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聲明分兩大段。第一大段,主要是有關2006年3月27日中國衛生部頒布的關於「人體器官移植的暫行規定」。據瞭解這份「規定」是經過多年的反覆討論後才於今年三月公布,並決定7月1日開始執行。長期以來因為醫療技術及醫院條件的限制以及固有的傳統文化及習俗,中國大陸社會志願捐贈器官給他人的行為幾乎是沒有的,即使是親屬之間的捐贈也不是很多。由於嚴格的社會控制,發生在印度、菲律賓等國的器官買賣,以及黑社會操縱的盜賣行為,在中國大陸也是非常罕見的。眾所周知,中國至今還沒有一個全社會的捐贈系統。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開放及經濟的發展,中國大陸出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情況,即不少人因生活困難等原因,願意出售(捐贈)自身的器官。活人出售器官或表示死後出售(捐贈)器官在中國無法律(包括行政法)可循。但網路上、街頭上、各種出售(捐贈)器官的廣告已如雨後春筍。今天在中國大陸一個暴發的握有特權的新階級已經出現,當他們遇到病患需要器官移植時,金錢就開始介入主導。器官在捐贈名義下開始了買賣。中國沒有這方面的法律,這是2006年3月衛生部暫行規定出臺的背景。
許多國家早已經歷了允許器官合法「捐贈」的過程,深知其中的弊病。如今許多國家嚴格規定禁止非親屬之間的捐贈,例如泰國,在1992年已頒布了法令。出售活體的腎臟、眼角膜及死之後的心臟、皮膚、甚至屍體,在許多國家是非法的。然而,現在活人器官在中國大陸政府的「完全管理」下開始可以合法「捐贈」,政府及它的醫院控制著活人器官「捐贈」。人們可以想像多少罪惡將在這個合法政府的手掌中發生,多少人間悲劇會一幕幕上演。
目前中國大陸幾百家政府醫院的移植器官主要來源是被政府槍斃的死囚。可以設想如果中國政府跟隨世界文明的潮流,減少或取消死刑,這些醫院就面臨無米之炊。難怪中國政府是世界取消死刑人權運動的最大障礙。
中國政府自70年代末就開始所謂「利用」死囚器官。(死囚屍體的「利用」早在延安時代就有了。)到了1984年10月9日,才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衛生部共同制定了一項「利用死囚屍體及器官」的暫行規定。這並不是一項經過立法程序的法律,而是六個部門制定的行政性的「暫行規定」。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死囚器官的唯一的一份所謂「法律」。僅依此政府文件中國政府摘取了數以萬計的死囚犯器官。這種情況已經足以表明這個政權如何無視人權和肆意妄為。應該特別指出,至今,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長期的(二十多年),這樣大規模地摘取死囚器官供「醫學利用」的。
中國大使館的聲明中的第二大段完全談死囚器官。這段一開始就先辯駁,它說:「有關中國隨意摘取死囚器官的說法是不真實的,這是對中國司法系統的惡毒的誹謗。」聲明中用了「隨意」二字。表示中國政府沒有否認「利用」了死囚器官,但絕不是「隨意」。聲明中沒說「利用」了多少。隨後,聲明表示:「中國利用死囚器官十分慎重,它必須嚴格地在相關規定指導下進行的。第一,死囚器官的利用只是在死囚死刑執行前簽署了自願捐贈文件之後才可使用。死囚願意捐贈他們的器官的純正動機是出於他們想對受害人表示悔罪或回饋社會。」 中國大使館的這一段聲明竟然與中國政府六大部門1984年的文件不符。1984年的規定沒有談到死囚的「悔罪與回饋」的「純正動機」。而是明確規定有三種情況政府(不是民間)就可以「利用」死囚器官。第一,(死囚屍體)無人認領或家屬拒絕認領。第二,死囚本人同意捐贈。第三,死囚家屬同意捐贈。難道中國駐美大使館沒有這份國家文件嗎?為什麼在聲明中除了死囚本人同意捐贈外,隱瞞了其他兩種條件呢?
1984年文件表明上述三種條件下只要任何一條符合,政府就可「利用」死囚器官。因而就會有下列幾種情況存在:第一,死囚本人不同意,但家屬同意。第二,死囚本人不同意,但政府知道,他的屍體不會有人認領。(譬如,一個四川農村來的死囚,他的家屬會去廣東或上海認領屍體嗎?)第三,死囚本人不同意,但死囚家屬拒絕認領屍體。由此,死囚的器官及屍體政府有權「利用」。據調查,政府及軍警醫院的死囚器官大都是來自上述情況。如今當了官的,有錢的一般不用擔心,政府不會「利用」他們的器官的。
對於大使館的聲明中提到死囚本人的意願簽署文件這一點,我們要特別指出,如果死囚是當著這個判決他死刑,隨之要處死他的政府面前,簽署了這種「自願捐贈」的文件,應該說這是不符合「自願」的條件的。沒有人會認為這是死囚的良好願望的。這種「自願捐贈」的文件毫無意義。
據新華社報導,單項腎臟移植,自1993年至今已達59,540例,若包括1993年之前(至1980年)應在十萬例左右。中國政府應該公布,這十萬例中有多少腎臟是親屬或他人捐贈,有多少是來自死囚。既然這是為民謀利的事何不光明正大?為什麼不公布這個數字呢?
