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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裁培的紅頂商人張永珍侵產內幕

 2007-08-12 23:27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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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富商張永珍2002年被特首董建華頒授金紫荊勛章。  



親中富商張永珍將其兄文革被抄珍貴文物據為己有,法律依據是梁愛詩做的一份公證。公證中破綻明顯。其兄訴訟於上海法院,梁愛詩不理,十多年討不回公道。

香港超級富豪、中國政協常委張永珍,富甲一方,去年在佳士得拍賣會上以一億五千萬港元天價拍得「清乾隆御製琺琅彩杏花春燕圖盎」,轟動海內外,豪氣萬丈。而她利用權勢,以惡劣手法串通中港兩地司法界梁愛詩等人,侵吞胞兄張永芳財產,卻鮮為人知。前不久,張永芳著書《張家──中國「第一古玩家族」秘史》(香港環球出版),披露真相,並致書北京高層,要求嚴查上海司法界腐敗。

中共刻意裁培的「紅頂商人」
張永珍是中共統戰刻意栽培的香港商界人物之一。她丈夫鄭正訓出身福建世家,其父鄭德昆為著名文化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學文化研究所所長等。鄭正訓原在英國大學教書,一九六六年出任家族企業香港淘化大同公司董事長,攜全家來港定居。後來,他又棄商從政,曾出任香港政府考試署署長及香港生產力促進中心主席等。他來港之初,在香港社會十分活躍,經常在英文報章評論港英政策,有一篇批評香港政府高地價的文章引起香港新華社的留意。時任香港新華社副秘書長的何銘思分管統戰,奉命前往鄭正訓家裡做親善訪問,在鄭家見到了那時還是一名家庭主婦的張永珍。

幾次家訪之後,何銘思發現張永珍能言善道,社交能力很強,建議她走出廚房,到社會去發揮能力,並把與他關係密切的香港富豪霍英東介紹給她。張永珍通過何銘思,認識了霍家的幾位女眷,創辦了婦女文化雜誌《象牙塔外》(一九七七年創刊,一九七九年停刊),從此走入社會活動。何銘思又把她介紹給中資華潤集團高層,獲得支持,並在霍英東家族的參與下,組成大慶石油公司,令她掘到第一桶金,不久出任香港中華總商會副會長,並委任為中國政協委員。

鄭正訓是張永珍第三任丈夫。張永珍生於一九三二年,父親是上海古玩富商。她生活浪漫,沈迷交際場。十六歲初嫁,不久離婚,二十歲再嫁,生下一雙兒女。二十六歲時夫妻感情破裂,再度離婚,在二哥張永元(即張宗憲,西名 Rebert Chung ,古玩拍賣界名人)資助下,前往英國劍橋大學預科進修,不久在英國結識鄭德昆夫婦,深獲老人歡心,被邀往他們家中小住。鄭正訓是鄭家次子,對她一見鍾情,展開追求。那一年她三十二歲,與鄭正訓成婚。一九六六年鄭正訓攜家離開英國定居香港後,張永珍與前夫所生兩個兒女私下來往,並安排他們在自己的大慶石油公司任職,對外聲稱是她大姐的孩子。她女兒活潑漂亮,公司人都說像她,她怕識破將女兒解雇。

被抄文物盡落張永珍之手
張永珍與大哥張永芳關係自小不錯,但張永芳赴港定居之後,兩人關係惡化。

今年八二高齡的張永芳原是高級建築工程師,業餘喜愛收藏古玩。一九四七年畢業於上海聖約翰大學土木工程系,一九五零年以後曾在北京貿易部、鐵道部等擔任工程技術工作,參與過蘭新鐵路的勘探設計。文革中受到殘酷迫害,關入「牛棚」,並被五次抄家。其中兩次抄家是因為上海文物商店工作的資本家父親(一九六九年含冤去世)的株連,由該店紅衛兵抄去文物古玩數箱,其中包括國寶級珍品「大明宣德年制款官窯青花仙女騎鳳紋大碗」。文革後的一九七八年,他移居香港,任職香港大型建築公司。一九七九年內地清退抄家物資。上海市級有關部門稱從他家和他父親家兩處抄來的文物已混在一起,「這批文物退還給誰,請你們自行協商解決」。

