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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青年冤案羈押11年 兩人慘死看守所

 2005-10-18 05:4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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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因為一起殺人焚屍案,邢臺市內丘縣南賽鄉神頭村5名青年被警方逮捕。
  直到2001年6月,差不多11年之後,飽受磨難的他們才被放出來。這時,5個人只剩下3個,另外兩人已經分別於1991年、1995年在羈押期間死去。

  現在,15年過去了,這一事件仍沒有結論,被超期羈押的5個人(及其家屬)沒有收到警方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補償,更不用說是「國家賠償」。

  ■血案打破山村寧靜

  在神頭村採訪,這是一個被人們反覆提及的血腥場面:1990年9月16日(農曆七月二十八日)深夜,信用站的侯長生及其次子在家中被人殺死並放火焚屍:侯的屍體被火燒炭化,面目全非,次子渾身是血,頭部有明顯刀痕。

  「一下子死了爺兒倆,家裡的房子都被火燒了,房頂都塌了。」2005年9月29日,神頭村村口的石橋上,四五個村民壓低了聲音、你一言我一語地向記者描述當時的情景。

  邢臺市內丘縣南賽鄉(原和莊鄉)神頭村,位於內丘縣城西21.8公里處,在太行山東麓,村子南、西、北三面環山,一條東西方向的水泥路從中穿過,把一個村分成兩半。這是一個僅有1800多人的安靜的小山村。

  這條水泥路的盡頭是村子西部山頭,那裡坐落著內丘縣歷史悠久、規模宏偉、盛名於世的一處古代建築:扁鵲廟。廟內有扁鵲塑像,廟左有扁鵲墓,每年農曆三月,八方人士雲集祭祀,香火極盛,達月餘之久。這是村裡一年的節日,只有這時,這個小村子才會顯得熱鬧些。

  但1990年9月的一天,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一下子打破了這種久違的平靜。

  兩條人命、殺人焚屍,無論是對於村民還是當地警方,這絕對是一起影響重大的惡性事件。「我們村一直以來還是比較穩定的。殺人放火這種事情以前我們村從來沒有發生過,別說在當時,就是現在想起來,我的心還扑騰扑騰的。」郭群生說。

  今年52歲的郭群生,當時是該村村委會的成員之一,對村裡發生的重大事件比較瞭解。

  郭群生說,當時公安部門非常重視這個案子,專案組前前後後在村子裡調查了近兩個月,村幹部們輪流提供飯菜。「但人家商量案件時,從來都不讓我們在場,具體討論過什麼我們根本不知道。」

  經過近兩個月的偵查,公安部門於當年11月6日、7日(農曆九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先後從該村拘走犯罪嫌疑人5名,都是20多歲的青年。他們是:郭豐群、寧五申、侯山林、劉振江和郭全林。

  ■不明不白被關11年

  「15年前,我就不接受我兒子殺人的事實。現在,我更加不接受。事實明擺著呢,兒子都被放回來四年多了,有事的話他們才不放人呢。」郭豐群79歲的的老父親說話時,語氣平靜而迷茫,目光空洞。

  「他們既然辦案辦錯了,怎麼就是不肯承認?」他簡直是在吼。

  這是2005年9月30日的午後,陽光灑在太行山腳下的這個小山村裡,溫暖而柔軟。郭豐群的父親坐在牆根下,枴杖棄置一旁。他實在不願意提及因「殺人」而被關了11年的兒子郭豐群,那是他胸口永遠的痛。

  郭豐群的前妻、現已改嫁他鄉的侯迷花,至今仍清楚記得郭豐群被捕那天的場景。

  那天,郭豐群和她正在家裡吃晚飯,公安局的人叫郭豐群,還對她保證說「只是跟我們去一趟,問幾句話就讓他回來。」郭豐群飯也沒吃完,把碗一擱就出去了。但誰也沒想到,這一去就是11年。

  當天晚上同時被警方帶走的,還有寧五申。「(農曆)九月二十日那晚,是先抓郭豐群,然後又帶走寧五申的。村裡有人看見了,他們說,把寧五申帶出來時,郭豐群已被銬在村口了。」寧五申的哥哥寧根山說。第二天,其他三人也被警方帶走。

