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旗專欄】澳洲人海外領養孩子難嗎?

近來常有人問起,說自己來澳州已有時日,經濟生活上都逐漸安定下來了,所以想把國內親戚的孩子領養過來,一是為了孩子在澳洲有個好的教育,二是為了對國內的親人有個幫助。每次我接到這樣的諮詢時,都不能不遺憾地告訴他們打消這個念頭。

這裡講一個跟領養海外兒童有關的真實故事:一位有澳洲永居身份的女士,她事業成功,收入可觀,在其父母的協助之下,2005年在中國領養了一個被遺棄的女嬰。儘管這位女士在中國辦理了合法的領養手續,但澳洲政府無論如何對領養手續的合法性不予承認, 幾年來這位女士就是把官司打到高等法院也沒用。只可憐這個當年的棄嬰如今已經3歲了,還是拿不到簽證,無法和澳洲的親人團聚。

為防止有人利用領養兒童的手法幫助海外兒童獲得澳洲永居居留,澳洲各州從1998年起聯合對海外兒童領養設置了很多條條框框。如果不是真正需要去海外領養兒童,這些複雜的條條框框會讓一般人望而卻步。

雖然領養兒童手續複雜,但還是有章可循。對真正有意領養海外兒童的人士,《安旗專欄》希望做以下提示:

如果你人長期居住在澳洲,很少回國工作居住,那麼在物色好被領養人後,但還沒有辦理領養手續之前,你必須與你所在澳洲當地州政府的社區服務部聯繫。你只有通過了領養人資格認證後,才可以在海外辦理正式領養手續,否則你的海外領養手續可能不符合澳洲的規定,那麼被領養的孩子今後可能拿不到澳洲簽證,無法來澳州定居。

如果你是澳洲永居或公民,但長期在海外定居,那麼你只有在被領養兒童的居住地與被領養兒童共同居住了12 個月以上,並獲得受「海牙國際公約」保護的合法兒童領養證後,方可領養兒童,否則被領養兒童仍然無法獲得澳洲簽證。

如果你將領養的兒童是海外親屬的遺孤(父母雙亡或無法給孩子提供應有的照顧),你雖然不需要辦理受「海牙國際公約」保護的合法兒童領養證,但你在領養這個遺孤時,必須年齡超過18歲,在澳洲定居2年以上,並能提供經濟擔保才行。

中國從2006年1月1日起成為了「海牙國際公約」的簽署國,所以2006年1月1日以後從中國領養的孩子要進入澳洲,都必須出具符合「海牙國際公約」的「領養合格證書」。中國當地政府的領養註冊登記,不被澳洲政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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