但是,與張永芳多年不和的母親獲悉後,背著張永芳從香港私自前往上海,賄賂文物商店經理鄭文僑(後受上海文化局審查,期間暴病身亡),從文物商店冒領了張永芳被抄去的全部文物(包括稀世珍寶「大明宣德年制款官窯青花仙女騎鳳紋大碗」)。張永芳與母親交涉多年,也無結果。一九八六年他母親去世後,母親領的他的文物財產被轉移到張永珍處。   

張永珍嫁入豪門之後,對自己婚史諱莫如深,很不願意深知她底細的大哥到香港來。張永珍先通過香港新華社要求浙江公安不批准張永芳來港申請,但未能得逞。她又以歸還抄家文物為餌,誘使張永芳放棄香港居住權,又遭他拒絕。於是,她以種種藉口,千方百計拖延歸還他的抄家文物。      

梁愛詩公證文件有多處疑點
一九九一年七月張永芳只好訴諸法律,向上海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出乎意料的是,張永珍在應訴書中不僅根本不承認文革對張永芳的兩次抄家,不承認從張永芳抄去的文物應該按照中共政策歸還給張永芳本人,而且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由香港律師梁愛詩公證的贈與契約,聲稱一九八五年十一月這些文物已經由當時在世的母親全部贈送給她,現在已屬於她的財產,張永芳無權過問。   

梁愛詩公證的這份贈與契約,經由張永芳聘請的律師孫新龍研判,認為大有疑問。孫律師認為,香港律師在做公證時,按規定必須遵循一套嚴格的程式,比如,按香港現行及既往之法例,律師在見證簽署人簽署法律文件的時候,須要二次小心核對簽署人的身份證。身份證和公證文件上的姓名應該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這份梁愛詩公證的贈與契約上,身份證和公證文件上的姓名完全不相符合。      

孫律師發現,張永芳和張永珍的母親在身份證上的中文姓名是「孫惠珍」,英文姓名是 Sun Wai-chun 。但是,在梁愛詩公證的法律文件中,她的中文姓名卻是「孫慧珍」,此「慧」不是那「惠」,是一個錯誤;與此同時,她的英文姓名也改為 SUNG WAN TSUNG ,更是大錯特錯,與身份證完全不同。在有關文件裡,梁愛詩還聲稱「贈與人經出示身份證驗明身份在本法律公證人面前簽署」,其實梁愛詩對身份證的核對一次也沒有做過。   

在後來的法庭質證上,二哥張永元(宗憲)承認母親不識字更不會簽名,孫律師發現梁愛詩公證的贈與契約上,赫然有孫惠珍的英文簽名: Sung Wai Tsung 。這個英文簽名,與身份證和公證文件上又完全不同。這個簽名是由誰代簽的?有沒有法律效力?孫律師非常駭然,一份公證文件,連當事人的中英文姓名都搞不清楚,自相矛盾,不合規矩,梁愛詩是一名享有盛譽的香港律師,而且九七以後還出任香港政府的律政司司長,卻出這樣低級的法律錯誤,她這份公證文件是怎麼做出來的?令人生疑。      

孫律師認為有必要就公證文件的疑點,向梁愛詩質證。於是孫律師與梁愛詩聯絡,要求見面瞭解真相。

梁愛詩拒絕面證涉嫌隱瞞真相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至十一日,孫律師三次打電話到香港梁愛詩辦公室,要求就張永珍一案向梁愛詩見面取證,梁愛詩都未接聽,由她秘書答應轉告。三月十二日,梁愛詩從香港致電孫律師說,根據香港法律,律師要為當事人保守秘密。所以,有關張永珍一案,我要徵求張永珍意見。張永珍不同意我接見你。孫律師說,這份贈與合同公證書有許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承辦律師有權進行調查。梁愛詩說,這要徵得張永珍女士同意。你可以去上海找張永珍委託的律師瞭解情況。孫律師說,這份贈與合同公證書是你做的,我只有找你才能瞭解真實情況。梁愛詩說,我不能接見你,因為張永珍女士不同意。孫律師追問,你的意思是一定要張永珍女士同意你才能接受我們調查取證。梁愛詩說:「是的。」孫律師說:「我近日將發傳真給你,請你一定給我一個書面答覆。」梁愛詩同意了。   

