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6月9日22時地點:1號線車廂
「偷窺男」偷拍穿裙女孩
今年6月9日晚上23點55分,網友「銷售主管」在論壇上發帖,稱其剛剛「抓」到了一名地鐵「偷窺男」。他當晚10點乘坐軌道交通1號線從中山北路站趕往徐家匯。「上車之後感覺有點不對勁,右邊的男子一直偷偷打量坐在我左手邊的女孩。女孩長相普通,但是穿了一條稍微短的短裙」。「銷售主管」說,過了一站多路程,右邊的這位男乘客就開始擺弄手機,並將手機慢慢往下挪,朝著女孩的裙下迅速按了幾下,然後旁若無人地朝四周看了看。沒過多久,又重複了這遍動作。
「他的手機是很平常的直板機,我看了一眼,發現手機狀態是拍攝模式。」「銷售主管」覺得有點氣憤,正好他的手機也有拍照功能,於是他蹺起大腿,把手機放在大腿上,對著右邊的這名男子狠狠拍了幾張照片。記者在網上看到「銷售主管」連發了3張照片,但照片非常模糊,只能看出男子戴著一副眼鏡,留著平頭,穿著一件T恤衫。
■支持者:
「只要看到偷窺者就鄙視他」
隨著照片和文章的上傳,網友們迅速熱議,甚至還有一名叫做moonlight1011的網友回覆:「這個男人我看到過的,也是在地鐵裡。也是對一個漂亮MM有騷擾行為,後來被MM凶了一下。暈死!不會是『職業』的吧。」
對此,多數網友都給予了支持:「能再清楚點就好了,號召全天涯的人坐地鐵時只要看到他就鄙視他!」
■質疑者:
「曝光手段不也是偷拍嗎」
但也有部分網友嚴厲地提醒:「你這不是也在偷拍嗎?」還有網友就「三人的座位位置,偷窺的可行性」進行了質疑。
對此,「銷售主管」認為:「我是偷拍,但是我沒有骯髒地偷拍女孩。」他表示,當時想到,即使在地鐵裡揭發醜行,如果搶不到手機或者被他瞬間刪除,事情鬧大了也沒意思。「我這樣做是想提醒女孩,看到這樣的人一定要小心。」
律師觀點
網上公布「偷窺者」是正當行為
「網友網上公布偷拍者的方式屬於正當行為,屬於法律意義中的『違法行為的阻卻事由』。」昨天,面對偷拍「偷窺者」事件,上海得勤律師事務所商建剛律師表示,我國還沒有單獨的一部侵權法,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為人雖然沒有依照法律程序實施某一行為,但是根據某些事由可以排除這類行為的違法性,這些事由即被稱為阻卻違法事由,亦稱為「正當化事由」。商建剛解釋說,有時為了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必須對某些人的肖像進行公開使用,例如曝光虐貓者的照片、通緝逃犯而印製照片發布通緝令等等,儘管這時使用了特定人的肖像,但是均屬於合法使用。
此外,商建剛表示,一般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都以盈利為目的,所以這件事不牽涉肖像權。對於名譽侵害中的照片,必須是反映當事人的面貌特徵的正面照片,這些侵權照片必須能讓當事人一眼就被辨認出。
「如果照片模糊不清,或者難以辨認當事人的特徵,那麼也沒有達到名譽侵害的程度。」商建剛表示。
學者觀點
「偷拍」可能導致社會安全感喪失
但復旦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陸曄卻表示,如果偷拍者的所作所為危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將他的行為公諸於眾是被允許的。如果面對的是公眾人物,例如政府官員、演藝明星,由於公眾對他們有更高要求,因此偷拍有時也被允許。但是,在這一事件中,「偷拍穿裙女孩」能否界定為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界限非常模糊。
陸曄表示,她譴責「偷拍女孩」這一行為,但對於網站上公布「偷拍者」照片,她卻有不同看法。陸曄認為,由於網友不受媒體傳播的職業道德約束,在網站上公布「偷拍者」的照片,是非常隨意和放任的,最終可能導致社會安全感的喪失。她說,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其實都存在不妥行為,很有可能罵髒話、隨地吐痰,如果隨時隨地會被公布在網上,那麼今後大家生活中都要提心吊膽,一不小心就會被公布在網上,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或許到最後會認為每一個對著你的手機,都可能在偷拍你。(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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