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車禍同命不同價 城市賠20萬 農村僅9萬

據新京報消息 一個農村女孩,兩個城裡女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輛三輪車時遇車禍喪生,但肇事單位給農村女孩的賠償卻不及城裡女孩的一半。

何源,女,14歲,農村戶,父母在重慶賣肉。去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輪去上學。三輪車駛到一段上坡路時,迎面駛來一輛滿載貨物的卡車。卡車剎車避讓不及,失控後發生側翻,將三輪車壓在下邊。與何源同車的還有兩個女同學,三名少女在車禍中均遇難。

事發後,3女孩的家人先後與肇事司機挂靠單位---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進行協商。不久,何源兩同學的家人先後與公司私了,各得20餘萬元賠償。而何源的父母只能獲賠5.8萬元。

對此,鋪金公司給出的解釋是: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按此規定,何源屬於農村戶口,應按2004年度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那兩個女孩是城市戶口,則應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據權威統計顯示,2004年度重慶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535元,這兩個數字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後,一個就是20萬元,一個只有5萬多。這樣說來,鋪金公司並未違法。

對此處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與鋪金公司交涉。最後,鋪金公司答應賠償8萬元,肇事司機出於同情,自掏腰包賠償1萬元,何源父母接受了這一結果。不過,農村孩子一條命只值城裡人半條命,在當地仍被議論紛紛。

(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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