  隨後的一段漫長的日子,專案組的人不時地來到他們幾個人的家裡,變換著不同的地方搜查「證據」,其中寧五申還曾好幾次帶著手銬帶警方回村來取證。

  「一次,可能是五申說他把作案時的衣服和凶器扔到村頭的一口井裡了,公安部門為了取證,專門把井水抽乾了,讓民警下去找撈,但什麼也沒發現;還有一次,可能是五申說把作案時的有血跡的衣服埋到山上的一塊地裡了,公安部門把那塊地翻騰了半天也沒找到什麼東西;而且,我的屋子地下也曾被挖了個大坑,估計也是為了找證據。」寧根山說,他猜想寧五申在裡面一定被打得不輕,不然不會亂說「贓物」藏在哪裡的。他說,在抓人之前,警察已經在村裡調查了近兩個月,如果寧五申他們真的殺了人,他們還會在家裡等著被捕?

  很快,這五個人的家長在給他們送衣物送食品時發現,他們臉上有明顯的傷痕。「孩子沒犯錯,可不能老在裡面挨打啊,咱們得抓緊想想辦法,向司法部門反映情況,早點救他們出來。」家屬們開始四處奔走,申訴、上訪。

  誰知道,從看守所到村裡的路不過40多里,他們五個家庭卻為之奔走了11年。

  11年後的2001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終於被從看守所放出來「取保候審」。這時,5個人只剩下3個,另外兩個已經分別於1991年、1995年在羈押期間死去。

  ■羈押期間兩人死去

  「現在我的一隻耳朵還聽不到聲音,兩隻骼膊仍幹不了重活。他們打人打得太狠了。」郭豐群說,儘管從看守所裡出來也有4年多了,但之前的11年當中他在羈押期間所受的「拷打」,至今仍然折磨著他。

  同樣的情況在侯山林身上也有體現。他話語遲鈍,精神低迷。「我覺得我哥回來之後,精神一直有問題,腦子明顯不夠使了,說話也結結巴巴的。以前的他可不是這樣。」侯山林的弟弟侯青林說。

  侯山林說,11年裡,由於家人不停地申訴、上訪,內丘司法部門既定不了他們的罪,又不放他們。「他們也害怕被上級部門發現,每次上級領導來看守所檢查工作,他們總是把我們幾個單獨藏到別的屋子裡,怕我們喊冤。」

  還有比他倆更「冤」的。他們的苦痛和怨恨,至少還可以表達;而另外兩人,所有的感受已永遠不可能訴說??劉振江、郭全林,分別於1991年、1995年在羈押期間死去。

  「在看守所,我們受盡了各式各樣的毒打。我覺得振江是被打死的,他死在看守所的監室內。」郭豐群說,劉振江是1991年8月15日從看守所提走的,提審了5天5夜後,劉振江渾身是傷的被放回看守所,不久便死在看守所內。劉振江的哥哥劉小五介紹,他得到劉振江死去的通知,不得不趕緊去把屍體拉回來,因為背著「殺人犯」的罪名,「沒有進村,當天直接拉到地裡埋了。」「公安部門告訴我,劉振江是病死的,那怎麼可能呢?一年前抓進去的時候,他還體壯如牛呢。」劉小五說。

  郭全林的死,更加突然。郭全林的三哥郭玉林告訴記者,那是1995年3月14日中午時分,他接到了公安局的通知:「郭全林病死了,現在縣醫院,趕緊來拉走。」同樣是因為背著「殺人犯」的罪名,村裡沒人去抬,郭玉林和兩個哥哥只好借了鄰居一輛拖拉機,把屍體從縣醫院直接拉到地裡,埋了。「我看到我弟弟全林的胸部兩側,有明顯的血跡,背上也有大塊瘀血。」郭玉林說。

  然而,對於這兩個人的死因,他們一直沒有明確的證據。兩個人的家屬現在都很懊悔,「我們當時不懂法,不知道保留證據,根本沒想到作法醫鑑定。」

  ■無法彌合的家庭創傷

  2002年7月,郭豐群他們的取保候審也被解除。但這仍舊無法彌合這件事對他們以及他們家庭帶來的創傷。

  這一事件深刻地改變了這5個家庭的命運。他們本人失去了11年的自由甚至生命,而距他們二十公里外的家則整日被愁苦和悲傷籠罩。5個曾經「日子還都過得去」的家庭如今個個都一貧如洗。

  11年中,他們5個家庭都發生了不可逆轉的悲劇?

