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她為留被強姦證據付出慘痛代價

近日,一名16歲少女為了留下被強姦的證據產下了一名女嬰。發生這樣的人間悲劇,我在與大家同樣感到驚愕、悲憤和同情之外,還萌發了一些困惑和不解。

  其一,受害者英子有根有據地指證了邱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情節;舉出了邱某親手執筆的「私了協議書」)。可是,當警方將邱某帶到公安機關後,因沒有更為充分的證據,就將嫌疑人放回了家。我不知道更為充分的證據是什麼,是罪犯的精液?一個涉世不深的16歲少女怎麼會有如此豐富的收證經驗呢?

  其二,任何一個女人要妊娠分娩,都要有一個十月懷胎的時間段。那麼,在這個不短的時間段裡,有關部門怎麼會對一個16歲少女懷孕之事熟視無睹呢?有關部門怎麼會讓這個年齡尚小、沒有結婚的少女挺起大肚子而不聞不問呢?

  其三,明明知道英子受了傷害,並且將觸犯國策搞計畫外生育,有關部門並不十分著急先替英子解決眼前的肚子問題,而是耐心地等待著英子拿出更為充分的證據。結果,證據等到了,但是英子身心所受的傷害變本加厲了。自己還沒真正成熟,養活自己還比較困難的英子,怎樣將自己的小女撫養成人?

  司法辦案都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原則沒有錯。問題是,在具體辦案中,哪有一下子充分掌握犯罪證據的?往往是順籐摸瓜、步步深入。不然,就貽誤了時機,讓犯罪份子逃出了法網。事實上,公安人員應該運用邏輯推理學,採取心理學、倫理學等方法,獲得充分而翔實的證據使案情水落石出。從英子生下孩子作證這事上,我們看到,一些職能部門「權力即責任」的理念還很淡漠,其「不作為」甚至有瀆職違法之嫌。筆者以為,有關部門應承擔英子計畫外生育的法律責任和由此引起的後果。不然,還會有更多的英子式的悲劇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繼續上演。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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