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10元不救人9齡童命喪醫院
閱讀提示:作為河南省商丘市一位普通的農民,周先生說自己做夢也不會想到:僅僅因為少了10元錢,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生竟會拒絕救治他的愛子,致使年僅九歲的孩子命喪黃泉……
不該發生的悲劇
2005年6月3日,年僅9歲的商丘市兒童周濤在該市第一人民醫院,無奈地走完了人生的最後一程。據周濤的母親郭女士介紹:今年6月2日晚11時左右,她正準備睡覺,突然聽到兒子周濤哭喊肚子痛得厲害。她急忙帶著兒子趕往市第一人民醫院挂急診,經初步診察,急診科醫生讓患者周濤轉入二樓的普外科。從急診科到普外科有200米左右的距離,當她慌慌張張將周濤轉到普外科時,發現該科值班主任鄭義正在睡覺,接連呼叫第三次時他才勉強起來。鄭義起床後極不耐煩,隨便看了看,就把孩子推出去,讓他們回急診科治療。沒有辦法,他們只好手忙腳亂將周濤又往急診科轉。此時,周濤已經幾近昏迷,急診科醫生說需要立即灌腸,可是他們不會灌,又讓其去二樓普外,經過幾次週轉,這時已是早上5時左右。終於決定為周濤治療的醫生提出交押金100元,否則不予治療。
因周濤母親身上帶的錢已基本花完,只剩下90元,她就和醫生商量能不能少交10 元。但醫生說醫院沒有這樣的先例,周濤的母親就請求醫生先給孩子治病,錢隨後就叫家人給送過來,而醫生還是以押金沒交齊為由不予治療。無奈之下,周濤母親跪下來,請求醫生先給孩子看病,錢一定會補上。但醫生仍然不答應先救孩子,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早上6時20分左右。最後,周濤的母親從外面借了一個好心的看門老大爺10元錢補交上了押金,醫院這才開始為孩子治療,而此時孩子也已經不省人事了,在一瓶點滴只輸入了三分之一時,9歲的孩子帶著遺憾離開了這個世界。
孩子的驟然離去,給周濤的親人帶來了沈重的打擊。8月12日上午,記者來到周濤家中,聞知是要採訪此事,周濤七旬高齡的奶奶忍不住老淚縱橫:「這是我最小的孫子,平時很是乖巧,學習也好,這好好的人說沒就沒了。」提起孩子的父母,周奶奶說,周濤的父母因傷心過度,把周濤生前的照片、上學得的獎狀等統統燒了,離家到外地打工了。
凌駕法律之上的協議
因覺得周濤死得冤枉,陷入一片悲痛之中的周濤全家強烈要求追究有關醫生的法律責任,並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在此情形下,此前一直拒絕與周濤家屬見面的醫院方,派出一位副院長出面於6月4日和周濤的父母簽署了一份協議,明確規定醫院方一次性賠償周濤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各種民事賠償費用共計16.5萬元。但周濤全家必須放棄對甲方及其當事醫務人員的各種賠償請求,並不再要求司法機關追究當事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協議還規定:雙方遵守本協議,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請求,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在簽訂了協議,醫院把錢給了周濤的父母后,事情開始發生了變化。曾參與傳訊值班醫生鄭義等人的當地公安局一民警向記者證實:鄭義等人在6月2日事發後,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醫療事故罪依法傳喚。根據他們的口供和調查的情況,認定鄭義等人對周濤的死亡負有責任,遂後就刑事拘留了三人。但後來因醫院賠償了16.5萬元,周濤全家放棄了追究當事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雙方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只得在鄭義等人辦理取保手續後釋放了他們。
該民警還稱:周濤如在送到醫院後能及時灌腸,盡早手術,恐怕還不致死,所以事發當天,周濤的家人很憤怒,親戚朋友來了好多人,其中包括周濤的老師,見到沒了氣息的小周濤後放聲大哭。
私了背後的利益博弈
談到為什麼放棄追究責任醫生的法律責任,周濤的奶奶慨嘆說「我們只能顧活人!」而周濤的爺爺對此不願多講一句話,只是不停地重複,「不要再提這件事了,已經簽過字了。」當著記者的面,這位老人還給周濤的爸爸打電話稱:事情已經解決,不要追究醫院的責任了。
對周濤家人為何選擇「私了」,而放棄對責任醫生的追究。長期代理醫療糾紛的河南天翔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分析說:在醫療糾紛領域,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紛紛傾向於「私了」,原因主要是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序較繁瑣。首先要由醫學會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若構成,患方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醫療事故鑑定是訴訟成敗的決定性因素,但由於我國目前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其結果往往很難保證公正,患者對自己能否勝訴並沒有把握。其次,由於我國目前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的不完善,就算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是公正的,患者能夠勝訴,最終也可能是得不償失。很顯然,在這種情形之下,患者通過私了得到賠償,往往更現實、更省事。
