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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戶舉報周正毅,涉黃菊前秘書

 2006-09-01 01:0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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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受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委託,公布給最高檢察長的舉報信(舉報信附後),舉報上海首富周正毅的合同詐騙罪行。

上週五(8月25日),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遞交了舉報信。信中首次揭露了中共政治局常委黃菊前秘書、上海市靜安區區長姜亞新,和中共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的親信、上海市靜安區副區長是明芳,與周正毅簽訂的合同,涉及合同詐騙。

舉報信指出,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與上海市靜安區區長姜亞新的委託人副區長是明芳,簽訂了《上海市靜安區石門二路以東地塊58街坊地塊委託拆遷及大市政設施配套合同》,該合同所轄地段屬於「東八塊」之一,涉及合同詐騙。據查,周正毅簽署這八個合同用的公司求求香港「佳運投資有限公司」求求純屬子虛烏有,香港「公司註冊處」和「商業登記署」兩個機構均無記錄。其次,該公司在合同上的地址,也屬另一公司。另外,八個合同將靜安區一塊連篇的區域一分為八,分別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致使40億元土地出讓金不受財政部、上海市財政局的管轄和監控,也屬欺詐行為。

周正毅的欺騙行為在在得逞,無法使人相信地方政府沒有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舉報信說,合同中的優惠條款,以鼓勵居民回搬為條件。但是,「2003年的拆遷公告,卻欺騙所有2159戶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結果誰要求回搬,就裁決強遷誰,就行政拘留誰。哪位律師為被拆遷戶出面,哪位律師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誣陷和打壓。」

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周正毅案作出判決,只判了周正毅兩項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虛假註冊資金),刑期三年,但並未涉及合同詐騙罪。

2003年5月28日,上海「東八塊」六名拆遷戶將靜安區政府與周正毅告上法庭,但敗訴。2005年7月26日,其代表周大燁通夜排隊,到最高檢察院信訪接待處遞交抗訴申請,被最高檢信訪接待工作人員以野蠻方式拒絕。而後,代理「東八塊」拆遷戶抗訴申請的律師事務所,也遭到來自司法部的巨大壓力。在國內無法爭取到法律公正,周大燁等十多人又於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採取先後分批赴港的策略,去狀告「上海首富」周正毅。但他們臨上火車前,被上海警方強行阻攔,並有多人遭警方拘傳。

據知情人士透露,上海市靜安區政府在處理「東八塊」拆遷戶的補償問題上,採取兩種標準求求只有極個別的拆遷戶,因在國際輿論上有影響,對「東八塊」拆遷案有壓力,而得到滿意的安置條件和經濟補償。此次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就是在沒有獲得應有的補償,也尋求不到法律公正的情況下,才決心在向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舉報的同時,並向國際社會和媒體公布舉報信的內容,以期得到國際社會和媒體的關注。

值得提出的是,上海知名維權律師鄭恩寵,因代理「東八塊」拆遷訴訟案遭冤獄三年,今年6月5日出獄以來,每天被幾十名警察和街道治保人員監控在家,不能走出所住的小區一步。警察不讓鄭恩寵探望母親,不讓他上街購物,不讓他上教堂做禮拜,也不讓他出門去找工作。目前,他們一家三口的生活僅靠妻子蔣美麗一人的退休金維持。而周正毅們卻依然依仗上海權勢的庇護,逃避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中國人權敦促中國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高度重視上海「東八塊」拆遷戶周大燁等人事實詳盡的舉報信,徹查周正毅及上海政府中參與「東八塊」合同欺詐的責任人,切實保障「東八塊」被拆遷戶的家庭財產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上海「東八塊」拆遷戶的舉報,不僅揭露了近幾年發生在上海的侵犯拆遷戶財產和人身權利的問題,還披露出上海市政府領導人參與對拆遷戶的財產侵犯,不僅涉及經濟犯罪,更是嚴重的財產剝奪與人權侵犯。中國人權呼籲國際社會和媒體,關注目前發生在上海的人權侵犯和侵犯拆遷戶利益的事。

附:「東八塊」拆遷戶給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舉報信

尊敬的最高檢察院賈春旺檢察長:

您好!

