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羨慕貽春,抗議中共

今天獲悉,鄭貽春案於9月22日下午由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最後裁決:判處鄭貽春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看過判決書指控的主要內容後,老梟拍案大怒:這也太他媽瞧不起人了!

◆說鄭文《統治中國的十大制度性謊言》在《紅朝謊言錄全球有獎征 文大賽》中獲3等獎,系列梟文《向謊言宣戰》也是3等獎;
◆說鄭貽春與境外《大紀元網站》唐青相勾結,老梟不僅唐青、而且 與海外許多著名反共分子都有勾結;
◆說鄭先後收到海外稿費兩萬元,我寫稿所得多他好幾倍;
◆ 說鄭貽春「在網際網路上撰寫發表的77篇文章中大肆散佈煽動顛覆國 家政權的誹謗性言論,發表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內容的文章數量 大,在境內、外造成惡劣的影響」,老梟在境內外先後發表梟文數 以千(篇)計,論文章數量之巨、質量之高、影響之大,帶有顛覆國家政權內容之豐富,當今中國不作第2人想,豈但鄭貽春望塵莫及,多少老牌反共寫手也望梟興嘆!

眾所周知,做中共奴才可恥,坐中共大牢光榮。如果老梟都不夠格,中國就沒人配享受這種光榮!民國豪士何海鳴《求幸福齋隨筆》中1段話說得好:「蓋世之稱知己者,其最則憐其才稱譽之、援引之,其次則深忌其才而必欲殺之,其最不能堪者,視其人無足輕重,其人自生自死自貧自賤且老於天地之間一不介於胸中也」。賊黨抓小放大,不是欺軟怕硬,就是有眼無珠,要不就是惡意侮蔑老梟,明明怕得要死,防範森嚴,卻故意擺出1副「其人自生自死自貧自賤且老於天地之間一不介於胸中也」的偽高姿態,哼!

其實,鄭貽春們的「罪行」完全屬於言論由由的範疇。我在《我有罪──「學法」體會之一》早已指出:在西方社會,只有當言論自由對其他利益造成了真實而非臆測的、實質而非邊緣的損害,且又沒有其他手段以避免或消除這種損害時,才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最小的必要程度的限制,絕不可能僅因政治言論被判刑,成為「政治犯」、「良心犯」。在處理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之衝突時,決定應否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世界上有幾條普遍公認的檢驗標準或原則。其中有1條叫做「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一般情況下,任何主張
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之言論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一案被告因鼓吹暴力而被控違反了俄亥俄州《有組織犯罪防治法》。聯邦最高法院卻作出了無罪終審判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政府不可可以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
法律之言論,除非該主張是以煽動他人為立即非法行為或以產生立即非法行為為目的,而且只有該言論的確可能煽起或產生此種立即非法行為者,才可對之予以限制或處罰。

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代斯在1份判決的不同意見書中表達了這樣1種思想:「除非言論所能引起的明白的禍患是如此緊迫以致來不及充分討論就會發生,言論所導致的危險就不應是明顯且即刻的。倘若還有時間通過討論來揭穿謊言和謬誤,得以教育的方式防
止禍患,那麼補救的辦法就是更多的言論(more speech),而非強制的緘默」

而在我們這裡,「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的法律表述是模糊不清的,沒有相對清哳的法律邊界,缺乏相應的條文和「原則」予以必要約束,煽動罪、危害國家安全罪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曖昧不明。這就為以言治罪大開了方便之門。如果按照中共和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
民法院的定罪標準和審判邏輯,豈但我有罪,廣大嚮往追求民主制度的知識份子包括體制內的改革派有罪,絕大多數網民都有程度不同的罪,因為他們的許多文字表達了對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都可以上綱上線為誹謗、煽動、危害的高度,都有企圖顛覆、推翻之
嫌!

大家都有罪,只抓「一小撮」,就嚴重違背了不枉不縱、公平公正等司法原則。貽春光榮入獄,並非有意搶我風頭,我羨慕,但不生氣。中共抓杜導斌、抓張林、抓師濤,抓個不休,現在又抓鄭貽春,卻故意讓老梟這條大鱷漏網,故意裝出「視其人無足輕重」的樣子,實乃
惡意蔑侮,謹在此提出最強烈的抗議!(2005.9.23)

(民主論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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