  郭豐群,1990年案發時24歲,剛結婚1年零8個月。因為這件事,妻子在等了近九年之後,由於生活貧苦,絕望之下,1999年跟他離了婚;

  劉振江,1991年死在看守所,案發時28歲。哥哥為了給他「討回公道」,四處奔走,日漸貧困,「事情沒弄成,還把自己影響了。」直到去年,快五十的人了,才倒插門到外村的女方家裡;

  郭全林,1995年死在看守所,案發時24歲。他哥五個,在家裡排行老四。1990年他「出事」之前,他的大哥結婚了,之後全家為了跑他的事,窮盡家裡積蓄,還背著「家裡有殺人犯」的惡名。15年來,只有二哥倒插門結了婚,今年已經41歲的三哥和31歲的五弟至今仍舊單身;

  侯山林,1990年案發時23歲。飽受冤枉之苦、四處求告無門的老父親,1998年農曆三月、扁鵲廟廟會期間,在自家上吊死了。絕望的母親,因為無法承擔家庭的沈重,1999年改嫁隆堯。侯山林的兩個弟弟,因為家裡窮且「名聲不好」,今年分別30歲、25歲,全都沒能成婚;

  寧五申,1990年案發時他23歲。11年裡,妹妹被氣瘋了,至今神志不清;為了能讓他「早點出來」,哥哥寧根山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兒子和女兒上到小學就輟學了,「家裡拿不出學費啦,錢都花在上訪上了」。

  2005年9月29日、30日,記者挨個走訪了他們的家庭。大都是同樣的處境:幾間昏暗窄小的平房,一張炕,一張滿是污垢的木桌上雜亂堆放著鍋碗等生活必需品,除此別無他物。所有的孩子中,最高學歷就是小學畢業,大多早早輟學,出門打工掙零錢以補貼家用。

  ■他們期待著沉冤昭雪

  15年來,郭豐群的父親對自己的兒子被當作殺人凶手始終心存疑惑,但是現在,看著兒子被放出來後仍得不到明確的說法、仍洗脫不了「殺人犯」的罪名,他只想哭。

  和郭豐群的家庭類似,其他4個家庭也經歷了痛苦的15年:輿論飛沫讓他們在村裡抬不起頭,而現實的生活壓力更使他們心神俱傷。

  在這個案中直接受害的另一個家庭,則在仇恨中度過了15年??侯長生家已經鐵了心認定是他們五個干的。「肯定是他們,肯定不會錯。」侯長生的女兒、同樣生活在神頭村的侯鳳琴說,「公安絕對沒有抓錯,抓錯了,公安早把他們放回了,還用等十幾年?」

  但郭豐群卻說,「我不恨侯長生家,誰家都難免遭難,何況他家遭了那麼大的難,我恨公安不按事實來。」

  「都15年了,我父母的心裏也許能平靜下來了,受罪就受罪了吧,畢竟現在把我放出來了,只能相信政府。但我可嚥不下這口氣:胡亂抓了人,關了11年也不給個說法,哪有這樣的事呢?」「取保候審解除了,這能證明我是清白的嗎?這能補償我11年的遭遇嗎?」郭豐群心情複雜。

  和他一樣,其他四個人的家屬也表達了同樣的感慨,他們對沉冤昭雪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11年超期羈押緣何發生?

  11年,他們和他們的家庭經歷了無數次的奔波和上訪,但沒有任何下文;11年,中國有過多少司法改革和進步,就在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還發起了一場清除超期羈押的運動,但這一切都沒有觸動此案。

  檢察院多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退回公安局要求補充偵查;公安局多次補查,都沒能達到檢察院要求起訴的標準:因為現場被燒燬破壞,作案凶器也沒有找到。

  作為一起典型的超期羈押案,省市領導高度重視,多次敦促解決,「公安部門也早就想放了他們」。

  然而,此案卻一直拖了11年。這是為什麼?

