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我是怎樣從男人變成「 女人」的

我叫王學鑫 男 195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 原住北京市崇文區永外定安裡大樓三號西單元502號,現遷至西城區護國寺東巷30號。

1999年4月30日20時許,我在北京市崇文區永外大街沙子口路西經營的菸酒水果店突然遭遇兩名開車歹徒的搶劫。在同歹徒搏鬥時,我用腳將該車的後保險槓踹掉,為警方的日後破案留下了寶貴線索,但我也被汽車拖出300餘米致使我的右骼膊拖拽傷殘。

5 月5日,警察以保險槓為線索,將兩名已經在首都實施搶劫五起,搶奪24起的犯罪嫌疑人郭瑞平、郭傑抓獲。經北京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兩名罪犯均被法院處以重刑。此案當時轟動京城,各新聞媒體都給予了報導。有誰能夠知道,在這起轟動性的案件背後,還隱藏著一起人間悲劇,隱藏著一起法醫鑑定玩忽職守,檢察官監督不作為、法院為了面子,對原審判決能夠維持就維持的駭人醜聞,我便是遭受罪犯、法醫、檢察官、法官四重迫害的受害人。

一、荒唐、錯誤的法醫鑑定書

1999年8月,應豐臺區檢察院的要求,我到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鑑定中心(以下簡稱法醫鑑定中心)做傷殘鑑定。當時該中心副主任法醫師杜新增,要我到積水潭醫院做一個肌電圖。

積水潭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患者於99年4月30日被汽車拖傷,現上肢功能損傷,於99年4月8日來我院行肌電圖檢查診為右肌皮神經不全損傷,肌肉萎縮,肌力減弱,目前患肢、肩肘及手各關節不同程度受限,力量弱於健側。

10 月初,法醫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出來了,其損傷鑑定書結論為:王學鑫右前臂及關節損傷,參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章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輕微傷(上限)。我查到這標準規定,不禁目瞪口呆,只見第四章第三十四條這樣寫到: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損;一側乳房腺導管損傷。想我一個大老爺們,做一個骼膊傷殘的法醫鑑定,法醫中心竟將我由男變女,硬要我的骼膊生出個女性乳房來。

1、欲蓋彌彰

2003年9月25日,法醫鑑定中心給我一紙《關於對京公刑技(法)鑒字(1999)2475號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漏字錯誤的更正說明》,全文如下:

在公刑技(法)鑒字(1999)2475號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論證及結論部分中,將參照《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試行),錯列印為參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漏掉一個「微」字。

為了保證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的嚴肅性,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現將該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中錯列印為《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更正為《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試行)。該案以更正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為準。

附:更正後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

2003年5月15日(蓋章)

2、編造標準

為了查驗法醫鑑定中心是不是有錯必糾,我特意找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統稱「兩院兩部」)1990年3月29日頒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4月20日頒布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和公安部1996年7月25日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CA/146-1996)。我還想找出「更正說明」所引用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試行),遺憾的是:查看了建國以來所有的律法規定,包括正在實施的、已經廢止的,卻沒有查到試行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如果連這個鑑定標準都不存在,法醫鑑定中心的有錯必糾又從何談起呢?

3、越遮越羞

也許法醫鑑定中心經過更正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試行),就是公安部發布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因為,公安部發布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是國家標準,在此標準之前的同類標準都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查看此標準,發現又不對了,《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的內容是以阿拉伯數字分類,其條款中就沒有第四章第三十四條。再查:「兩院兩部」頒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內容才是以漢字的章、條分類。

公安部《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5四肢損傷」部分只有5條,這樣規定:

5.1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以上;擦傷面積20C㎡以上。

5.2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肢體關節、肌健損傷,伴有臨床症狀。

5.4手、足骨骨折。

5.5外傷致指(趾)甲脫落,假床暴露,甲床出血。

上述症狀與我在北京積水潭醫院檢查診斷,並得到法醫鑑定中心確認的:「右肌皮神經不全損傷,肌肉損傷,肌力減弱」根本對不上。

法醫鑑定中心為了給自己過去的人為錯誤遮羞補漏、無視客觀事實,居然在事發4年之後的這份「更正說明」中,自行編造鑑定標準,堅決不把按在我骼膊上的女性乳房取下來,還昧著良心說我是輕微傷,這真是「上賊船容易,下賊船難」呀。

