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叫賣判決書責任在司法機關
遼寧瀋陽的一些民工由於拿到判決書之後無法兌現,於是公開叫賣法院的判決書,將653萬元的執行款以550萬元賤賣。針對這種現象,學術界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判決書得不到執行,如果不允許當事人通過轉讓債權的方式實現債權,沒有道理可言。但也有學者認為,判決書不能買賣,即使購買了判決書,要想申請執行,會遭遇法律難題。因為法律所規定的申請執行權或者請求執行權是不能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負責人認為不反對、也不提倡當事人買賣判決書,但是準備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加以調整和規範。(《法學專家激辯「叫賣判決書」》《楚天都市報》2005年11月30日第23版)在中國並非沒有嚴刑峻法,也不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和程序。法院的司法判決之所以得不到強制執行,就是因為司法機關普遍存在著不作為現象。有些法院重視審判工作,但輕視執行工作。法院執行庭的工作人員缺乏起碼的法律素養。有些領導幹部的司機和親屬被安排在執行機構。雖然這幾年要求司法機關強化執行的呼聲一直不斷,但是,在司法機關內部,許多負責人認為,執行工作並不是司法機關的主要工作。甚至有人提出要將執行機關從法院獨立出去,成立專門的執行局,只有這樣,法官才能心無旁騖,埋頭從事審判工作。
這種錯誤的觀念和不合理的體制以及用人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決定了中國的司法判決不受重視。訴訟當事人為了盡快實現債權,不得不沿街叫賣司法文書。這是在以極端的方式嘲諷司法機關。
司法活動從本質上來說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律行為。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就意味著國家權力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必須動用國家的強制力確保判決被執行。如果司法判決不能得到及時執行,那麼司法的價值就不覆存在了。有學者認為,根據分權原則,應當將司法判決的執行權從法院獨立出來,建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從長遠來看這未嘗不是1個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是,根據現行法,各級法院享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如果司法機關害怕麻煩,或者出於各種利益考慮,不願意保護上訴人的權利,那麼法院就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令人悲哀的是,儘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強烈要求法院提高執行率,但是在全國各地仍然出現了許許多多的「法律白條」。
從程序上來看,購買判決書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然會遭遇到訴訟法上的各種障礙, 從而增加執行的成本。但是,如果判決書載明的債權人不通過公開叫賣的方式轉讓債權,那麼判決書永遠只是一紙空文。當購買判決書的債權人無法通過現有的訴訟渠道實現債權時,他必然會藉助於各種黑勢力。從這個角度來看,正是司法不力,導致黑社會組織的產生。
一方面,司法機關迫於各種壓力,有選擇地審判民事和行政案件;另一方面,面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司法機關以不作為的方式遲遲不予強制執行。這樣的司法活動當然不能令老百姓滿意。農民工以當街叫賣判決書的方式,宣布司法機關的信譽破產,同時也以這種方式表達了自己心中的鬱悶。如果學術界沒有透過這個現象看到問題的本質,或者沒有看到中國司法界所存在的嚴重官僚主義,那麼,就很難對農民工的這些行為作出合理的判斷。
在筆者看來,法律並不排斥當事人自行轉讓債權,無論這種債權是出自雙方的自由約定、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判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限制農民工的行為,那麼有可能會催生黑社會組織,農民兄弟也會藉助黑勢力從事暴力活動。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凡是法律陽光普照的地方,公民的權利就有保障;凡是司法機關無所作為,惡勢力就會滋長。農民工沿街叫賣判決書是1種無奈之舉,但司法機關千萬不能為難這些農民兄弟,而應該積極採取措施,確保法院的判決得到有效執行。當然,從長遠來看,國家應當設立權力、義務明確的強制執行機關,確保公民的權利不被「賤賣」。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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