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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誰不是弱勢群體呢?(組圖)

 2005-06-08 20:0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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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律師,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新聞出出版法專業委員,《財經》雜誌、《財經時報》、《炎黃春秋》、《中國改革》、《商務週刊》、《北京青年報》等媒體的常年法律顧問,代理了一系列公民維權案件。 

應紐約皇后區公共圖書館國際資訊中心特別邀請,蒲志強律師5月1日在法拉盛圖書館,就中國的法律和公民維權的話題演講,以下是演講實錄:

很高興能夠來到這裡和大家交流,李江琳老師設定的題目是法律和民間維權,2002年、2003年間開始,在中國「維權」這個詞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或許是因為中國人開始注意到自己還有權利。  

先聊一聊我自己對權利的想法。這幾天,我一直在寫一個文件,就是關於郭國汀律師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書。郭國汀律師因為辦理法輪功的案件這樣一些敏感案件,剛剛被上海市司法局停止執業一年,這樣的(維權)律師又少了一位,大家覺得兔死狐悲,唇亡齒寒。有人說,郭國汀、高智晟我們這樣的是維權律師,但是現在從律師為老百姓維權,到律師為自己維權,再到律師沒有資格為自己維權,我覺得既表明中國有很多人關注權利,也表明中國人的權利被踐踏。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之所以大家對權利感興趣,是因為權利真的是好,中國人以前沒有多少權利的觀念。中國人活著和美國人不太一樣,活著就是盡義務的,大家能夠有幸出生,不幸活下來,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人世間有很多非常無奈的東西。比如作為一個男人,在傳統的家庭裡面,你自己是什麼不重要。從小被要求讀書,有人告訴你, 「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讀書是為什麼呢?「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千鐘黍,書中自有顏如玉。」書中可以有一切的東西,只要你按照朝廷的旨意去讀書,只要按照黨的要求好好讀書。如果你用你自己的思想去讀,或者用你自己的心態去感知,那麼可能會有問題。中國人活著,為了傳宗接代,廣大門楣。我們一直在盡義務。  

這兩天,我們在琢磨憲法,看有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章節,憲法規定的權利包括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對國家機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同時,法律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文學創作的活動的自由。去年修憲的成果是走「人權路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要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我們有許多權利,但是我們經常發現,權利不是很好使。權利和義務明顯處於不對等的狀態,當你認為你的權利受損的時候,你拿出憲法說,我有言論自由,我有結社自由,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人可能會告訴你,你怎麼這麼迂腐啊?憲法不一定寫在紙上,就特別好使。




圖:律師浦志強2005年4月在紐約市法拉盛圖書館演講,談中國的法律和維權問題。

公民的義務,蠻多的,而且不明確,比如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有服兵役,有計畫生育的義務,有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不管你是否有資格能夠接觸到國家的秘密。愛護國家的榮譽的義務,國家比人大,這是我們這邊特別重要的特點。有的時候沒有人管你,很多時候不做不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我們不主張不去履行應盡的義務,我們要按照是否合法這一規則去做,但是誰來考核法律本身是不是合法?  

比如說,憲法規定言論自由,但是類似於中宣部、新聞出版署,會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有權制定部門規章,中宣部不用說了,因為它沒有身份,沒有登記註冊的部門,它如果做了什麼事情,你告它都很難告。國務院也可能制定行政法規,中宣部也可能經常打一些電話,這樣做的結果就可能使你的言論自由受到限制。你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如果你隨便入一個教恐怕不行。這次我在美國看到教皇去世,中國首腦沒有去參加梵蒂岡的葬禮,很多國家的政要都去了,不管他(的國家)是不是(屬於)這樣的教派。我想,我們不去是因為,梵蒂岡給陳水扁發了簽證,和陳水扁碰面而不好意思。這明顯是把宗教和世俗的問題混在一起。如果我是梵蒂岡,我也不會不給陳水扁發籤證,他願意來聽一聽畢竟是好事。  

前一段國內集會遊行示威好像突然一下子放開了,很多人都可以去遊行了,而且遊行的時候可以什麼都做了,只要針對日本人,各方面配合、合作都很好。很快突然好像又說不許游了。從我的專業角度,我更多關心的是遊行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是憲法的權利,公民有通過和平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抗議啊,擁護啊,做歡呼雀躍狀啊,都是可以的,這是你的權利,但是你如果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去申請遊行報批,你就會發現完全沒有可操作性。總則裡面去肯定,在分則裡面去剝奪和限制,最終使得你的權利沒有辦法可以落到實處。  

