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支持反墮胎法案

最高法院法官以5票對4票裁定限制墮胎法案沒有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票對4票裁定,國會在2003年通過的限制墮胎法案沒有違反憲法賦予女性的選擇墮胎權利。

BBC駐華盛頓記者希尼報導說,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就墮胎的具體限制而不是應否墮胎作出裁決。

希尼指出,這次裁決是1973年最高法院裁決賦予女性選擇墮胎的基本憲法權利以來的又一起重要判例。

美國國會2005年通過法案,禁止實行被稱為"半生產墮胎"的晚期墮胎。

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表示,這項法案的反對者未能用案例證明該法案牴觸憲法。

最高法院內四名自由派大法官則持異議,金斯伯格大法官更罕有地讀出判詞中她不同意的部分。

金斯伯格法官說,坦白來講,限制墮胎法案和法庭的裁決只能被理解成為從法定權利中"鑿去"某一部分的努力。

觀察人士認為這項裁決充分體現了在布希委任兩名保守派法官後最高法院的立場。

布希政府辯解說,禁止"半生產墮胎"法案是在墮胎和殺害嬰兒之間劃定界線。

但是維護婦女墮胎權的組織稱,最高法院的裁決將對大多數在懷孕12週以上的墮胎構成威脅,而有時為了母親的健康,實施晚期墮胎是必要的醫療手段。

對此,政府律師和反墮胎者指出,除了晚期墮胎,仍然有很多合法且應用範圍更廣的替代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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