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開啟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的「先河」?

山西省稷山縣(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3名科級幹部將反映該縣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後,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的負責人。當地公安機關查明寫信人身份後,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將寫信人公訴至法院。目前,「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一案已經審結,其中兩名寫信人楊秦玉和南回榮已被判刑。

5月15日,稷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在庭審中,「誹謗罪應該由縣委書記自訴還是應該由檢察機關公訴」及「被告寫匿名信是正當的舉報還是誹謗」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被告人的律師常毅、王建芳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正常的舉報行為,舉報內容基本真實,根本不構成誹謗罪。該案是我國第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誹謗個人案,開了我國司法史上的「先河」,而這樣的「先例」決不能開,否則,公權就可能變成個別人的私權。(據《人民網》2007年05月17日報導)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裡,誰在開啟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的「先河」?

事實明擺,是一些地方上的市縣委書記們一再開啟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的「先河」。這些官員是開啟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先河」的生力軍;這些官員是輕而易舉地把轄區內的舉報人,定性為有罪;這些官員是易如反掌地把反映市縣委書記問題的人,定性為誹謗;這些官員發誓要把「對現實不滿」的人,傳播民謠順口溜、打油詩簡訊的人,統統都拿來開罪判刑……所以說,就全國地區而言,發生的山西稷山「誹謗領導」案,也不是首例。多年來,能夠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報導的就有:莆田「誹謗領導」案;彭水「誹謗領導」案;五河「誹謗領導」案;稷山「誹謗領導」案等等好多起。這些案件有三個共同特點。

第一特點。市縣委領導官員,不惜動用所有公權,強勢打壓民眾的表意方式。每個案件都可以看到有國安、公安、檢察、法院、紀委、監察、人大甚至媒體等公權參與的影子,案件最後是按領導的意思,千方百計地折騰舉報人、反映問題的人,千方百計地定罪、判刑等等。從莆田、彭水、五河、稷山等地的「誹謗領導」案都能清楚地看出,那些本該相互制約的部門,竟然是口徑高度一致,竟然是行動高度一致。不難看出,地方領導是用高度集權來扑滅不同的聲音,其採取的手法,其進行的力度,絲毫不亞於幾百年前、幾千年前家天下的皇帝們搞的「文字獄」暴行。

第二特點。市縣委領導官員,不惜為濫用公權,為非法執法,尋找貌似正確的藉口,好更名正言順地進行公權私用。如稷山當局稱,公訴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是「該材料寄出時,正值稷山縣‘兩會’召開前夕,其內容在稷山縣各界廣為傳播,嚴重危害了稷山縣的社會秩序,給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譽帶來了嚴重損害。」又如莆田當局指控,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反映了縣、市主要領導的問題是誹謗,傳播了「對現實不滿」的民謠順口溜、打油詩是誹謗,是在擾亂了莆田社會秩序,是在影響了莆田經濟的發展。彭水當局說教委幹部秦中飛所為,五河當局說教師李茂余和董國平所為,都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造謠誣蔑、混淆是非、詆毀他人、是構成誹謗的犯罪行為。可見,在公權私用的官員們轄區內,他們都在借這樣冠冕堂皇語言,來欺騙民眾,來矇蔽民眾。說什麼整飭社會風氣,說什麼維護社會穩定。其實,說穿了他們在躲避民眾的監督,是在公權私用濫用,目的是為了掩蓋當地乃至個人的腐敗。

第三特點。市縣委領導官員,先行定罪名,再蒐集與罪名相似的罪證,以誹謗欲加之罪貫穿整個辦案過程,實施一連串的非程序操作。許多法律專家分析:在「山西稷山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3幹部的誹謗領導」案;在「重慶彭水秦中飛的誹謗領導」案;在「安徽五河李茂余、董國平兩教師的誹謗領導」案;在「福建莆田林國奮的誹謗領導」案……這一系列具體的誹謗領導案例上,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根本是構不成誹謗罪的要件。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由於市縣委領導的強有力介入,最終是以誹謗罪治之。如林國奮還再加上「對現實不滿」 、「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另類的莫須有罪名重治。一句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有權就是要,實施先定罪名,作有罪推斷;後行非程序操作,把原本自訴案件定作公訴案件;再把舉報人、反映問題的人,一個一個地搞成罪犯,全方位實現公權私用,徹底掩蓋腐敗。

目前,腐敗已經滲透到了中國社會的很多層面。大的層面腐敗,如有陳良宇、邱曉華、鄭筱萸等等,這是直接危及國家政治經濟基礎。小的層面腐敗,在於民眾對腐敗的認同感和無可奈何感。而呈現在中國各個層面上的腐敗,每一級,每一層,都有自己的表現特色。在市縣主要官員層面的特色尤為突出。因為,在縣市級除了外交、軍事、國防沒有,擁有的權力幾乎跟中央沒有區別。由於市縣的權力過大,又難以監督,集權覆蓋整個轄區,涉及到方方面面。要麼是腐案一查,撕開複雜關係網,暴露出窩案串案;要麼是腐案不查不抓,維持表面上穩定,貪官仍人模馬樣。正因為如此,造就了市縣主要官員更多的是,勇敢地選擇公權私用,掩蓋其腐敗。

