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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上法庭

作者:一片碧綠  2007-04-23 23: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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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法庭的全部工作人員


來美二十來年,第一次被告上了法庭。通過對一筆醫療費用的解決,使我對美國有關行業的依法辦事有了更深的瞭解。


一天,我從信箱裡取出當日的郵件,一個不起眼的小信封差點就被我丟進廢紙回收袋中,卻是左上角那幾個小字止住了我的手:伯根郡法庭。當即打開,嚇了一跳,是張傳票。上面寫著:你已被告到本庭,案件號XX,開庭日XX,請於即日上午9點按時出庭。原告:哈肯色醫院。


    病人告醫院的官司常有,醫院告病人倒有點匪夷所思。他們告我幹嘛?


    細看下去,傳票後面附著一頁說明,全文是:


你可有下列三種選擇:其一,到本庭的特別民事部付15美元,領取答覆表格,寫下你的申辯。填好後需用掛號信寄送本庭和原告律師各一份,限35天之內寄到(從立案日起計算);其二,主動和原告聯繫謀求諒解,並在35天內達成解決辦法;其三,找個律師替你辯護,出庭。


角落上有幾個數字:醫療費490美元,法庭費60美元,共計550美元,噢。

我在那裡看過一次病,已經是四年前的事了。在一次膝蓋手術的恢復期裡,醫生開單指定我去哈肯色醫院,檢查小腿腫痛的原因。經檢查診斷為術後血栓堵塞,當即被留住醫院治療五天。費用保險公司不是一分不差地都付了嗎,怎麼又出了個490美元?


我把舊檔案翻了又翻,查出一項「診斷費」是490美元,開始對上了號。那次手術是由一次車禍引起的,對方的汽車保險公司承擔了全部費用。但在一般情況下,血栓診斷屬於內科範圍,似與車禍無關,估計是保險公司在審查時產生了疑點吧,就拖了下來一直沒付。沒想到事隔四年,車禍早已結案,這筆帳卻還掛在那裡。醫院竟為這筆小錢把我送上了法庭。


可我該找誰呢?此事原本是由我的汽車保險公司向對方保險公司交涉的。近幾年,我的保險公司由於虧損,被一家大公司兼併,連名字都沒有了。我也早換了保險。事拖至此就成了無頭案,恐怕不自己掏腰包也難解決了。但轉念一想,美國畢竟是個法制國家,至少應有說理的機會,錢數不多可以認倒霉,可如果是一大筆款呢?另外也有好奇心:不知美國法院是怎麼運作的,如何對付這類陳芝麻爛穀子的事。他們會敷衍了事,還是秉公論斷?律師的口才或法官的情緒,在其中起不起作用?於是我動身去法院,當面交錢領了份表格,表態出庭。



到了指定的日子,一大早就去法庭報到。庭外佈告欄裡列著當天的案子,數了數一共16個,其中原告是哈肯色醫院的就有5個。看來那位律師老兄是卯足了勁,要為醫院大幹一場了。


到點開庭。


不幸的是庭內人稀稀拉拉,法官點名,我這一撥的5個被告竟然有3個沒出席,他們當即被甩到下一輪「缺席審判」的程序去了。據說這等於原告勝卷在握,只等拿到判決書,從被告的銀行存款或待發工資中去提款了。


點到我的名子,因原告、被告均在,法官頭也沒抬就宣布:「你們去協商吧,怎麼解決的把結果報回給我。」就把我們打發出來了。找了個地方,我趕緊向對方律師吐出苦衷,他倒也表同情,但一觸及究竟應由誰去向保險公司追究這點,就寸步不讓了。最後我們不得不以「協商無果」回到了法庭。


法官聽罷結果,毫不遲疑地說「我派一個助手去參與你們的協商,去吧」,再次打發了我們。這是他第二輪的決定,看來不到山窮水盡,他是不情願做任何裁決的。


那助手是個十分年輕的姑娘,像是大學裡學法律的實習生。她領我們到一間屋裡坐下,聽雙方陳詞,然後明確地對我說:我勸你不要選擇「法庭判決」,因為你接受了醫療服務,有責任付帳。保險公司沒付,你應當按照你和保險公司的契約,去和他們理論。如果讓法官判決,他會拋開一切同情心,從「理」上判你立即付款。法律不講情面,我不希望你受到傷害,還是別選擇判決為好。


「可是這麼多年過去了,保險公司也沒了,我去找誰嘛?」我只好再重複這些話。姑娘很有信心地說:「如果只是被兼併,還可以順籐摸瓜去試試。我可以多給你一些時間。」隨之把鋒芒轉向原告:「你也知道這事被告挺倒霉,建議給她兩個月的時間。如果還沒結果,你們是否讓點步呀?」原告律師考慮一下,做出讓步姿態,將賠款額減為400美元。至此,雙方認可,簽字,就這麼解決了。這使我對「打官司」有了點嶄新的感覺:不出席,強令執行要付550;出席了只賠400,已顯出差別。



回到家,想起那姑娘「順籐摸瓜」一說,動了心。


我翻查老保險公司的800電話,試撥了一遍,居然還通。報出當年公司的名稱和案件號,接電話的人說,結案三年以上的檔案都已封存了,要由專門的技術人員從電腦庫中調出來,才能重新審核,為此,需要5天時間。我說,別說是5天,就是10天,或更多都行。順便問,原來那間公司已不復存在,他們的事還都有人管嗎?他肯定地說:他們的事已全盤接下來了,會負責到底。我又問,過些天我再打電話,最好能直接找到你,可現在800都是和電腦對答,如入迷宮。他笑道:你只要說出當年的案件號,一切情況都記錄在內,因而是否再找同一個人並不重要。但如果你不放心,也可直接轉我的分機,遂將他的分機號碼給了我。這次通話使我感到他們辦事有規矩,心裏塌實了不少。過了5天,又去電話,那人說全部檔案已調出來了。他把我轉到具體經辦人的電話上,經辦人已初閱過了案卷,再追問我幾個問題,即表態「可以賠償」。問明我原告律師姓名和電話,表示他們會直接聯繫,不用我再操心。沒想到這麼一碰,問題還真解決了。


經過這場小官司和上法庭,我對美國民事司法的運作,略體驗了一、二;對保險業管理之健全也嘆服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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