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一梟:簡答五味子
五味子:通過一個偶然的機會瞭解了一些本案的情況,似與樓主所述有所出入,特向樓主求證:1、關於投資回報。據本人瞭解,協議約定收費時間為36年,收費標準是貨物(主要是木材)3.5元/百斤,半成品5元/百斤,換句話說如果以每方木材折 3000斤計,需交過路費105元,這一標準著實不低。另據瞭解,還約定路開好後,不允許村民通過其他手段進出貨物(如架空索道、人力運輸等),目的是保證造路的投資收益。
以上情況與樓主「投資人投資數十萬元的回收方式,應當認定是費用補償而不屬於獲益。投資人做的絕對是對對方村民有利而對自己未必有好處的好事。」之說出入不小。不知是我瞭解的情況不對還是樓主有所隱瞞。話說回來,有償投資也罷,公益事業也罷,事實上對本案是否犯罪的認定沒有太大關係,樓主大可有一說一,否則勢必讓人對樓主所說的其他事實產生懷疑。
東海一梟答:一、我看了協議,出村貸物收費標準是:松雜木、杉木原條原木、毛竹及纖維柴按每50kg 3.2元收費,半成品按每50kg4.7元收費,凡進村貨物不改費。這一標準別說並不高,便是高,也是雙方友好商定,屬民間合約。二、不允許村民通過其他手段進出貨物(如架空索道、人力運輸等),目的是保證造路的投資收益。這一條是約束姚坑村履行合約,很正常嘛。
五味子:2、關於佔用林地面積。佔用林地20餘畝的數字不知從何而來,據向村民瞭解,該路實際長度應該在5-6公里之間,路面寬度絕不少於4米(而不是樓主所說的2米),只算路面佔用林地就不會少於30畝,根據常理推算,兩邊邊坡以及碎石棄渣難以恢復而實際佔用的林地不會少於路面面積2-3倍,所以實際佔用林地應該在60- 90畝之間。如果我算得不錯,且20餘畝的林地佔用是辦案的龍泉公安給出的數字的話,那麼實際上在佔用林地面積認定上已是網開一面了。至於「該機耕路除了部分林地外,還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等」一說顯然是樓主對林地的概念理解有誤,林業用地包括有林地、無林地、林道,因此林區中的所謂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屬於林地是毫無疑問的。
東海一梟答:佔地面積20畝,是龍泉方面初次測量所得(現第二次測據說達37畝。我不相信)。據我瞭解,機耕路是2米以上,寬處有2.70---2.80 米,最寬不超過3米。我沒到過現場,但看過照片,應屬實。據土地分類法,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屬於未利用地(農地與建設用地之外)。
感謝你對本案的關注。儘管當事人是我親屬和鄉親,但誠信乃為人之本,任何事都應實話實說。我身在萬里外的廣西,通過各種信息渠道所瞭解到的案件情況,如有不實,歡迎指出。
「20餘畝的林地佔用是辦案的龍泉公安給出的數字的話,那麼實際上在佔用林地面積認定上已是網開一面了」云云,我以為這種網開一面縱然屬實,意義不大。關鍵是龍泉公安抓錯人了。
高智晟律師指出:姚坑村也僅是程序性違法佔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佔用。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序性違法佔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
陳冰律師指出:要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重要的一條,即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寬為村民生產、生活所用的機耕路,即沒有改變土地權權屬,也沒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A2001‵255 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農村道路指南方寬等於或大於1.0米,北方寬等於或大於2.0米的農村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其中明確列明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姚坑村不管是因窮困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報有關部門審批,其直接責任在姚坑村村民。
東海一梟頓首(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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