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告自貢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訴書
這是一份遲遞交的行政起訴書說明:1、自已在06年6月被非法攔截參加「國際人權會議」被押送回自貢不服,就請求公安機關賠償經濟損失、遭拒絕。該起訴書在06年8月2日就己經寫好了的起訴書未向法院遞交,因為06年7月22日6位護地農民被非法拘留不服,正在為6位被拘留的農民代理訴訟,向法院起訴狀告公安機關。2、06年12月5日,市公安局故非法不批准自已申請護照延期,進行打擊報復,經過自已向自貢市中級法院和自流井區法院的不斷努力依法訴訟,維護自已權益。自流井區法院於07年1月25日,才接收了該起訴書,法院是否受理正在研究,7日內才知曉。行政起訴書
起訴人:劉正有,男,民族,漢,出生於1952年3月10日
住址: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丹桂街白果居委會16組
身份證號碼:51030419520310231x
聯繫電話:0813-8791056
被起訴人:自貢市公安局
地址:自貢市自流井區檀木林街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長>
起訴人劉正有不服自貢市公安局2006年6月16日,對自己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赴瑞士日內瓦參加國際人權會議,被非法攔截造成經濟損失賠償訴求不作為,與2006年12月5日既無編號、也無字號《對不批准劉正有護照延期的訴求告知書》的處罰決定。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訴人,對起訴人造成的從自貢至北京和赴瑞士日內瓦返程飛機票、車旅住宿費、辦理簽證費、誤工費、侵權費、名譽侵害費、精神損害等費用共計:10萬元人民幣。
2、請求法院依法撒銷2006年12月5日既無編號、也無字號《對不批准劉正有護照延期的訴求告知書》的處罰決定,並依法向起訴人給予辦理護照。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訴人將起訴人從「禁止出境入境黑名單」上給予除掉,依法保障起訴人自由出境入境權利,公開向起訴人賠禮道歉,並承擔其起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6年5月12日,起訴人收到瑞士日內瓦、具聯合國社經理事會諮詢地位的非政府組識「國際人權服務」邀請函,在聯合國新的理事會召開會議之際,前往日內瓦參加於6月17日至25日主辦的訓練課程,並同」國際人權服務」代表團參與理事會的會議。
6 月5日,我從四川自貢至重慶機場乘機前往北京,到瑞士駐華大使館辦理簽證手續。6月16日上午,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乘坐荷蘭皇家航空公司約10:40分航班,飛往阿姆斯特丹並轉機去瑞士日內瓦參加國際人權會議和訓練課程,9點左右,當我在首都國際機場通過安檢時,被安檢警察以檢查證件為由將我攔下,並被帶入警察辦公室。在那裡,警察將我的護照、登機證等一切出國證件全部收去驗證、複印,同時還有2名警察對我嚴加看管,使我失去人身自由達1個多小時之久。
之後,警官李偉進來對我說:「你的一切出國手續合法、有效。是你們自貢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廳打電話給機場要求我們協助,攔截你出境的。至於什麼原因,我們也不清楚,所給你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請你回去找自貢市公安局賠償。」
我當時對李偉警官說:我這次出國,是受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服務」邀請,參加在日內瓦召開的人權會議,既然出國手續合法有效,你們就沒有理由阻止我。連我這樣一個去參加人權會議的參會人員的人權,都得不到保障,中國還有人權嗎?這會給中國政府造成非常惡劣的政治影響,你們是要負責的。對我的抗議,李警官說: 「我們只是接到四川省公安廳的電話,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合省公安廳截下你,具體怎麼個情況和損失,你回去找自貢市公安局吧,他們應負責賠償。」
隨後我被首都機楊警官李偉轉交給自貢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匯東國保、政府駐京辦等這些早已等候在大廳的人手中。當天即被市政法委、國保、政府等部門官員3人,從北京押解回四川自貢,關押在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公安分局內。起訴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約37小時後,匯東新區分局才簽寫傳喚證,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由市公安局、匯東分局刑警、國保等6人,對我非法輪翻審訊至深夜兩點多鐘。期間,我不斷提出抗議,拒絕回答一切所謂「犯罪嫌疑人」的問題。最後,經他們內部請示上級,才放我回家。我被從北京押解回來,一直要求被起訴人和匯東新區分局對本人造成的侵權、經濟損失費給予賠償。至今卻一拖再拖,杳無音信,故不作為。
2006 年12月5日上午約10:30分,我接到自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警察電話,請我去市公安局關於辦理延期護照問題。我急忙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處,一名警察拿出蓋著自貢市公安局公章《不批准通知書》,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不予批准護照延期。這位警察翻著第二章第八條,向我解釋。我反複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1-5款之規定,本人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1-5款之規定,並對警察故意不批准本人辦理護照延期行為,提出嚴正抗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陳處長及副處長解釋說:匯東公安分局認定你是」犯罪賺疑人」在立案偵查,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批准你的護照延期或重新辦理護照。我問警官陳處長,定的罪名是什麼?陳處長說:我也不知道。請你們給我不予批准護照延期的實事與理由、法律依據的書面告知書。我不服,將依法維護自已的權益。陳處長和副處長立即表態同意了,並叫另一位警察去列印、蓋市公安局公章。我對市公安局無理也無法律依據,不批准自已護照延期或重新辦理護照的行為,非常之氣憤!又深感無奈。在約 12:20分,陳處長將《對不批准劉正有護照延期的訴求告知書》給我,該告知書也沒有告知不批准劉正有護照延期的實事與理由,只增加了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享有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綜上所述:1995年起,我憑著對《憲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誠信,帶著自已和鄉親們的冤情,開始上訪。從自貢告到省城,從省城告到中央。從南告到北告遍了國家各級行政和司法機關,而結果卻是國法敗在土法腳下。我們滿含冤情,爭取被剝奪了的合法權益,卻在民告官12年的歷程中,飽受恥辱遭到非人的無理打壓,問題不但沒能解決,卻反遭被起人和有關部門的人員長期打擊報復,侵犯人權。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立後召開第一次大會之際,起訴人能夠被國際人權服務組織邀請參加國際人權會議,是作為一個被遭受侵犯了公民人權的人的榮幸。被起訴人對此所表現的卻是違反《國際人權法》中國《憲法》人權保障規定。被起訴人非法攔截、阻止我赴會,甚至將我非法定性為「犯罪嫌疑人」為由,故不批准我的護照延期和重新辦理護照,也不賠償侵權損失。被起訴人故強加給起訴人「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祥,再次進行加重迫害了起訴人人權。為此,起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七條,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正有
2007年1月22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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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六四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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