我們是上海市民,今用真實的姓名、真實的身份及真實的聯繫地址、電話,向最高檢察院舉報如下:

原上海市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周正毅,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等罪。之前周正毅因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假註冊資金罪在2004年6月1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並判處罰金4000萬元;其同案犯被處罰金3000萬元,合計罰金7000萬元。但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假註冊資金罪並不能代替合同詐騙等罪名,顯然檢察機關對周正毅的處罰有漏洞,沒有依法對其所犯的所有罪刑進行全面追究。現舉報如下事實:

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用香港法定地址「香港金鐘夏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801室,佳運投資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的中英文全稱,與上海市靜安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定了:滬房地資靜(2002)第19∼26號《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共計八個合同(俗稱「東八塊」)。這八個合同,國家應該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上海市土地估價師協會副會長評估為40億元(2003.6.4《21世紀經濟報導》)。這只是2003年比較保守的估價,2006年此地塊最起碼值70億元。

周正毅按照合同規定出資99%。佳運投資有限公司在上海巨額投資,應由上海外資委和國務院商務部外資司審批和批准,但是我們曾經到商務部外資司沒有查證到有《外商投資批准書》。這種內資轉外資投資上海的假外資行為,本身是偷逃國稅的犯罪,而且價值如此巨大。

這八個合同是2002年5月28日同一天、同一時間,在上海布特曼大酒店舉行簽字儀式,邀請香港金融、地產界人士,以虛構、化整為零的方式,將上海靜安區一個連片的土地(東至成都路、南至北京西路、西至石門二路、北至南蘇州路26.9萬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分割成為八幅,簽訂了八塊國有土地的八個出讓合同。這是一種欺騙行為,致使40億元土地出讓金不受財政部和上海市財政局的管轄和監控。

簽訂這八個合同,2002年5月29日上海市《解放日報》等各大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作了廣泛的報導。靜安區委宣傳部機關報《靜安時報》2002年第370期還刊登了簽約的現場照片。

其中第19、20號出讓合同,第一條「根據滬建城(2001)第0068號文件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零」,就是按照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全部使用權出讓金免繳財政。而68號文的條件是鼓勵居民回搬才能免交土地出讓金。2003年事實上拆遷公告卻是欺騙所有2159戶被拆遷居民遷出原地。結果誰要求回搬,就裁決強遷誰,就行政拘留誰。哪位律師為被拆遷戶出面,哪位律師就得坐牢或倒霉,遭到誣陷和打壓。周正毅詐騙40億元土地出讓金事實證據確鑿,如果周正毅的行為合法,所有全國土地出讓金可以免繳,「一夜之中」全國的土地全部可以免費簽給外資公司,外商老闆了。

證據證明,《東八塊舊區改造基地58街坊房屋拆遷計畫》,周正毅以商業賄賂的方式,動用了靜安區政府的公務員、國家機關幹部參加商業性地產開發項目,成立了動遷指揮部,抽調了100餘名機關幹部參加動遷工作(要求查清這100多位機關幹部在房屋拆遷中所有工資等開支)。2002年5月28日,周正毅同時又以虛構的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義,與上海市靜安區法人代表、區長姜亞新(黃菊的前秘書)的委託人副區長是明芳(陳良宇的親信),簽訂了《上海市靜安區石門二路以東地塊58街坊地塊委託拆遷及大市政設施配套合同》,此合同約定:

2002年6月7日前乙方(周正毅)出資2.9億元

2003年1月27日前乙方(周正毅)支付1.14億元

2003年5月27日前乙方(周正毅)支付5.7億元

但是2003年5月28日上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法庭開庭審理質證中,周正毅未履行合同到帳一元錢。事實證據證明周正毅沒有巨額資金履行合同能力,以故意欺騙方式簽署了上述合同。

