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因涉及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並受賄214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日前徐放鳴案背後隱藏的一宗跨國商業賄賂大案浮出水面。1999年至2001年間,徐放鳴利用其先後擔任財政部國債金融司副司長、金融司司長的職務便利,三次接受一個名叫「劉敏」的女子給予的賄賂款總計美元12.8萬元,為其所在企業謀取了利益。
劉敏系法籍華裔女子,年近40歲,其涉案時效力於法國巴黎銀行。時任法國巴黎銀行中國定息收益部銷售主管的劉敏向徐放鳴提供賄賂,要求徐放鳴在財政部確定外債發行主承銷商的過程中,「不要對法國巴黎銀行持反對意見」。
5月28日出版的《財經》雜誌報導,2001年的歐元債券發行,財政部最終擬定由法國巴黎銀行、德國德意志銀行及英國巴克萊銀行包銷。徐放鳴與劉敏的非法交易,正發生在2001年發行歐元債券運作期間。徐放鳴案的檢方卷宗顯示,1999年至2001年間,身為法國巴黎銀行中國定息收益部銷售主管的劉敏,負責聯絡中國財政部外債發行項目。由於各家銀行競爭很激烈,迫於業績壓力的劉敏決定買通徐放鳴。檢方查證,劉敏在提供賄賂之後,要求徐放鳴在財政部確定外債發行主承銷商的過程中,「不要對法國巴黎銀行持反對意見」。
按工作流程,外債發行工作由財政部金融司以簽報的形式自下而上向財政部分管副部長申請,並報國務院批准,時任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的徐放鳴作為直接經辦人,擁有相當大的上下其手的空間。
據知情人士介紹,劉敏與徐放鳴相識,是通過徐案的另一行賄人韓冰引見的。韓冰早年曾任外經貿部下屬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處副處長,與徐放鳴相識於1988年。在劉敏行賄徐放鳴案中,韓冰始終是以中間人身份出現。而韓冰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尚未宣判。
頗引人注目的是,徐放鳴於2005年6月30日案發被捕,至2006年初即已由檢方提起公訴。但在此後的2006年5月24日,法國巴黎銀行高調宣布:劉敏被委任為該行中國資本市場負責人,以拓展法國巴黎銀行在中國資本市場的份額。
不過,時至2006年9月中旬,即徐放鳴案一審宣判時,劉敏已離開法國巴黎銀行。據悉,劉敏離任後亦未因徐放鳴案受到任何追究。針對《財經》關於劉敏案的採訪,法國巴黎銀行東北亞洲區企業傳訊部經理陳素馨通過電子郵件回覆稱:「劉敏女士目前已不再是我行職員,我們不便就此做出評論。」
法國巴黎銀行是歐元區第一大銀行,其在華歷史頗為久遠,早於1860年即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辦事處。劉敏所服務的該行定息收益部擁有1300人,其中亞洲區300餘人。
徐放鳴一審代理律師張慶方認為,檢方是否起訴劉敏,視其情節輕重和個人表現而定。接近檢方專案組的人士則稱,劉敏未被刑事追究,實際考慮到外交政策及貿易合作等多重因素。此前的慣例是,一些企業高管的跨國行賄行為一般僅受行政處罰,而未在公訴之列。
1997年,法國作為成員國之一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正式通過《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反對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其第一條即將「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視為「嚴重犯罪」,對其制裁可包括刑事追究或經濟處罰,以及民事或行政制裁。針對司法管轄許可權,該公約規定可由所涉國提出請求,當事各方協商確定。
但事實上,劉敏行賄中國財政部官員一事,由於中國司法機關並未對外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無論劉敏本人,亦或其供職的法國巴黎銀行,均未受到法國官方或OECD組織的任何形式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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