外電報導: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去年在馬尼拉WHO年會中承認中國的移植用的器官95%來自死囚,這與世界許多人權團體及研究機構的分析及結論相符。這表明至少四萬——五萬名死囚的腎臟已被政府「利用」。中國政府可不可以公布死囚們的姓名及捐贈志願書?依此證明中國政府不是「隨意」「利用」的,而是人道地為人民做了好事。
這次胡錦濤來美,美國國會只提了一件事,要求中國政府停止摘取死囚器官。在這里特別要指出,中國從事器官移植的醫生,他們的醫學道德淪喪,個人名利熏心,為世間同道所唾棄。全世界沒有醫生會參與一個政府這種暴行。最近我們調查了四川成都華西醫科大學及黑龍江省牡丹江心血管醫院幾例心臟移植手術附錄如下供讀者參考。
附錄
一、華西醫科大學心臟移植
2005 年9月29日上午8點四川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11名罪犯死刑,立即執行。苟華是和11名死囚,被同一時刻處決的。按四川成都華西醫院的要求,苟華被執刑武警用麻醉槍擊倒,處於麻醉狀態,達到摘取心臟器官未受神經刺激的標準。隨後,倒在地上的苟華被武警抬到了刑場一間無菌執刑室門口,早已待命的四川成都華西醫院數名醫生、護士以及實習生,接過單架將其放在手術台上由賃可醫生主刀,摘取心臟器官。整個過程持續不到20分鐘時間。把心臟浸泡在一個特製的容器的保存液裡,飛馳趕回100公里外的成都。兩小時後回到成都。
住院等待心臟供體已有半月之久的器官受者舒利平,已在住院部11樓胸外科手術室內。以張爾永教授為主的治療組為患者施行了心臟移除手術。舒利平的胸口被切開30厘米的切口,喪失功能的心臟被切除。同時對供者苟華的心臟作了一些修整,放進了舒利平的胸膛。78分鐘後吻合手術結束。整個移植手術用時6小時15分鐘。
早在八個月前院方就在四川省各處監獄死囚犯中查找適合的心臟供體。死囚犯經過身體檢查和驗血,顯示他們身體健康,無疾病,最好是不吸菸者,必須是身強力壯的青年人,最佳者是35歲之下。苟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法院人員曾動員苟華簽署一份器官捐獻協議,苟華及其家屬拒絕了法院的建議。
先後有5個中末期心臟病人被列入心臟移植候選者名單,但因為身體條件太差,和供者配型不合等原因,最終未能進行。21歲的舒利平非常幸運,他只等了兩週就找到了合適的供體。據器官受者舒利平父親講,在手術之前,院方曾多次找他談話,並向其嚴正聲明不能向外界透露任何有關心臟器官供體來源的信息。院方沒有向他出具任何器官「捐獻」同意書,只是讓他簽署了一份例行的手術風險協議。
二、牡丹江心血管醫院心臟移植
1987年6月,留學澳洲的劉曉程大夫來到牡丹江東安醫院工作。得到省衛生廳的支持,1991年7月31日建成牡丹江心血管病醫院,是中國第二所心血管專科醫院。
病例一:患者:張守禮 55歲,黑龍江省訥河市人,農民,患擴張型心肌病。1992年7月5日下午,病人開始做術前準備,晚10點左右,法院法警人員等共十人押解死囚到達醫院,由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高姓副庭長帶隊,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二名檢察官亦同車到達。死囚(XXX)24歲,男性,戴腳鐐,左右兩隻手分別與兩邊的法警用手銬銬在一起。一行13人逕直進入醫院會議室,由醫務科科長及工作人員招待茶、飲等候。醫院將參加手術的醫務人員分為二組,一組在手術室內負責病人的術前準備,開胸、摘除病變心臟、建立體外循環;另一組在醫院的太平間(死亡病人屍體存放處)臨時佈置的解剖室(房間經過嚴格無菌處理)內負責摘取死囚屍體的心臟。
