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務院更改簽證申請審批要求

 

北京美國大使館 (Getty Images)

最近美國國務院修改了駐外使館、領事館高級官員監督審批簽證申請的規定,並於2006年6月30日生效。以往對簽證官批准的簽證進行抽查,現在要求對所有被批准的簽證進行複審。

是否給予非移民簽證,一般由簽證官根據法律來執行。不過,國務院還是要求有監督地位的駐外高級官員進行複審。美國國務院說,這種複審對保持高水準的審斷和對法律規章實行的正確統一有著重要管理和指導意義。在考慮到使館、領事館工作量的同時,修改後的規定擴大了複審非移民簽證的範圍。以往的規定要求地區主管或被指派者複審所有被拒的簽證,並對所有被批准的非移民簽證進行抽查。為了增強邊境安全,修改後的規定強調對所有被批准的非移民簽證進行複審,以確保該簽證符合法律程序。增加的工作量使得不可能像以往那樣每個被拒的簽證獲得複審。

國務院的規定指出,已批准或拒絕的簽證必須在簽證決定的當天進行複審或根據機構情況盡快處理。如果被拒簽證不能提供更多的證明以推翻原來的審斷,被拒絕的簽證必須在簽證決定的當天進行複審或根據機構情況盡快處理。如果被拒簽證有可能通過提供更多的證明,以推翻原來的審斷,並且申請人願意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被拒簽證的複審必需在之後120天內。

簽證複審官是簽證官的直接上級或被指派者。如果有代辦權和頭銜的複審官不同意簽證官的決定,複審官可以對已批准或拒絕的簽證給予更正。如果複審官沒有代辦權和頭銜,則需與簽證官,或簽證辦公室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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