  口供中的「殺人焚屍」全過程

  在內丘公安局,記者看到了警方當年的一些檔案材料,其中記錄了郭豐群他們「招認」的此案發生的整個過程:

  1990年9月17日凌晨零時許,劉振江帶領郭全林、郭豐群、寧五申、侯山林,攜帶凶器及盛有六七斤汽油的塑料壺,竄到神頭信用站侯長生家。按事先的預謀和分工,留侯山林在房上站崗放風,劉振江、郭全林、郭豐群進北屋,寧五申守住東屋門口。

  劉振江、郭全林、郭豐群將北屋門弄開後,竄進去將睡在床上的侯長生摁住,並以殺死等語言威逼侯長生拿出保險櫃鑰匙,侯不從,三名罪犯便一起動手,用菜刀朝侯長生的頭部、背部、頸部亂砍亂扎數刀,侯長生當即被殺死。當時睡在東屋的侯長生次子侯鳳虎聽見動靜開門觀看,被守在東屋門口的寧五申連砍數刀倒在地上。

  這時,在北屋殺完侯長生的郭全林從北屋出來,幫助寧五申再次朝侯鳳虎要害部位砍了數刀……之後,劉振江讓房上站崗的侯山林從房上往院子裡扔三四根桿草,郭豐群和郭全林將桿草拿到北屋。隨後,劉振江將攜帶的汽油以及侯長生家油罐內的食用油朝侯長生的身上以及四面牆上房頂灑潑。之後,劉振江用自帶的火柴點燃桿草,同郭豐群、郭全林三人一起將北屋點著,並將攜帶的作案工具扔進北屋,隨後各自逃離現場。

  根據偵破結論,案發一年後的1991年12月26日,經內丘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內丘縣公安局對郭豐群等四人依法逮捕(因為此前,劉振江已於1991年9月13日「因病死亡」)。

  1992年1月19日,內丘縣公安局依法提起訴訟。

  沒有直接證據造成超期羈押

  此案移送檢察院後,公安局遇到了難題。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偵查。」1992年7月10日,檢察院將案卷退回公安局。

  公安局補查後將案卷再次移送檢察院,1992年10月5日檢察院再次將案卷退回公安局。這次退查提綱稱:補查卷11-26頁,破案過程只是對被告人的懷疑分析及被告人的供述,但沒有能夠直接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且被告人之間供述不盡一致,應進一步查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直接證據。提供直接證據!這下可把警方難住了,因為他們儘管作了最大努力,但仍然沒有進展。

  「由於現場被燒燬破壞……犯罪份子狡猾,而且發案和破案之間有一段時間,客觀上給犯罪份子銷毀證據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雖然作了大量偵查工作,但作為主要證據的凶器刀子、血衣等物證無法找到。」警方當年的一份匯報材料中如此表述。

  就這樣,轉眼又過了4年。1996年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對羈押期限有了明確限定。而此案是典型的超期羈押(期間郭全林於1995年9月13日「因病死亡」)。

  為此,1997年1月13日,邢臺市公安局根據十三處批轉的犯罪嫌疑人郭豐群父親的申訴材料,向省公安廳十三處打了報告,報告請示:由內丘縣公安局對在押犯罪嫌疑人郭豐群等三人取保候審;做好被害人家屬的善後工作;對此案繼續偵查及時匯報。

  根據報告請示,省公安廳廳長批示:此案屬久押未決的疑難案件,應按修改後的刑訴法辦理。邢臺市公安局局長於1997年1月28日在報告上批示:根據省廳的指示,「請按新的刑訴法辦理取保候審,繼續偵查」。

  事情到這裡,本來應該有個了斷了,但事情再次發生了變化。

  各級領導都批示了,為何還是放不了?

