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十七大:為何說習近平或李克強誰接班都不是關鍵?
「常人政治」雖然比「強人政治」是一個進步,但是它依然面臨在非民主政體前提下屬於無解的合法性問題。德國之聲記者瀟陽認為,無論五年後是席近平抑或是李克強從胡錦濤手中接棒,都不能改變中共面臨的根本問題,也不能帶來解決這些問題的新解。後胡錦濤時代,除了推動實質的公民權,中共最高層領導精英的政治選擇與個人發揮空間已經很小。中共的合法性難題
相對於建立在普世人權價值觀基礎上的自由民主政體,中共的一黨專制始終處於道德與法理上的弱勢辯護地位。中共的合法性來源實際上並不合法,即缺乏法律根據,就像著名的2006年3月北京「西山會議」上自由派法學家賀衛方天真地發現,原來中共甚至「沒有註冊登記」過,因此從法律角度看是個「非法組織」。
普遍認為,中共的權力壟斷來源於憲法,稱「四項基本原則」被寫進了憲法,「堅持共產黨領導」因而至少有了憲法依據,且不管這部憲法本身是否在法理上有多少缺陷。實際上,中國憲法2004年最後的修訂版本中並沒有將「四項基本原則」原封不動搬進憲法,而只是間接地認可了中共的實際領導地位。
至少在這一最新版本中,中國的憲法迴避了中國共產黨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問題,只是間接地從共產黨意識形態化的歷史書寫方式闡述了中共壟斷權力的歷史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源於一場革命,而這場革命的領導者是中國共產黨。打江山者坐江山,這便是中共壟斷權力的憲法邏輯。
在領導革命的使命已經結束、意識形態已經對社會生活和相當程度上對政治生活失去操控意義的時代,支撐中共的合法性這「一個中心」問題實際上只有「兩個基本點」:對意識形態的壟斷性解釋權和營造事實合法性。「鄧小平思想」也好,「三個代表」也好,還是「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三種提法實際上都是可以互相循環推導和替代的,本質上並無新意,其精髓便是帶有強烈的實用主義色彩的對意識形態的靈活解釋,而要想保證有一個如此彈性的解釋空間,不壟斷解釋權本身就無法做到。例如,當今中國,憲法上規定國有經濟是主體,實際上私營經濟和私有化了的國營經濟才是中國的經濟主導;憲法上說權力來自人民,實際上權力來自政治精英。而這些公然的憲法理想與憲法現實之間的「打左燈向右轉」式的矛盾除了引起「毛派」在網上發泄怒火,並不會引起社會的不安。
中國實際上有兩個憲法,憲法本身和中共黨章,二者交相印證,互相提供根據。這種現象如果非要有個形象的比較,那麼它就有點像在一場遊戲中,參與的一方本身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裁判和仲裁委員會。The winner make it all, and the winner take it all. 顯然,這樣的對待遊戲的遊戲態度本身就是一場遊戲,缺乏與自由民主政體爭辯的邏輯與道德力量。
因此大可不必認真看待十七大上是否將胡氏「和諧社會」觀寫進黨章,因為「事實的合法性」才是對中共來說更為重要的。事實的合法性便是:中國的經濟自中共實行改革開放政策30年以來基本上都是持續高速增長,國力增強,大部分社會成員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保持和營造這一事實的合法性,是中共第四代領導人之後的根本問題,這與誰進政治局常委誰當總書記無關。
未來中共高峰領導人的模式
任何對未來的預測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設基礎上的。這裡的假設是至少在中期內,中國依然是中共一黨領導,不出現多黨制的民主政體。在這一假設內,中共(十七大)選拔未來最高層領導人候選人時設定的政治輪廓大致可辨。
他必須是政治上可靠的:太左和太右對於中共來說都是風險。他必須是非左非右的-以保持政治穩定為目標的的實用主義者。
他必須是強有力的領導人:他必須具有統帥、擺平和整合中央精英領導集團內部派別矛盾的潛質。他必須保證中央權力對基層吏治的腐敗趨勢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他必須是穩健和有膽識的:中國的「和平崛起」是在充滿風險和變數的全球化時代進行的和不可逆的,因此他一方面要主政穩健,一方面要有戰略眼光,即作出的政治決策要符合「科學的發展觀」。
任何一個未來的中共領袖,他都有兩個硬性指標:在中國內部建設「和諧社會」和國際上提升和鞏固大國地位。這個「和諧社會」要防止社會因貧富兩極分化(這也是一個社會財富的控制與再分配問題)而騷亂,而「大國地位」的基本要求是能保持領土完整,至少具備消極的軍事防禦能力,在國際政治上扮演一個「極」別的重要角色。實現這兩個硬性指標的前提是經濟的穩定增長,而穩定持久的「經濟建設」又離不開政治上的穩定。只有實現這兩項指標,中共才能在不三權分立和多黨制的前提下維持政權的「事實合法性」。
迄今,經濟的增長和經濟增長帶來的大部分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改善是中共合法性的唯一來源,但是經濟增長的週期性和全球化時代經濟增長風險因素的增加、不可預測和難以操控使得領導精英不得不面臨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假如經濟停滯甚至衰退和增長不能保持可持續性,中共則必須承擔不可推卸的全部責任,從而有失去合法性的危險。因此,除了資歷(如黨齡,學歷,執政經驗)、派系族譜和政績,「危機管理」的意識與能力也是中共選拔未來領導人的一個重要考量。
一旦「事實合法性」不存在了,中國就不可避免地要吞食實用主義政治的苦果。在規則制定者和仲裁者的權威喪失殆盡以後,各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遊戲就不再有規則可循,後果可想而知。
為了避免「事實合法性」失靈後中國社會的災難性失控,中共在維持一黨制前提下能做的,只能是利用「和平的發展機會」,在社會尚可控制的穩定時代,大力推動法制建設和道德建設。在意識形態失靈的實用主義政治下,道德建設的努力很難有效果,即使是中共想重拾傳統的儒家思想,也不可能在以基本人權的自由主義道德(個人自主、價值多元、寬容)以外找到新的足以整合社會的道德源泉。
這裡的法制不是「法治」-不是傳統「法家」的亂世用重刑的以懲罰為目的的法治,而是旨在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不受到國家權力和其它社會成員肆意踐踏和侵犯的法律秩序。當社會失範時,如果其社會成員至少仍然能尊重法律的權威來解決衝突,那麼這個失範還不是災難性的。
在不進行實質性的政治改革(所謂的「全盤西化」)前提下,如果中共能有意識實行「良政」,培育一種尊重實質公民權的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和社會行為文化,那麼妥協和寬容就會成為社會成員在解決社會衝突時的行為習慣和默認的潛規則,從而降低社會衝突的破壞性。
實質公民權至少要包括這樣一些元素:基本的社會保障和財產權、基本人身保障、非政治的個人發展自由、個人對國家權力侵犯有一定的法律抵禦能力、至少是消極政治參與的權利(例如知情權)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在現有的政治體制下,開明的中共領導人仍然可以在推動保障實質公民權上有很大的作為。例如更好地對權力的進行監督(引進一定層次上政治競爭機制,如民主選舉和高層差額選舉,行政問責制等),例如開放媒體和給予公共輿論和媒體以更多的自由,發揮媒體的權力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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