孫律師很快向梁愛詩發送傳真公函:「梁愛詩律師:您好!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廿八日您曾以香港法律公證人身份出具贈與契約公證書一份,證明『贈與人 SUNG WAN TSUNG (孫慧珍)將附表開列之一切古董及藝術品(除刪去加簽物件外)贈與承贈人 CHANG YUNG TSUNG (張永珍)享用,該等古董及藝術品,現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承贈人隨時有權收取。』您在出具的該公證書中還以香港法律公證人身份證明『贈與人經出示身份證驗明身份在本法律公證人面前簽署。』但是,經查,您出具的該公證書有許多問題。為了瞭解有關事實真相,我計畫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至三月三十日專程到香港向您調查,請您在百忙之中能給我具體回音。」      

三月十九日孫律師收到梁愛詩的傳真回函:「孫新龍律師:您好。謝謝來信。港滬兩地法律界交流,有此需要並是有益的事。可是香港法律界的規定是,沒有當事人的同意,與訟雙方律師不能接觸或討論案件的任何事情。與普通證人不同,律師有保密責任,接電話後我已與張永珍女士聯絡,她不同意我和您討論有關文件。況且我已加入律政司,不能為私人提供法律意見。因此,很抱歉未能與您的調查合作。至於您說公證書的問題,法庭自有裁決,對孫慧珍的身份來說,我是毫無疑問的。」   

孫律師不同意梁愛詩的拒絕理由,又傳真給她,再一次要求面見,為案件調查取證:

「關於我計畫專程到香港向您調查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廿八日以香港法律公證人身份出具贈與契約公證書的有關事實真相問題,您拒絕我的調查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您不是張永芳訴張永珍返還抄家物資一案中的與訟雙方律師,您是以香港法律公證人身份證明張永芳與張永珍之親生母親孫慧珍將附表開列之一切古董及藝術品贈與張永珍的贈與契約的公證律師。香港法律公證人必須對當事人在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負責。所以,我向您瞭解您出具的公證書上的問題,您不必徵得張永珍女士的同意。我再次向您提出申請,請您在百忙之中能安排時間接待我一次為盼,並請盡快回覆。」但是,孫律師的傳真函件如牛入海,再沒有得到梁愛詩的答覆。孫律師非常奇怪,梁愛詩在刻意隱瞞甚麼?      

上海法院判決不公,上訴無效
梁愛詩的公證文件錯訛百出,張永珍陷於困局,一九九四年通過法院向張永芳提出庭外和解,願意付出二十萬人民幣作為結案銷案條件,遭到張永芳拒絕。   

經過反覆庭辯,一九九七年十月上海中級法院作出判決,將張永芳和他父親兩家抄去的文物,統統作為他父親的遺產,一半分給他母親,一半由五兄妹平分(連去世四十多年的他大姐也有份,由她子女領取)。而判給他母親的一半,則根據梁愛詩那份大有疑問的贈與契約,判歸張永珍所有。張永芳不服,向上海高等法院上訴,要求二審。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張永芳繼續向北京高層寫信表示不服,受到領導人重視,派北京高院有關人士會見他,瞭解真相,並答應會徹查,但是後來不了了之,有關人士告訴他,因為這個案件牽涉的官員太多,如果徹查會影響太大,希望他還是以和為貴,與張永珍私下解決為妥。   

事情過了八年。二OO六年九月,上海黨政最高領導人陳良宇涉嫌貪污腐敗,受到追查。上海官場無孔不入的貪污腐敗,駭人聽聞,驚心動魄。審理此案的上海中級法院的審判長楊鈞是陳良宇的親信,與陳良宇把兄弟陳超賢關係非同尋常。即以此案而論,據楊鈞本人透露,他曾接受當事人之一張永元(宗憲)邀請,參加張永元為老闆的上海華亭伊勢丹夜巴黎娛樂總會開幕典禮的酒會,接受禮物,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二節中規定的「法官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至於楊鈞等人未透露的其他交易,是否違法?      

張永芳以八二高齡,著書披露真相,並將書籍轉呈北京和上海有關部門,希望遏制中共官場的貪污腐敗之風,清算貪瀆官員的惡跡。   
  

( 原題目:梁愛詩涉嫌張永珍侵產案,作者: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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