按製造「誹謗領導案」 官員的邏輯:(一)要把舉報人、反映問題的人,一個個搞成罪犯;(二)要把表達、反映老百姓心中不滿、憤慨、不平的人,一個個搞成罪犯;(三)保持任期內轄區不反腐敗或假反腐敗,才能保障當地社會、官場上的穩定;(四)強有力地掩蓋任期內的腐敗,才能贏得當地穩定的官心。他們認為,只有這樣,轄區內似乎就穩定了,任期內似乎就有了政績。這些製造「誹謗領導案」的官員,實際上往往本身就是腐敗者。其目的就是為掩藏自己的醜惡罪行,利用「穩定壓倒一切」的名義,製造「誹謗領導案」,進行恐嚇和阻止民眾們的反腐敗,以實現能夠長久 「穩定地腐敗」。

製造「誹謗領導案」的歪風邪氣從莆田一開啟,各地各級腐敗份子如群起傚尤,「誹謗領導案」成為腐敗份子手中一件可以隨心所欲,並且無往而不勝的利器,輕而易舉地置各地反腐人士於死地甚而殃及親朋好友。

1996年10月初,莆田市當局動用了政法委、國安局、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紀委等部門組成聯合專案組,以查舉報、查民謠順口溜,作為重大政治案件來專項特辦快辦。1996年11月6日,莆田當局把舉報市縣委書記貪污腐敗的莆田梧塘鎮黨委書記林國奮以刑事拘留、逮捕。1996年12月27日,莆田當局指控林國奮為「對現實不滿、誹謗縣、市主要領導」,並強加上貪污、受賄、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訴。1996年12月30日,莆田當局把林國奮判刑6年。為此株連了好多人。所以說,發生在福建莆田的「誹謗領導案」,是開啟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的「先河」。

2006年5月份,重慶彭水縣教委幹部秦中飛,因編髮了一首有關時事打油詩的簡訊,對當地存在的一些現象進行了諷喻,彭水縣動用了公安、國安、檢察,被公安、檢察部門以涉嫌誹謗領導罪刑事拘留、逮捕,送進看守所關了一個月多,涉案株連很多人。

2006年9月,安徽五河縣教師李茂余和董國平,通過手機簡訊,針砭五河縣時弊的「順口溜」,表達對學校人事安排不滿,定為誹謗領導罪。五河縣動用了公安、國安、監察局、人大、教育局、電視臺,警察上門搜家,通宵審訊、拘留10天、降級、撤職,記大過處分,罰款500元。

2006年3月,山西省稷山縣(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3名科級幹部將反映該縣縣委書記的相關材料整理成文後,郵寄給當地37個部門的負責人。文章寄出10天後,他們招來了警方的調查,南回榮和楊秦玉同時被拘留。薛志敬被網上通緝,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2006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職務。2006年8月8日,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對楊秦玉、南回榮提起公訴。8月21日,稷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秦玉和南回榮犯誹謗罪。目前,「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一案已經審結,其中兩名寫信人楊秦玉和南回榮已被判刑。2007年5月15日,稷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誹謗縣委書記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

從1996年發生在福建莆田的「誹謗領導」案,到2006年,發生在重慶彭水的「誹謗領導」案,再看發生在安徽五河的「誹謗領導」案,緊接著發生在山西稷山的「誹謗領導」案……這樣接二連三地在中國大地上發生一串串「誹謗領導」案,不是說明瞭中國政治生態的惡化,又是什麼?福建莆田、重慶彭水、安徽五河、山西稷山四地,時差十年,地隔黃河,跨越長江,東南西北,竟不謀而合。從四地當局對「誹謗領導」案大張旗鼓的調查、治罪,使得四地民眾有一種人人自危,不敢談論政治,甚至沒人敢對政府官員說三道四的危態。更是證明了當局明目張膽地保護腐敗!對 「因言獲罪」的林國奮、秦中飛、李茂余、董國平、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等同志,無異於封建社會搞「文字獄」的犧牲品。

在中國大地上發生一串串「誹謗領導」案 的結局,已為我們敲響了警鐘。

所以,善良的民眾,一定要認清製造「誹謗領導案」的真正險惡居心,他們不僅開啟了中國司法史上公權私用的「先河」,而且是在重演封建社會搞「文字獄」的慘劇。他們是破壞國家民主法治的罪魁禍首!他們是禍害國家、禍害人民的罪魁禍首!

中國當前反腐敗的現狀,僅此停留在官方的力量發揮作用上,群眾向官方反映,然後由他們來反腐敗。腐敗癥結的關鍵就在於體制,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很多市縣委領導官員恰恰是腐敗的核心,基層的腐敗也往往是上行下效的結果,這種反腐敗模式是不能有好的結果。這就產生了上演一串串「誹謗領導」案的現實基礎,開啟了中國司法史上一樁樁公權私用的「先河」。 中國的反腐敗,如果沒有全體民眾的參與,如果沒有社會上各階層的參與,如果沒有民主制度的保證,如果沒有獨立司法制度的保證,如果沒有開放的新聞輿論監督,如果沒有對權力進行公開的、透明的、全方位的監督,其反腐敗肯定是不徹底性的,也會淪為宗派與派別鬥爭的產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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