在2002年5月28日上海布特曼大酒店舉行簽字儀式後,緊接著,2002年8月,周正毅以虛構的在世界地圖中一般常人難以找到的、位於加勒比海或太平洋上的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公司─佳運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市靜安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指定石門二路以東地區58街坊地塊拆遷人的協議》,確認周正毅的佳運投資公司以佔股份99%的投資比例支付東八塊的房地產工程所需費用資金。周正毅卻以這八個合同在上海、香港兩地銀行進行了金融詐騙。

2003年4月29日,在24小時之內,周正毅向上海交通銀行騙貸6.5億元,當天又向上海農業發展信用總社騙貸3.5億元。

2004年6月被依法判刑時,周正毅的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資產評估為70億,但是周正毅尚欠上海各大銀行貸款120億。

周正毅的上海靜安區東八塊土地出讓合同詐騙模式是依據2001年2月9日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城市規劃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宅發展局制定的68號文件。

2001年上海市依據該68號文件批准了136幅土地、總面積達5643平方米。2002年批准165幅土地總面積9673平方米。共計301幅土地採用了「周正毅模式」。

更為震驚的是2005年經有關人員查證:

據我們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查證稱:「(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上述公司從未在公司註冊登記」;

商業登記署查證稱:「佳運投資有限公司(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沒有記錄與所提供的資料絕對符合」;

香港金鐘夏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8樓是UBAN國際有限公司的法定地址:以下是UBAN國際有限公司1983年3月18日給香港公司註冊處的註冊地址的通知函件:「We are pleased to inform you that as from March 21, 1983 we will be moving to our new head quarters at 18th Floor, Far East Finance Centre, 16 Harcourt Road, Hong Kong.作為註冊地址我們高興地通知你,從1983年3月21日我們將遷到新的總部,位於香港金鐘夏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8樓。」

現在在此開設的UBAF (香港)有限公司,是1974年2月8日根據公司法,WHEREAS UBAN-阿拉伯日本金融有限公司合併為WHEREAS公司,WHEREAS公司於1982年4月20日由公司註冊處批准並登記,公司的名稱改為UBAN國際有限公司。WHEREAS公司早已於1987年1月27日被公司註冊處批准並登記為UBAF(香港)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3日9:30我們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車票在上海火車站經檢票大廳乘車,以普通身份前往香港查證以上事實。上海鐵路分局邊防檢查站以檢查為由,扣留我們往來港澳的通行證拒不返還。更為惡劣的是,邊防檢查站公然允許沒有執法權的動遷人員,在邊防檢查站強行綁架我們,讓我們不能成行。為此,我們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現場錄音交到法院,但是法院竟然把訴狀無理地還給我們。我們竟然沒有辦法請檢察院立案以徹底查清事實真相!

尊敬的檢察長,種種事實都可以證明周正毅在合同上有欺騙行為,請接受我們的舉報,查清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我們希望周正毅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外省、市檢察院立案、管轄,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銀監會,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徹底查清周正毅騙取巨額土地出讓合同的事實。

一位哲人說過:「你可以在一部分時間內矇騙所有的人,你可以在所有時間裏矇騙一部分人,但是你絕不可能在所有時間裏矇騙所有人。」

有關周正毅涉嫌金融詐騙罪行我們將另行舉報,同時希望政府保護所有合法舉報人的人身安全等各項權利。

此致,

敬禮!

上海市公民:

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號木

周大燁北京西路524弄4號310106510722285 

魏勤北京西路524弄6號310107650611042 

錢曉霖大田路290弄16號310107630105502 

裘美莉北京西路218弄8號31010119541115124X 

趙軍富石門二路186弄21號310101560724205 

許承道長壽路275弄77號601室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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