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亡泰國的緬甸律師委員會BLC(The Burma Lawyers' Council),對聯合國緬甸特使甘巴裡的「緬甸報告」 ,發表了聲明。
他們對「緬甸報告」 ,有同意的,也有要補充的。茲簡述如下:
一.緬甸律師委員會同意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所說:甘巴裡的緬甸之行,「不能說是成功」。
二。緬甸律師委員會同意甘巴裡向緬甸軍政府提出的9項要求:
1。結束夜禁,釋放戒嚴期間所拘禁的人士。
2。取消戒嚴令。
3。釋放示威遊行期間所拘禁的人。
4。為遊行受傷的僧侶民眾開放運送醫院的通道。
5。撤回街上的軍隊。
6。在執法時,尊重人權與法治。
7。遵守國際法規標準。
8。允許ICRC探訪被拘禁人士,追蹤失蹤人士。
9。立即停止侵擊佛教寺院。
三。緬甸律師委員會支持甘巴裡對軍政府所堅持的要求:
1。釋放所有政治犯,包括這次遊行中所拘禁的人士。
2。促進各方代表度參加的全國和解會談。
3。與人道組織全面合作,並給與積極協助。
4。在克倫邦等爭端區域,停止戰爭。
5。繼續與國際勞工總會ILO合作。
四。對以下觀點,緬甸律師委員會則做了重要補充:
1。開放市場經濟:
緬甸律師委員會認為:緬甸根本沒有真正的開放性市場經濟。
軍政府僅僅在表面上頒布一些新經濟條例與關稅等,實際上將軍們與其同流合污者 壟斷全緬經濟命脈,全國貪污腐敗黑暗到極點,根本不存在市場經濟的任何關鍵特徵。
2。決策:
軍政府的決策,都在黑箱中進行,不透明也不負責任,局外人誰都不知道——既不能問,也沒官方機構可以查詢,更不用說沒有任何民間監督組織存在。比如:高級軍官們將軍們由國庫提取多少薪水?最高極限是多少?他們貪污腐敗,假公濟私,監守自盜等…………..誰監管?誰負責?
3。法制:
緬甸沒有法治,只有人治:軍政府本身司法,高高在上。本身犯法,就有法不依。人民即使守法,將軍們說你不對,你對也是不對;將軍們犯法,他說他對,你就無法說他錯。
4。民主:
緬甸經濟危機的另一重大原因是缺乏民主機制。
若是民主政府,本身既要對人民負責,法律的執行,也要由獨立的立法機關與司法部門監督;同時,還有強大的社會民間團體與獨立的媒體,可以追蹤檢察,並直接報告人民知悉。
然而,緬甸是獨裁軍政府,由貪污腐敗的將軍們獨斷獨行,沒有其他獨立機構或人民組織進行監督與制衡。因此,凡與將軍們利益相關的經濟體系,就會一枝獨秀,風景獨好;不與將軍們利益掛鉤的行業,或有損將軍們利益的企業,就萬馬齊黯,求救無門,最後被迫關門。
5。2003年謀殺昂山素姬與其車隊的迪巴蔭謀殺案(Depayin Massacre):
不追究這慘案,也不提這罪案,使犯罪的將軍們逍遙法外,他們當然會一犯再犯,毫無忌憚——終於又出現這次殺害僧侶與民眾的滔天罪行。
6。軍政府在眾土族區,長年累月進行種族屠殺與虐待迫害眾土族,在全國各地,不斷侵犯人權;數十年來對學生民眾進行大小屠殺,2003年在迪巴蔭謀殺昂山素姬與其車隊,最近又對僧侶民眾進行公開大屠殺………..
