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違法成性的豐臺法院不要再褻瀆法院
建議違法成性的豐臺法院不要再褻瀆法院這一神聖稱呼,還是改名叫豐臺政府裁判院貼切我叫王偉平,原在中央警衛局當兵,1998年轉業被分到了豐臺區國土與房管局。1999年1月,已經通過公務員考試的我,也許是因沒有錢賄賂局有關領導,竟被發配到豐臺區房管經營管理中心長辛店分中心當一名普通員工。
我的愛人名叫吳田麗,原從事個體經營,後因控告、檢舉我單位領導於2002年12月勾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豐臺支行(以下簡稱:「建行豐臺支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豐臺分中心,幫助豐臺區政府某些貪官污吏扶持的,連「土地使用權證書」都沒有取得的北京龍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房地產商」),在豐臺區長辛店東山坡地區跑馬圈地,違法拆遷,空手套白狼,無本暴利,並且騙拆了我們已經花錢購買了的房屋,不得已地奔波在苦難無比的上訪路上。
上述單位為了迫我們就範,又與豐臺法院狼狽為奸。
它們先是要「建行豐臺支行」出面,憑藉該行2003年3月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及行業規定,明知道「龍騰房地產商」不具備享受長辛店東山坡地區房地產開發貸款資格,明知道吳田麗對「龍騰房地產商」進行長辛店東山坡地區房地產開發的合法性表示懷疑,並且不同意該房地產商要我們到長辛店東山坡1里1樓5門402室入住的拆遷安置方案,卻以欺詐的手段誘騙從部隊轉業不久,對地方黑暗不甚瞭解的我,冒用吳田麗之名與其簽訂的購買東山坡1里1樓5門402室的《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借款合同》,於2005年5月18日、2006年1月16日兩次在豐臺法院起訴我,妄圖強迫我們購買「龍騰房地產商」補辦手續至今仍未取得全部合法手續的房屋。
「建行豐臺支行」在第一次起訴時,為了彌補證據的重要遺缺,不惜妨害司法,偽造證據。它們向法院提交的署有王偉平、吳田麗簽名的《個人借款承諾書》,上面吳田麗的簽名,竟然是該行偽造的。
豐臺法院眼見無法擺脫我們依法要求法院追究「建行豐臺支行」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的法律責任,不顧本案已經開庭了三次,且我們在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已經提出反訴,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1條之規定.
以「建行豐臺支行」第三次開庭晚到了一會兒為藉口,枉法按「建行豐臺支行」撤訴,裁決了結了此案。
「建行豐臺支行」第二次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一份《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而必須與該合同配套方能成為一個完整證據鏈條的其它重要證據都沒有提交。面對我們於法庭之上的質問,「建行豐臺支行」洋洋得意地道:「其它證據我們有,但就是不交」。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豐臺法院助紂為虐,以判決的形式強迫我們購買「龍騰房地產商」建造的違法房屋。
豐臺法院的判決,非但幫不了「龍騰房地產商」它們的忙,反到給我們留下了當今法院違法犯罪的白紙黑字的證據。
「龍騰房地產商」它們一計未成又施一計。
豐臺法院今年5月8日電話告訴我,有一個名叫陸建民的在該院起訴我,要我從現在的住房搬出去。而我現在的住房卻是單位騙拆我家房屋時承租給我們居住的,且我們按期向單位交納了承租費。
豐臺法院應承說「很快把開庭傳票並對方的起訴書等送達給我」,但這一等,就是2個月。直到7月4日,一個自稱是豐臺法院王佐法庭書記員的人到單位找我,連蒙帶騙地讓我在其已經寫好的我同意從現在住房搬出去的紙上簽名。在遭到我的嚴詞拒絕後,該人氣急敗壞地丟下陸建民的起訴書和一份證明單位承租給我的房子系陸建民之承租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俗稱房本,以下簡稱:「房本」),同時還給我一紙7月9日下午1時30分開庭的傳票後「落荒」而去。
我們翻看「房本」發現:此「房本」的租期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說此房早就不歸陸建民所承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陸建民根本不具備起訴我的主體資格。
陸建民不具備起訴我的主體資格,用一句著名的「京罵」加以形容,就是:「傻逼都看得出來」,而熟讀法律,掌握國家審判大權的法官看不出來?
為了證明豐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到底傻不傻,7月9日下午,吳田麗專門跑了一趟豐臺法院立案庭,仍憑此「房本」提起訴訟。豐臺法院立案庭2號接待法官,看過「房本」立碼教訓了一通吳田麗:「因為這個‘房本’早就過期,所以不能證明你是這房屋的承租人,依據法律規定,你無權為此房提起訴訟。」看來豐臺法院的法官不傻呀!
7月9日星期一上午7點多鐘,吳天麗在豐臺法院王佐法庭門口等著法院上班,為的是向審案法官遞交異議書。法院開門後,還是那個書記員接待吳田麗,此人橫豎不收我們依法遞交的異議書,逼著吳田麗找到該法庭李明霞副庭長,她才將異議書收下,但執意不為我們簽字。
經常同法院打交道的人告訴我們:當事人從法院拿走一張紙,法官都要讓你簽個字,可是當事人向法官遞交材料、證據時,要讓法官簽收一下,真比登天還要難。
法官拒絕簽收無非是便於它們搞陰謀,耍把戲。
為了防止法院不收異議書這一手,我們特別通過郵局,提前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王佐法庭寄交了一份異議書,寧可多花點錢也要留下一個我們已經向法院遞交了異議書的證據。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本應依照法律,獨立、自主,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我們以親身經歷卻深深地體會到:當今這一歷史時期的法院,是既不講理,更不講法啊!它們的一舉一動都要看有錢有勢者的臉色行事,處處維護有錢有勢者的利益,事事偏向有錢有勢者。如此違法成性,自定規矩,隨意裁判的法院,還是改名叫裁判院更為貼切。
王偉平 吳田麗
2007年 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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