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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法院院长受贿成被告

 2007-03-28 21:56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备受社会关注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志明等人涉嫌受贿案审理日前有了初步结果,杨志明、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分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年和6年。

2006年7月4日,此案首次经媒体曝光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当时,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犯罪成为被告,在国内属首例法院成被告的案例。2006年12月1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变更、补充了起诉书内容,在新的起诉书中,乌铁中院没有成为被告。

经查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在任院长一职的5年期间,收受中介单位各类款项450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10万余元,并指使财务人员挪用公款10万元;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超越职权,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指定到该院违规执行;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在任职期间挪用公款近10万元。

2007年2月1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志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以被告人蔡红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缓刑3年;以被告人王青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据了解,目前3名被告均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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