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自由與民主的認識

自由,在漢語詞典上的第一條解釋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隨自己的意志活動的權利」。我認為用《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生而自由」的概念解釋更合理。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的大多數條款都是產述人人有權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的自由等等。一切權利和自由是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民主,在漢語詞典上的第一條解釋是:「指人民有參與國事或對國事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在《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中也有規定:「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從自由與民主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到,自由就是人人生而自由,也就是天賦人權,強調的是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保障,強調自由的神聖不可侵犯;而民主強調的是反應多數人的意願。如果自由被剝奪了,民主就是虛假的。

關於自由與民主,歷史給予我們沈重的教訓。如德國納粹,表面上看是通過民主選舉上臺的,但是在德國納粹未執政前,納粹衝鋒隊就有組織的對猶太人進行迫害,自由是不應分種族,納粹已經嚴重的侵犯了猶太人的自由,說明納粹組織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組織。

中共的起家也和德國納粹有類之處,單從中共打土豪分田地的行為看,自由是不能因為人的財產多少而有所區別。中共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謀財害命,說明中共在早期就是一個非法組織。

納粹和中共的悲劇告訴人們,民主不僅是要反應多數人的意願,更重要的是即使「一小撮」人,他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應被任何藉口剝脫。中共正是通過一次又一次的運動,不斷的打擊「一小撮」,到今天累積有八千萬人非正常死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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