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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正:後中國共產時代的司法審判

 2005-06-17 16:5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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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境內,人民各種抗暴事件,層出不窮。這些事件,都是中共政權大崩潰的前兆。

例如,近日來,有黑龍江省沙蘭鎮小學土石淹埋事件(6月10日)、廣西南寧拒絕搬遷與千名警察的衝突事件(6月10日)、河北國華定州電廠徵用繩油村土地的襲擊事件(6月11日)、廣東省中山市爆發有關黃圃鎮大岑村賣土地的警民衝突事件(6月12日)、東莞塘廈鎮約三百名出租車司機請願死傷事件(6月13日)。

現在是人類大審判中共暴行與罪狀的時刻了。事實上,歷史對中共各種暴行與罪狀的審判,早在1949年中共竊居大陸之後,便已開始,例如,中共各種土改、肅反、反右、文革、六四、鎮壓異己、屠殺人民等。這些滅絕人性暴政與大屠殺,任何一項罪行,都足以將中共送到歷史審判的舞臺,接受人民嚴厲的公審。

人類所犯的任何罪行,就像是野獸留在大地上所殘留的印跡,那是人類文明的恥辱。這些野獸的印跡與文明的恥辱,都應該被人類的歷史,拋入歷史的熔爐,徹底消滅。如何才能徹底消滅這些獸印與恥辱?這些獸印與恥辱,就是人類的罪行;我認為,人類的罪行,唯有透過懺悔、接受司法罪責與自我贖罪的方式,才能夠逐漸消除。

所有中共黨員與替中共為惡的人,都是有罪的,不論罪的大小,也不論任何形態的罪,都必須 接受人民應有的審判與懲罰。例如,曾經在中共各種運動下,犯下傷害與殺人罪者;或者各種以權謀私的行為,如過度使用政治的特權、壓迫與剝削人民者、偷盜國有資產者、濫用職權欺壓人民者、貪污舞弊者、搶佔人民土地者、破壞生態與環保者等,都應該在未來承擔司法責任。

後中國共產時代,那些曾經在中國犯下罪行或偷盜國有資產潛逃者,都可以透過國際司法引渡條約的方式,遣送回國,並且接受人民司法公審。為了伸張人類基本的正義,沒有一個人可以逃過法網,每一個罪人,都必須接受審判與懲罰,沒有人可以例外。

那些曾經在中國犯下罪行或偷盜國有資產潛逃的中共黨員,為了減輕未來刑事的罪責,現在正是理想的懺悔與救贖時機,只要他們積極參與揭發中共暴行與罪狀,積極參與反共的民主活動、用各種方式推翻中共專制政權,例如,自我公開懺悔、指證中共的罪惡、公開反對中共、將所貪污或偷盜的國有資產,交給反共民主基金會或組織等。那麼在後中國共產時代的司法審判台上,或許可以減輕部分的刑責,否則這些人,就必須接受,各種合理的司法判決與刑責。

在後中國共產時代,任何一位曾經受不合理壓迫與傷害的人民,都可以到法院控訴那些導致他們受壓迫與傷害的人,例如,中共黨員或為中共為虎作倀者。如果是集體受害的人民,也可以對舊中共政府,提出公訴,並且讓曾經參與集體傷害人民活動的人,接受應有的司法懲罰。

那些曾經受到不合理壓迫與傷害的人民,都有權向新政府提出賠償的要求。如果新政府的財政能力,一時缺乏支付賠償金的能力,那麼政府可以發行賠償金債券,等日後政府財政寬裕後,再作支付。這種新政府承擔人民責任的行為,就是建立一個公平正義與人道關懷社會的必要方法,新政府沒有權利規避這個人道的責任。

除此之外,那些曾經積極擁護或支持中共專制政權的人,也應該接受人類歷史良心的審判;被審判者,有些人尚在人間,有些人已不在人間,但是都必須接受人民對其審判後的所有罪狀,並且接受人民輿論嚴厲的譴責與制裁。

這些應受人民輿論嚴厲譴責與制裁的人,包括陳獨秀、魯迅、梁漱溟、丁玲、鄭振鐸、郭沫若、老舍、曹禺、茅盾、賀敬之、冰心、艾青、巴金、蕭乾等;這些人都是幫助中共合法建立一黨專制政權的擁護者,他們的罪行,絕對不亞於任何一個導致屠殺8千萬人民的共產黨員,他們是支撐中共邪惡帝國的一個有機組成共犯分子,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中共不可能公然迫害與屠殺人民,他們都有人類歷史上不可推卸的罪責。

