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責任誰負 主人對簿公堂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因兩條狗互咬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原告及被告的養狗行為因為都沒有飼養許可證,所以雙方都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責任由原告、被告各承擔50%。

判決書說,2006年9月12號下午,齊齊哈爾市崔姓居民飼養的狼狗從自家進入趙家院內 ,將趙某飼養多年的白色北京哈巴狗咬死,為此雙方協商不成,趙某報了警。但面對這起少見的因狗咬狗引起的糾紛,警察也無計可施。趙某於是將崔某告到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原告、被告飼養的狗都沒有辦理飼養許可證,因此雙方養狗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導致哈巴狗死亡的損害也不受保護,原告主張哈巴狗死亡所造成的財物損失的賠償要求,法院認為,原告因哈巴狗被被告的狼狗咬死,與被告發生爭吵時引發心臟病,入院治療1天,對此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告、被告各承擔 50%,也就是被告承擔原告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一半,共計人民幣142.18元(約新台幣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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