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訴江案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

日本5名法輪功學員以及日本法輪大法學會於2005年4月12日對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國務院前副總理李嵐清、政治局常務委員羅干、大連市市長夏德仁以及中共駐日本大使館提起訴訟。

大阪地方法院在去年10月,以「國家豁免權」為理由駁回了這一提訴。隨後,法輪功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師在11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訴。2006年1月11日,德永信一律師向日本高等法院正式提出了上訴理由書並舉行記者招待會。

在記者招待會上,德永律師向記者們談到了此次上訴的理由。德永律師說明本案被告之中共領導人江澤民等及中共大使館官員對原告之侵權的行為系違犯國際法上的「群體滅絕」(Genocide)和「酷刑」(Torture)。而禁止「群體滅絕」和「酷刑」的規定在國際法上為「強制性規定」(jus cogens),這種「強制性規定」在國際法的位階中為最高。任何國際法的規定,如果牴觸或違犯此種「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地方法院在其判決中完全未考慮本案被告所犯系涉及的國際法上「群體滅絕」等嚴重犯罪行為,而認為被告具有「國家豁免權」,其判決顯然不妥。

其次,德永律師指出,大阪地方法院在未送達訴狀、確認被告是否應訴,又未進行法庭聽證的情況下就直接以正式判決將被告之提訴逕以駁回,是明顯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的。

依此,德永律師向大阪高等法院要求取消這一駁回提訴的判決。

目前江澤民已在全世界16個國家受到法輪功學員起訴。迫害相關之中共官員在19個國家受到了控告。有4個國際組織分別對江澤民、羅干、曾慶紅、李嵐清,610辦公室提出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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