此外,那些曾經擁護國民黨專制政權的文人,也應該接受人類歷史良心的審判,並且接受人民輿論嚴厲的譴責與制裁。這些文人,包括胡適、錢穆、蔣夢麟、於右任、吳稚暉、陳立夫、孔德成、於斌、唐君毅、牟中山、秦孝儀等。就是這些人,不敢公然對抗國民黨的專制政權,導致國民黨各種腐敗的特權政治,從人類歷史良心的立場而言,他們都是有罪的,他們的罪行,並不比那些殺人者還低。

人類所有的罪,都不可以被輕易抹除;正如同人類所有的苦難與冤屈,都不可以被輕易遺忘。凡是輕易赦免罪人與人類罪行的人,凡是輕易遺忘人類歷史苦難與冤屈的人,都是對過去人民的一種背叛,也是一種不敢承擔人道責任的人,這種人無異於,那個邪惡專制政權的統治者,也無異於是專制政權的結構共犯分子。

凡是犯罪的人,就必須接受司法公平的審判與制裁,這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那些曾經遭受到不公不義對待的人民,他們也有權向世界討一個公道,這個世界欠他們一個公理。

為了建立一個有愛的社會,為了建立一個有公理的世界,所有受難與冤屈的人,都應該得到合理的對待。然而,這些受難的人,絕對無法向殺人者的中共政權,要求平反,因為殺人者,根本就沒有資格談對受難的人平反。所謂的平反,代表人類正義文明的伸張,只有代表正義的人民,才有資格對受難的人,進行應有的平反,並且予以合理的補償;那些冤死的人,沒有人能夠對他們進行合理的賠償,僅能提供可憐而微薄的補償。

為了建立一個有愛的社會,為了建立一個有公理的世界,所有犯罪的人,都應該接受司法公平的審判與制裁。在人道愛原則的前面,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在人道正義原則的前面,所有犯罪的人,也應該有合理的制裁。

不論任何人,只要他們知道那些曾犯罪行的人所居住的地方,他們就有權向世人公布,新的政府,就必須盡力逮捕他們,不論這個人逃到天涯海角,都必須把他揪出來,讓他接受司法公平的審判與制裁。

所謂的寬容,並不是無條件地寬容罪人。罪人必須透過懺悔、接受懲罰與積極從事自我救贖的活動,才能夠逐漸消除其罪,也才能受到人民合理的寬容;如果一個罪人,不經過上述的過程,他的罪便被輕易赦免了,那麼豈不是鼓勵罪人犯罪、縱容罪人繼續害人?如此,這個世界,還有什麼公理與正義可言?

此外,在後中國共產時代,我主張學習歐洲各國的做法,廢除死刑。現在的中國,是世界上舉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所謂的死刑,並不能解決中國的犯罪率;有很多的死刑犯,他們都是受冤屈者,他們的權利,從來沒有人關心過。我認為,從人權與人道主義關懷的立場,沒有人有權處死他人,人類必須用更多愛的文化、合理的社會制度、有人道教養的文明教育、宗教心靈洗禮的教養措施、宗教心靈輔導的機構等,來取代野蠻的死刑制度。

在人類擁有良心的基礎下,每一個人都有權,監督並參與審判所有中共黨員與其共犯分子等犯罪的活動。在人道正義的立場上,人類沒有向邪惡與罪行妥協的餘地,人類也沒有向邪惡與罪行寬容的空間,所有的罪惡,都應該接受合理的司法制裁,這就是自由、民主與人道正義文明的神聖價值。

在後中國共產時代,我主張廢除死刑,建立愛的教育與社會制度;我主張追究每一個犯罪人的責任,我主張用公平的司法來審判罪人;我主張對曾經擁護專制政治的知識份子,提出合理的歷史批判與罪責定位;我主張新政府,要對過去的受難者,提供必要的補償措施。我認為,這些都是建立一個公平正義國家的根本基礎,如果不這麼做,那些曾經受傷害與死難者的靈魂,如何能夠心靈平靜?

我相信,在這個歷史文化與司法審判下,所有的罪人,都將無所遁形。在這個伸張人類正義過程中,後中國共產時代的人民,應該可以逐漸有效地建立,一個充分擁有愛、正義、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權、理性、平安、喜樂、幸福與和平價值的美麗新世界。


20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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