李華陽還介紹說,鄭州市今年上半年有51起醫療事故鑑定,但沒有一起被法院判為醫療事故罪。湖北省高級法院的統計則顯示:2003年,全省法院民庭受理的醫療賠償糾紛高達597件,2004年則增長到702件,但2003年、2004 年,全省法院審結的醫療事故罪各只有1件。醫療事故罪判例的數量之所以大幅萎縮,是因為有很多醫療事故存在刑事案件民事化的趨向,就是往往由醫院賠錢了事,而沒有依法追究相關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則,如果醫療事故屬於民事糾紛,執法機關不追究相關醫務人員的民事責任並無不可,但如果醫療事故已經構成了醫療事故罪,執法機關再不依法追究相關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那就是嚴重的失職了。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醫院方也傾向於花錢「擺平」消費者,以迴避自己應負的法律責任。
院方忽悠警方曖昧
8月12日下午,記者來到了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當說明來意後,在辦公室一穿黑衣的男的指引下,記者找到了醫務科,該科寇主任(音)稱:醫院有規定,凡來採訪的記者必須先到辦公室辦手續,然後才能採訪。記者無奈又回到了辦公室,一位姓王的女士告訴記者:醫院從沒有制定寇主任所言的規定。因辦公室工作人員稱不知道院領導的電話號碼,無法和領導聯繫,記者只好向王女士說明瞭自己的採訪意圖,並留下了詳細的聯繫方式,委託她轉告院領導,盡快與記者聯繫,王女士滿口答應,但截止到記者發稿時,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仍沒有任何人聯繫記者。為瞭解鄭義平常的工作情況,記者來到了他工作過的普外科,一位醫生說:鄭義出差了,月底才回來。
正在取保候審期間的鄭義,怎麼能正常地出差?他的出差辦理了什麼司法手續?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來到了曾依法傳喚鄭義的商丘市公安局睢陽分局。該局白金中科長告訴記者,他不知道是否抓過鄭義這個人。對取保候審人員是否可以外出的問題,白金中稱打個招呼就可以了,鄭義的案件目前還在調查,不能接受採訪。記者向白金中科長指出:對於涉嫌刑事違法行為的人員,普通公民都有權知道是否被公安機關採取了措施,採取了何種措施。白金中科長稱,商丘市委宣傳部有領導口頭指示:第一人民醫院治死小孩之事,不許人過問,也不許公安機關接受媒體採訪。
民雖不告官不能不究
就醫院與周濤家人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合法性問題,記者諮詢了一些法律專業人士,雖然對於該案的罪名定性存有幾種不同觀點,但專業人士普遍認為,幾名責任醫生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的權威絕不允許金錢踐踏。
周濤的原代理律師認為,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的值班醫生鄭義等人見死不救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瀆職罪」,公安機關應將他們繩之以法。
河南天翔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則認為應該構成醫療事故罪,而非瀆職罪。李律師指出,醫療事故罪判斷「罪與非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標準,就在於看醫方是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本案中,商丘市第一人民醫院的值班醫生鄭義等人,眼睜睜看著患者周濤等待急救,而不履行職責予以救治,相互推脫,最終導致周濤失去搶救時機不治而亡。符合醫療事故罪的定性標準。
「醫生瀆職無異於殺人」,鄭州大學刑法學碩士錦傳濤說,對於危重病人僅僅因其未及時交錢就見死不救,嚴重違反了醫生的職業準則,喪失了作為一個醫生應有的職業道德。值班醫生鄭義等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徵,主觀方面是一種故意,也就是明知會發生患者死亡的危害結果,而不作為,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從相關法律規定可見,從危重病人的求救開始,不管醫院和醫生樂不樂意,雙方就形成一種合同關係,病人的交費雖然是合同的一個必備要件,但是否交費本身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如果事後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費,醫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是不能在求救當時以未交費拒絕救治。從另一個角度上講,既然法律和規章規定醫院和醫生有法定的救治危重病人的義務,醫院和醫生不進行救治危重病人,就是對病人的侵權。在當時情形來看,該院醫生拒絕救治,違反了合同也違反了法定義務,應當對病人家屬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或許作為普通百姓,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在遭遇醫療事故時選擇私了可以諒解。但是作為保障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執法機關,該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追究顯然是嚴重的失職。期待有關部門能本著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處理,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靈。更希望,醫院和醫生能多從病人角度出發,不要一味鑽進錢眼,讓周濤這樣的悲劇永遠不要再重演!
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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