  「省市縣各級領導多次批示,可就是放不了人。因為受害人家屬那邊不干,態度堅決。」2005年10月10日,任丘縣公安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

  各級領導的批示下來後,內丘縣公安局準備立即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但他們在做被害人家屬侯鳳林(侯長生長子、侯鳳虎之兄)工作時,侯鳳林堅決不同意,並於1997年2月13日提出控訴。

  內丘縣公安局攜此控訴材料向市局匯報,得到批示:請預審科科長按此材料與新刑訴法對照一下,取保候審合法,由內丘縣公安局做好工作,即辦理取保候審。預審科長對照新刑訴法後批示:按照修改後的刑訴法盡快辦理。

  拿著這些領導批示,公安局再次對被害人家屬侯鳳林做工作,再次遭到拒絕。同時,侯鳳林還多次到省廳上訪。然後,省廳又批示:由省法制處牽頭對該案進行審理。

  1998年兩高一部聯合發出《高檢會(1998)1號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內丘公安局又將此案作為長期羈押的典型案例專門向上級部門做了匯報。

  1999年10月13日,邢臺市政法委向內丘縣公安局傳達了市政法會的會議紀要,其中提到「協調內丘縣公安局辦理的神頭殺人案超期羈押問題」,其中研究意見為:變更措施;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視機放人」。第三輪了,內丘縣公安局在做侯鳳林的工作時,依舊沒能取得進展。

  11年:與受害人家屬協調的結果?

  「上級部門和我們都想把他們放了,可就是放不了。」任丘縣公安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當時,侯鳳林堅決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並遞交了書面材料,反覆強調「既然國家不為我們報仇,我們將公仇私報,血債血還」,稱「由此而發生的嚴重後果,放掉凶手的領導和機關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變更強制措施再次受阻。縣政法委於1999年11月3日向市政法委遞交書面報告,稱「受害人家屬的思想工作不好做通,且他們情緒激動,公開表示要採取過激行為,加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人犯中也揚言出來後要報復辦案人員和證人、受害人家屬。」所以,「目前情況下,採取變更強制措施不是時機。」該報告還提出建議:暫不採取變更強制措施,以免引發不良後果。

  據這位工作人員稱,這之後,縣公安局還曾多次向上級部門報告此事,並不斷對受害人家屬做工作。

  直到2001年6月,郭豐群、侯山林和寧五申終於被放了出來:「取保候審」。

  對此,有人跟受害人家屬做工作說:「這相當於判了兩個死刑,三個11年,也可以了。」

  鏈接:郭豐群的「羈押日記」

  作為11年超期羈押的當事人,郭豐群悄悄地告訴記者,「我有自己的證據。」

  說著,他從腋下夾著的破包裡,抽出了一個封面磨損的日記本。

  「這是我在看守所的一些經歷,包括每次提審我的情況,都很清楚。這是我在看守所的時候寫的。」他說,他覺得遲早有一天他會出來的,他要為自己討回公道,因為時間太久,很多事情會忘記。所以,他想把這些經歷寫下來,留個證據,他自己不識字,只能讓「室友」代寫。

  這個本子,作為郭豐群的「羈押日記」,共寫了40頁,以下為部分內容。

  逼供誘供

  一九九零年農曆九月二十日晚上,我被他們帶走之後,什麼也沒問就把我銬起來,推上警車,帶到縣法院門崗辦公室進行了一天一夜的刑訊逼供。在這一天一夜裡,我嘗盡了各種各樣的刑罰。

  這個過程中,干警對我的問題一字不提,只問我當晚見誰了……沒做任何筆錄。

  ……在審問的當晚,有一位公安的領導、干警們稱他叫隊長的人對我說:「是你就是你,不是你也是你,抓的就是你!」同時,在說話的時候,他對我打了兩個耳光,踢了兩腳。

  當時,對我逼供的刑具有:木棒一根,火槍一根,小木棍兩根,六根電棒,酒瓶兩個,一個三角鐵,爐灰渣,一條三角帶,兩副手銬,火磚三塊……共有12人對我進行逼供,直到我滿身傷痕……

  進入看守所之後,公安干警又讓武警把我銬在樹上,對我嚴刑拷打。之後,我被帶到預審科裡。當時的預審人員有……在那裡,他們對我再一次進行逼供、誘供,還叫我跟他們一塊說,他們說什麼我就跟著說什麼,因此把口供錄下。在按手印的時候,具體的口供(內容)也不讓我看,連按手印都是他們強行把我的手指按到印臺裡,然後再強行把手指按到了口供筆錄上。

