本宣讀,這也就不提了。

究其原因,只因大陸司法制度的設計中,律師只是一個陪襯,一個講明客觀事實的講解員,任何觀點的取捨和證據的證明力大小,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由法律決定,更不由一個講解員決定。所以,希望一個好的律師能打贏某一個行政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有很多人寄希望北京來的律師,或北京來的有名望的律師,希望能有政治壓力,迫使地方當局有所顧忌。其實這也是一種誤解:第一,北京來的律師也要飯碗,第二,北京有很多名頭響噹噹的律師事務所,什麼通天,九重天,天外天,其用意無非是告訴人們到這裡可以找到救命稻草,(真的通天又怎樣?現在是什麼天?)。第三,如果政治壓力有效,那末,這幾年,幾十萬人北京上訪,至少從宏觀層面上,總應該有什麼改觀了吧?沒有!有很多農民東拼西湊十幾萬到北京請律師,到最後,希望破滅和經濟困境,反而落入更加悲慘的無底深淵。在強權高壓下,能與制度抗爭的律師不是沒有,只是太少了,而且職業壽命不長!那麼,司法途徑還有用嗎?如果你能把它作為一個平臺,去達成有限的目標,我們過去的經歷已肯定,會有所收益。   

行政裁決---法院退出征地強遷勾當之後的又一局面   

這種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內部工作部門分工合作,包攬全部征地環節,置所有基本法律於不顧的赤膊上陣,已公開宣告其土匪集團的本質:非獨立行政主體的建設局,土管局,房管局本不應該單獨對外行使職權,卻在發什麼"拆遷許可證",並自己做裁判搞什麼"行政裁決"。還是其工作部門­­-- 城管部門去把百姓的房子推到。將原地塊的土地以新的代號,諸如什麼A2,B7等等只有他們自己知道的含義將土地劃撥,拍賣變現。而一部物權法為他們的變現開闢了康莊大道。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可以顛倒黑白,指鹿為馬,根本不理會你的任何申辯,他們的目標很簡單,程序到位!並且不懼你的司法控告。作為當事人的被拆遷人只有旁觀的份。

上訪--最後之舉 上訪的基礎是建立在尋找青天或認為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格局有什麼衝突的基礎上,或認為針對地方官員懼怕上訪而通過上訪解決其具體問題。其錯誤的實質是被共產黨公開發表的政策和報紙所洗腦的緣故。在這一點上,有很多人都在各種媒體上有真知灼見,我只想說明一點,在共產信仰破產之後,維持獨裁的唯一手段就是用經濟利益買通或脅迫地方官員效忠。故根本的解決之道是通過經濟危機使其獨裁統治大廈的每一根支柱全面拋棄其核心。在此之前,上訪無疑是蒼蠅撞玻璃窗--有光明,沒前途。而且,犯政治。

綜上,作為個案的維權途徑幾乎已斷絕,但這裡有一個例外,也是唯一的途徑,那就是實力!共產黨就相信這個,也只有這些話他們能聽懂。這些黨棍的專業就是整人,所以當以實力為後盾的抗爭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時候,他們總是很聽話,通情達理。這也是我這幾年幫別人,包括我自己維權成功的關鍵所在。具體案例實在太多,不容一一詳述。留給大家探討。也可發郵件聯繫我(carlaf7118@gmail.com)。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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