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看中國行賄受賄「變種」之五花八門

《左傳·襄公十年》:「政以賄成,而刑放於寵。」有史以來,行賄受賄一直就是政治、官場的孿生兄弟,呼之即來,揮之不去。「不行賄就辦不成事」,是很多「過來之人」的感慨,也是官場的一大「潛規則」,而不受賄似乎就不是當官之所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於是,一些「聰明」的人為了避開懲罰或者掩人耳目,便將「財物」進行了「變通」,行賄受賄也出現了一些新式「變種」。

  「游賄」:是指公職人員利用權力接受別人邀請而外出旅遊的賄賂。「游賄」它較之於赤裸裸地接受錢物等其它賄賂,既不顯山露水,也可打著「因公」的招牌「合理」地操作,極具隱蔽性、合理性。即使東窗事發,也大可以外出考察學習而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非法勾當」,總有被曝光的一天。而且這明顯是一種變相的「公款旅遊」,只不過是拿的外單位的「公款」,自己出去「快活」。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幹部王雅萍受有關單位邀請攜丈夫兩次出國旅遊,所有開支都由對方支付。蕭山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性賄」:性賄賂,用法學專家的話說,就是通過向國家公務人員提供色情和性服務,來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有人曾做過統計,指出被查處的貪官中有95%的人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有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官員來說,性賄就是一個誘餌和腐蝕劑,一旦有了開頭,手中的權力必然變異和慢慢被腐蝕。可怕的是,一些官員已經漸漸地將性賄當成了一種「業餘愛好」,甚至,社會上還流傳官員視找「情人」為時髦、包「二奶」為能耐的說法。對此,各級黨組織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典型案例:因涉嫌貪污腐化受審的安徽宣城市委前副書記楊楓,被揭發運用現代企管MBA知識管理「情婦團隊」,後因失寵的「首席情婦」揭發,這出荒唐醜劇才曝光。

  「文賄」:在很大程度上,脫離實際、無中生有地撰寫吹捧上級領導的文章也可以說是一種賄賂,人們稱之為「文賄」,而且這是一種比金錢、美色更加隱蔽、危害更大的賄賂。反觀時下,我們的領導幹部動嘴點題的多了,動手操作的少了,甚至還有某些領導將秘書寫的文章堂而皇之地冠上自己的大名,便成了自己的傑作。以領導署名的文章,到了報刊雜誌的編審那裡,一般也能順利過關。而所謂的「稿費」、「獎金」自然也進入了領導人的腰包。這種風氣,不但嚴重敗壞了「文風」,還容易助長黨內的一些浮誇、造作的「歪風邪氣」:事情做與不做,全憑筆桿子說話。大凡善於運用「筆桿子」的秘書一般升遷得都比較快,而一旦這些人當上了「大領導」,更會變本加厲地「吹牛」:做不如說,說不如吹。「文賄」雖然只是出現在小說中的居多,但是它的現實危害性,遠比傳統的行賄受賄大。

  「贈賄」: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權力接受別人贈送的「感謝費」、「好處費」、 「關照費」、「購物卡」、「禮金券」等的賄賂。一些人為了得到領導的關照或者迫於領導的權力,經常變著法的向領導饋贈「好處費」、「茶水費」、「贊助費」、「干股分紅費」、「回扣費」或者借逢年過節以走親訪友之名向領導送一些「紅包」、「禮品」什麼的。對類似的這種「饋贈」,有些貪官在法庭上還振振有詞,有的說收取紅包是人之常情;有的說我為你辦事,你給我好處是應該的;有的說我不收錢就會得罪人。其實,這只不過是貪官們自欺欺人而玩的鬼花招而已。 「贈送」就不是「送」,真是歪理邪說。典型案例:以「感謝費」、「關照費」等名義收受賄賂,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原縣委副書記楊政法涉嫌貪污受賄680餘萬。

  「雅賄」。所謂雅賄,就是以一些高雅的藝術品代替了其它錢物成為了行賄物品。如今,一些手握權力的人從貪財貪色向貪書法作品、名人字畫、工藝美術品、古董文物嬗變。這是因為近些年黨內反腐敗鬥爭力度不斷加大,紀檢監察部門和群眾監督形成一種高壓態勢,貪官們雖然貪慾不減,但心存恐懼,斂財方式不得不更加隱蔽,於是他們用切磋個人愛好為幌子,用比禮品價值低很多的不入流書畫回送給行賄者,並美其名曰「禮尚往來」,以達到自己暗渡陳倉,掩蓋其受賄的本質,而那些行賄者更會投其所好,在與領導人故弄風雅中達到行賄的目的。其實,任何高雅的物品,只要進入了政務活動中的等價交換,就構成了賄賂行為,就同樣是腐敗行為。所以,我們務必要重視這種行為,對其進行堅決查處,絕不能讓這種所謂的文雅的賄賂行為蒙住人們的眼睛。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已經掉了腦袋的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洪城到處長清字,題詞莫非古月胡」,都是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

  「恩賄」。將不義之財或灰色收入以獎金、加班費等方式發放給部下,自己從中拿大頭,有人稱之為「恩賄」。不過這種賄賂的主體是單位內部的「私分」,只要賬目做得比較細,一般也很難被發現。再說,「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都得到了實惠,誰又何苦去檢舉揭發呢?這種腐敗行為,較之其它貪污受賄行為,確實更隱蔽,更易躲避法律的制裁,從而產生腐敗窩案、串案之類的群體腐敗現象。典型案例:廣西昭平縣原副縣長傅家忠在任昭平縣匯能電力有限公司總經理時,虛開費用近210萬元,然後從農網專戶中提出182萬元現金作為公司小金庫。傅家忠再以獎金、加班費、勞務費、提成款的名義,多次發給公司中層以上領導幹部、用電管理站站長等人員,共計人民幣84萬多元。傅家忠因犯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現實中,可能還有其他一些行賄受賄的「變種」,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需要指出的是,儘管行賄受賄的方式在不斷的翻新、變換,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只要是具備了「以權換利、以利換權」的本質特徵,那就是行賄受賄。不過,作為國家憲法,如果能夠在關於行賄受賄的定罪表述上再全面、準確一點,也許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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