  兩人死在看守所

  一九九一年八月份,連續提審劉振江五天五夜,劉振江回來之後全身上下是傷,臥床不起,不能活動,同年八月份死於內丘縣看守所。當時同號的張××、王××可以證明。公安局和看守所都說他是死於醫院……當時看守所的那麼多人可以證明,他是死於看守所監室內,因為在送往醫院的時候,劉振江早已經死了。

  ……一九九五年農曆二月份,郭全林死於內丘縣看守所。當時死的那一天,有同號的陳××對我說,郭全林死了,已經沒氣了。當時我不信,他說是真的,馬上叫上級,上級過來,就立即送進了醫院……

  他們的索賠之路還有多長

  本報記者高利鋒文/圖發自邢臺

  如果說11年超期羈押給郭豐群等五人及其家人留下的是滿身、滿心的傷痛甚至生命的「意外」消逝,那麼今天,他們正在準備提出的國家賠償仍然面臨種種無奈與尷尬。

  因為目前為止,他們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還未能啟動,因為賠償義務機關一直沒有對自身的違法行為進行確認。

  申請國家賠償受阻

  「我們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沒能取得進展。」曾為郭豐群他們提供法律幫助的河北邢臺正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麗娟說。

  據張律師介紹,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本案中的內丘縣人民檢察院和內丘縣公安局,首先應該承認對郭豐群、侯山林的逮捕和對劉小五之弟劉振江的刑事拘留、死亡是錯誤的。去年,他們事務所從信訪部門聽到這個案子後,特別派律師劉書法去提供法律幫助。

  劉律師說,他去年曾隨當事人找過內丘縣公安局、內丘縣檢察院和邢臺市公安局、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但沒有得到任何明確的答覆。

  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唐利斌和於黨軍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該事務所於2004年3月15日接受委託,他們兩人被指派為郭豐群、侯山林、劉小五(死者劉振江之兄)等申請國家賠償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4年4月9日,唐利斌和於黨軍律師向內丘縣檢察院遞交了郭豐群、侯山林要求確認申請書,同時用特快專遞向內丘縣公安局郵寄了劉小五要求確認申請書。隨後,他們還與內丘縣公安局法制科和內丘縣檢察院工作人員交涉,對方均表示不予確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申請人有權申訴。」兩位律師又代書了一份《關於被錯補錯押十一年獲釋後內丘縣司法機關仍不確認錯補錯押的申訴狀》,分別向邢臺市公安局、邢臺市人民檢察院、邢臺市市委、市政法委、省政法委、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等部門郵遞反映。

  但時至今日,事情仍然沒有取得任何結果。「我們很無奈,為當事人的冤情得不到昭雪而倍感焦慮和不安。」張麗娟說。

  《國家賠償法》的怪圈

  「國家賠償案一旦進入程序,是很容易解決的。為什麼有太多的國家賠償案無法解決?因為很多時候根本就啟動不了程序!」全國律協業務委員會委員、北大碩士、太平洋世紀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孫伏龍說。

  因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的當事人申請賠償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這表明賠償申請進入程序怪圈,即是否「違法」,要由實施侵害行為的行政、司法機關確認。「讓自己承認自己錯了的程序設置是極其荒謬的,其合理性與可行性必將大打折扣。」孫律師說。

  孫律師認為,許多不予確認的理據,不要說是業內人士,連老百姓都覺得荒唐可笑。甚至有些賠償義務機關根本不理睬申請確認人,拖延數月、數年都沒有結果。而且,法律設定的申訴程序因為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現實中根本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

  據統計,截至2004年5月,我國各級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共依法受理、審理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其中有5442件案件作出賠償決定。截至2004年11月,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辦理賠償案件7823件,決定賠償3167件,支付賠償金5819.53萬元。「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頒布時受到眾人矚目,而在實施中卻收效甚微。」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曾直言剖析:「究其『失效』原因,除了國家法治環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賠償義務機關法治意識不高等原因外,《國家賠償法》本身存在嚴重缺陷是直接原因。」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曾評價稱,將司法機關對自身違法行為的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這「無異於與虎謀皮」。

  「誰都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賠償義務機關也不能。」孫伏龍律師說,讓侵害者先給受害者做結論的程序怪圈違反了程序正義原則,其結果導致很多當事人對申請國家賠償畏之如虎,不能提、不願提、不敢提。


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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