晚11點20分左右,病人胸膛已打開,準備建立體外循環,摘除病變心臟。全體法院、檢察院人員押解死囚步行到醫院西北角的太平間,親臨現場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工作的白副市長、朱姓秘書、黑龍江日報駐牡記者站李站長等一同前往。為防止犯人發生意外變故,已由醫院麻醉科醫生在該死囚的左前臂行靜脈穿刺並在血管內留置針管,多次推注安定類藥物及肌肉鬆弛類藥物。該囚犯在步行至太平間時,步履艱難,需由兩邊法警大力攙扶。在太平間內,法院及檢察院人員履行法律程序(問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等,對照卷宗照片、宣讀執行書、確定該死囚神志清礎)後,打開腳鐐、手銬,十多人將該囚犯圍在中心,帶到太平間門口,使犯人面朝下俯臥在地上,其中的一個法警用手槍抵在該囚犯的後腦部,打了一槍,隨後立即用事先由醫院制好的黑布頭套,將囚犯流血的後腦及頂部兜住,露出顏面部,由四名法警各抬手腳,迅速抬入太平間內的臨時解剖台上。此時,該囚犯心跳、呼吸均已停止,醫務人員立即為其進行氣管插管,並通過左手臂預留的針管作靜脈藥物注射等一系列措施,使該囚犯恢復心跳、呼吸,即施行麻醉下開刀摘取心臟。
與此同時,病人病變心臟已摘除完畢,並已建立體外循環。約十分鐘左右,死囚心臟摘取完畢,放入保存液中,立即送到手術室。親自施行摘取手術的劉曉程院長亦同時返回手術室,洗手、消毒、更換衣服,親自上臺進行移植手術。
此時,解剖室內其餘醫務人員將死囚屍體的胸腔縫合關閉,取下頭套,太平間工作人員為其穿好衣服,放置在太平間屍體存放平台上,鎖好房間,全體人員離開。法院、檢察院人員回到會議室,醫院已為他們備好酒宴。同時,亦可通過大屏幕閉路電視觀看手術現場情況。飯後,有醫院的休息室可供休息。手術一直進行到第二天清晨7 點鐘左右,病人移植入的心臟恢復自主心跳。劉院長從手術室出來,接受在場的有關領導、來賓的祝賀及記者的現場採訪,並與司法人員一一握手錶示感謝。最後,由醫院的小貨車送死囚屍體和司法人員一道至火化場將屍體火化。
第三天下午,牡丹江心血管專科醫院在天鵝大酒店宴請司法部門的有關人員,手術當天在場的司法人員全部出席。酒宴當中,事先準備好的信封(內裝人民幣一千元、五百元、三百元不等,信封上已寫好姓名)當場分發給參加人員。
病例二
1993 年12月26日,患者,男性,54歲(43歲,姓名待查),患擴張型心肌病合併廣泛性肺動脈狹窄。幾乎同時,在市中院轉來的一批死囚材料中,初步篩選到一名28歲的囚犯(姓名待查),牡丹江市轄海林縣人,因流氓殺人罪而被一審判處死刑,未上訴。該人犯據司法部介紹有黑社會幫派背景,故司法部門對其審判及監押格外重視。12月初,在海臨監獄死囚牢房第一次為該囚犯做體格檢查。在一間單獨的牢房中,該囚犯赤身裸體,仰臥在水泥地上,四肢伸開,手腕、腳踝及頸部分別被固定在地上的環狀鐵條鎖住。據獄警介紹,此為「打地環」,專為死囚犯而設,防止死囚犯執行前發生意外變故。而該囚犯已被這樣禁錮20多天,每日一餐由獄警指定的犯人餵食並為其清理、擦拭排泄物。經初檢配比合格後,又在近20名法警嚴密保護下,秘密押解到我院進行二次物理檢查,經配比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該死囚即由我院負責提供飲食,增加營養,恢復體力,以保證所需臟器達到最佳功能狀態。在離監獄較近的一家飯店為其預定了每日的飯菜,一日三餐,每餐平均10元人民幣,並可以少量飲酒。該囚犯在向獄方表明願意做器官捐獻並簽署了同意書後,即被打開「地環」,恢復相對自由,但仍戴手銬腳鐐,直至手術前。
1993 年12月25日晚,手術開始進行。晚10 點左右,該死囚在近20名法警押送下到達醫院,牡丹江市政府白副市長在市衛生局局長及多名局領導陪同來到醫院,十多家新聞媒體進行現場採訪。此次該囚犯在會議室等候期間,提出要洗澡,經在場的幾名法院幹部協商後,同意了該囚犯的要求,由四名法警和其一起淋浴,歷時20多分鐘。隨後,又在會議室安排二桌飯菜,司法人員及囚犯一起吃飯並飲少量酒。
11時20分,執行死刑。摘取死囚心肺約15分鐘,而後進行的吻合歷時11個小時。最後,病人心跳、呼吸均呈自主狀況,手術宣佈成功。
第二天,劉曉程院長抵省城哈爾濱市,召集駐黑龍江的十幾家新聞媒體的近30多位記者,以及省衛生廳有關領導、哈醫大有關專家、各其他醫療單位有關人員,舉行了正式的新聞發布會,宣布中國首例心肺聯合移植手術獲得成功。72小時後,該病人死於突發性排斥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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