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法院院長受賄成被告

備受社會關注的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楊志明等人涉嫌受賄案審理日前有了初步結果,楊志明、執行局原局長蔡紅軍、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分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

2006年7月4日,此案首次經媒體曝光時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當時,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烏鐵中院涉嫌單位受賄犯罪成為被告,在國內屬首例法院成被告的案例。2006年12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變更、補充了起訴書內容,在新的起訴書中,烏鐵中院沒有成為被告。

經查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簡稱烏鐵中院)原院長楊志明在任院長一職的5年期間,收受中介單位各類款項450餘萬元,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10萬餘元,並指使財務人員挪用公款10萬元;執行局原局長蔡紅軍超越職權,將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執行案件指定到該院違規執行;原辦公室財務會計王青梅在任職期間挪用公款近10萬元。

2007年2月1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楊志明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被告人蔡紅軍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3年;以被告人王青梅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據瞭解,目前3名被告均提起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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