二、如此法醫學鑑定委員會

對法醫鑑定中心荒謬的鑑定結果,任何人都不會服。經向北京市公安局反映,市公安局責成豐臺公安分局重開證明,讓我到北京市法醫學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再做鑑定。

1.瀆職不作為

1999 年12月24日,我找到鑑定委員會請求法醫鑑定,並交納了鑑定費。不想,一直等到2000年的3月3日,該鑑定委員會卻給我一紙落款日期為1999年12 月8日的退卷說明,無視我在請求鑑定時所提交豐臺分局出具的致傷證明,永外醫院、積水潭等醫院的診斷報告,竟如此寫到:1.被鑑定人王學鑫的原始損傷不清,亦無相應病歷做證;2.損傷時間過長,其間缺乏系統詳實的病歷資料;3.被鑑定人王學鑫所提供的臨床診斷意見無法解釋目前所表現出的症狀,故對此案暫不予鑑定。後經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多次交涉,並由豐臺法院刑事審判庭出面委託,鑑定委員會才被迫同意再給我做一次鑑定。

2.有標準不執行

2000 年6月,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主檢法醫師狄勝利,打電話要我到北京醫院再做一次肌電圖。8月上旬,狄勝利等三名醫師屬名的《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出籠了。該意見書謊稱對我做過兩次檢查,在確認我右肌皮神經不全損傷,肌肉已經萎縮,右骼膊活動受限(當時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等事實之後,無視「兩院兩部」: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病變、與損傷有直接關係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極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之規定,居然說我原始損傷情況不能合理解釋目前症狀,並認為我所受外傷未直接造成明顯殘疾。8月30日,鑑定委員會不加適用鑑定標準就做出我為輕傷的鑑定結論。

三、按照「兩院兩部」頒布的標準,我所受到的損傷當為重傷

根據積水潭醫院的診斷證明,與我右臂損傷有直接關係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或者說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是我右臂功能的喪失,通俗的說:我的右骼臂殘廢了。此症在「兩院兩部」頒布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章肢體損傷中找不出來,倒是附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二章肢體殘廢中的第六條(即: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和第八條(即: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款(即: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四、瀆職檢察官

法醫鑑定中心鑑定結果出來後,我多次找到公訴人豐臺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倪貴東,指出了該鑑定結果的荒謬,懇求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之職責,督促法醫鑑定中心糾正其顯而易見的錯誤。誰想倪貴東非但不履行其法律監督之職責,反而將錯就錯,楞以此結果為證,寫進其公訴書裡。兩名罪犯駕車實際將我拖出三百餘米,公訴書也改成了一百米。由於倪貴東的瀆職,導致我的合法權益在法院一審、二審判決中未能得到保護,所遭受的損失未能得到合理賠償。

2001年10月22日,豐臺檢察院就倪貴東的錯誤,書面向我表示了道歉。

五、高級法院審查不公

我不服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上訴到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8日,高級法院駁回了我的申訴。駁回書如是說:「根據二被告對你造成的傷害,原審法院已作出賠償你經濟損失的判決,現沒有新的證據來支持你的申訴理由,你所提及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一個將我由男變女,一個沒有鑑定標準依據,其錯誤之明顯,任何人都能看得出來。高級法院不去糾正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委員會顯而易見的錯誤,反倒要我一個受到強者傷害的弱者提交新的證據,這哪裡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由於我右臂的殘廢,使我一個原本體魄健壯的個體經營者,成為掙紮在貧困線上的乞討者。我的殘疾是罪犯郭瑞平、郭傑造成的,導致我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護,是個別法醫、檢察官、法官玩忽職守釀成的。罪犯摧殘了我的肢體,而法醫、檢察官、法官卻摧殘了我的身體和心靈。這種後者對我精神上的加害,甚至高於罪犯對於我肢體上的摧殘。

王學鑫
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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