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縣長的選拔考試題

近幾日,不少報紙的頭條,都報導了中國2007年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考試,人事部提供的數據顯示,中國有111萬餘人次通過網路提交了報名申請,有74萬餘人通過資格審查,最終53萬人參加公務員招考筆試 競聘1.2萬多個職位,報考人數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數都較往年有所增加。最熱職位供求比1:4407,就連秦城監獄的競爭率也達到1比93。————有沒有人知道,中國現在公務員人數到底有多少了?還有事業單位的。

據說考試的題量很到,有一百多題,很多考生都說完不成,內容嘛,就不說了,反正大家都能找得到的。這裡是民國時期縣長的選拔考試:

1914年2月至1915年5月,在北京舉行了4次「縣知事試驗」,當年《申報》記載了第一次考試的有關試題,其中的第一試第一科第一題的題目為:「《臨時約法》第51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其意旨若何?」————不知道今年的考試中有沒有這樣大氣、落地有聲的題目?

對徵選縣長有一套規定:

兩次考試,一次口試,或具有7年以上的「經歷」

迴避本籍

應先副署一年,經考核合格,才得實授。

縣級機構簡單

一秘,四局二科,1932年後改局為科,

縣長許可權比過去的縣知事的權力,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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