緬甸律師委員會呼籲國際社會與聯合國,按安全法第七章羅馬法令第13b(Article 13(b) of the Rome Statute by a Security Resolution under Chapter VII),循達爾弗爾(Darfur)先例,把犯種族滅絕罪,侵犯人權與反人類罪的緬甸軍政府將軍戰犯們,起訴於國際刑事法庭。
来源:
他們對「緬甸報告」 ,有同意的,也有要補充的。茲簡述如下:
一.緬甸律師委員會同意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所說:甘巴裡的緬甸之行,「不能說是成功」。
二。緬甸律師委員會同意甘巴裡向緬甸軍政府提出的9項要求:
1。結束夜禁,釋放戒嚴期間所拘禁的人士。
2。取消戒嚴令。
3。釋放示威遊行期間所拘禁的人。
4。為遊行受傷的僧侶民眾開放運送醫院的通道。
5。撤回街上的軍隊。
6。在執法時,尊重人權與法治。
7。遵守國際法規標準。
8。允許ICRC探訪被拘禁人士,追蹤失蹤人士。
9。立即停止侵擊佛教寺院。
三。緬甸律師委員會支持甘巴裡對軍政府所堅持的要求:
1。釋放所有政治犯,包括這次遊行中所拘禁的人士。
2。促進各方代表度參加的全國和解會談。
3。與人道組織全面合作,並給與積極協助。
4。在克倫邦等爭端區域,停止戰爭。
5。繼續與國際勞工總會ILO合作。
四。對以下觀點,緬甸律師委員會則做了重要補充:
1。開放市場經濟:
緬甸律師委員會認為:緬甸根本沒有真正的開放性市場經濟。
軍政府僅僅在表面上頒布一些新經濟條例與關稅等,實際上將軍們與其同流合污者 壟斷全緬經濟命脈,全國貪污腐敗黑暗到極點,根本不存在市場經濟的任何關鍵特徵。
2。決策:
軍政府的決策,都在黑箱中進行,不透明也不負責任,局外人誰都不知道——既不能問,也沒官方機構可以查詢,更不用說沒有任何民間監督組織存在。比如:高級軍官們將軍們由國庫提取多少薪水?最高極限是多少?他們貪污腐敗,假公濟私,監守自盜等…………..誰監管?誰負責?
3。法制:
緬甸沒有法治,只有人治:軍政府本身司法,高高在上。本身犯法,就有法不依。人民即使守法,將軍們說你不對,你對也是不對;將軍們犯法,他說他對,你就無法說他錯。
4。民主:
緬甸經濟危機的另一重大原因是缺乏民主機制。
若是民主政府,本身既要對人民負責,法律的執行,也要由獨立的立法機關與司法部門監督;同時,還有強大的社會民間團體與獨立的媒體,可以追蹤檢察,並直接報告人民知悉。
然而,緬甸是獨裁軍政府,由貪污腐敗的將軍們獨斷獨行,沒有其他獨立機構或人民組織進行監督與制衡。因此,凡與將軍們利益相關的經濟體系,就會一枝獨秀,風景獨好;不與將軍們利益掛鉤的行業,或有損將軍們利益的企業,就萬馬齊黯,求救無門,最後被迫關門。
5。2003年謀殺昂山素姬與其車隊的迪巴蔭謀殺案(Depayin Massacre):
不追究這慘案,也不提這罪案,使犯罪的將軍們逍遙法外,他們當然會一犯再犯,毫無忌憚——終於又出現這次殺害僧侶與民眾的滔天罪行。
6。軍政府在眾土族區,長年累月進行種族屠殺與虐待迫害眾土族,在全國各地,不斷侵犯人權;數十年來對學生民眾進行大小屠殺,2003年在迪巴蔭謀殺昂山素姬與其車隊,最近又對僧侶民眾進行公開大屠殺………..
緬甸律師委員會呼籲國際社會與聯合國,按安全法第七章羅馬法令第13b(Article 13(b) of the Rome Statute by a Security Resolution under Chapter VII),循達爾弗爾(Darfur)先例,把犯種族滅絕罪,侵犯人權與反人類罪的緬甸軍政府將軍戰犯們,起訴於國際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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