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龍泉驛區委書記 大權獨攬做「皇帝」

成都市龍泉驛區區委書記弓繼權、原區長唐榮新、原副區長蘇瓊珍、原區長助理張立友等人共同私分、濫發2000餘萬元國有資產及貪污一案,備受各界關注。一個區多名主要領導共謀犯罪案在四川反腐敗歷史上尚屬罕見。

據新華網報導,據調查,從1999年到2003年間,弓繼權等人先後12次在「東移辦」、「融資辦」、「舊改辦」和區財政局共動用公款1460多萬元,以各種「獎勵」名義進行濫發。其中,弓繼權共分得70餘萬元。

2000 年初,龍泉驛區經原區委書記弓繼權同意,原區長唐榮新簽字批准,在「東移辦」以拆遷補償安置費名義,從在銀行貸款的用於龍泉驛區境內工程建設的300萬元專項資金中,套取資金171萬元用於發「招商引資獎」,並編造拆遷補償支出單據作掩蓋,在無任何憑證的情況下由原區長助理張立友經手進行私分,其中弓繼權、唐榮新、原副區長蘇瓊珍和張立友各分得10萬元。

弓繼權等人繼續借「招商引資」「經營城市」等名義濫發獎金。2002年初,在弓繼權授意下,龍泉驛區「舊改辦」虛構舊城改造利潤1820萬元,經弓繼權同意,蘇瓊珍、張立友、區原房管局長何德才商議,按20%的比例確定並分發360萬元的獎金總額。其間,弓繼權、蘇瓊珍、張立友、何德才除獲得各自應得獎金外,又從有關單位的獎金數額中截留部分現金進行私分,弓繼權得15萬元、蘇瓊珍20萬元、張立友40萬元、何德才36萬元。

該案共涉及了13名領導幹部,其中10人分別是區委、區政府、區級有關部門和鄉(鎮)的「一把手」。其中弓繼權被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唐榮新被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他相關涉案被告均受不程度懲處。
 
據成都市有關領導幹部分析說,作為一把手敢如此大肆濫用職權,與不自覺接受監督、甚至抵制監督,以及組織對他們監督不力有很大關係。

據一些知情幹部的介紹,弓繼權在擔任區委主要領導一段時間後,居功自傲、作風霸道,聽不進別人的意見,大搞一言堂,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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