這其實就給我們在的社會帶來一些問題。1989年以來,我感覺黨和政府還是把穩定看得比較重要,李鵬說過,「要像愛護自己的眼珠一樣,愛護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  

穩定和秩序是重要的,穩定壓倒一切,不惜一切代價追求穩定,就有點過分了,因為生命的目的不僅僅是追求活著,活著的目的,不僅僅是保證不死,否則那就是「好死不如賴活著」,甚至還比不上。

民間維權

回到法律和民間維權的關係,我的印象是,李健做的公民維權網,可能對推廣這個概念有一點幫助。他的網站在2003年12月被關閉了。我代理他告了北京市通訊管理局,稱其關閉網站的行政行為違法。開庭的時候,沒有理律師怎麼回事,法官先問他是不是李健,然後就發了一個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李健的起訴沒有法律條件。我們提起上訴,上訴也被駁回,公民維權網為自己維權,維權不成功。  

任何法律行為都有可能被解釋稱維權,法官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對律師的要求,不能使用偽證,製造偽證,或者惡意地曲解法律。我們也面臨著一個問題,就是怎麼樣去界定維權。過去十幾年來,中國的經濟發展迅速,由於沒有政治體制改革方面的鬆動,沒有新聞監督和輿論去制衡,也沒有權力之間的制衡,注重經濟增長的同時,忽略公平,表現為弱勢群體大量出現,弱勢群體的權利受到普遍侵犯,他們的訴求沒有人去重視。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弱勢群體為保護自己權利所進行的抗爭可以被理解成維護權利的行為。  

中國有誰不是弱勢群體呢?我說過,現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成員很難找到幸福的感覺。我相信,江澤民和胡錦濤可能也面臨很多問題,在擁有很多權利,在旁人看來非常幸福的時候,一定也會為國家的未來和自己的命運憂心忡忡。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我們這個社會,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的權利保護。去年年初,大陸有個手機簡訊,「單位就像一株爬滿了猴子的大樹,往上看都是屁股,往下看都是笑臉,往左右看都是耳目,祝福收到簡訊的人在新的一年裡,能夠往上再爬一些,能夠多看到一些笑臉,少看到一些屁股。」




圖:律師浦志強2005年4月在紐約市法拉盛圖書館演講。圖為聽眾席上的胡平(左)和林培瑞(右)。

過去說到維權,很多的事情是和領導反映,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糾紛,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因為社會發展的迅速,不斷創製規則。現在從民間的呼聲,可以看出老百姓哪些權利更多地受到損害呢?  

中國的環境破壞嚴重。還有突出的問題,農村集體土地被徵用。中西部農村很貧窮,農村所能有的資源只有土地,還有勞動力,勞動力最不缺。城市發展需要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法》和《房地產管理法》的空隙,一個縣委書記就可以把城郊一塊上千畝的土地改變用途,變成一個超級市場、開發區和商貿城。名義上,農民是以勞動群眾名義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農民沒有辦法直接和開發商交易,開發商也習慣於到市委書記和縣委書記門前去走動,想辦法把看上的土地拿下來,不管是招標、拍賣、掛牌,都有很多操作空間,行賄和受賄的現象非常普遍。各地腐敗和高額利潤的存在都是以農民喪失自己本來應得的利益為前提的。有人牟取暴利,是通過營銷創造出來的嗎?往往不是,一畝土地本來值100萬,因為和書記的關係,30萬就買下來了。利益共同體非常容易達成,損害的是農民的利益。有人說,去年溫家寶政府已經在嚴格要求控制土地資源一種無序的轉化。中國的城市發展,向農村征地,比實際價格少付的錢是4000億到6000億。中國社會很奇怪,為中國經濟的成長和文化進步買單的恐怕都是最弱勢的人。  

城市裡面的需要維權的弱勢群體,除了大批的國有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虧損改制,國有資產流失,失去自己工作的下崗工人,還有就是有特殊信仰的人,受到限制是否合適。最近在網上看到,有 1000多退伍軍人也在北京上訪。各個階層,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領導很難按照以往的方式去領導,被領導者也很難按照以往的方式被領導,按照列寧的話來說,社會革命時機就要到來了。但是我們怎麼辦,我覺得要避免革命,因為革命不解決問題。  

如果不是城市建設拆遷拆到你的房子,可能不會去關心。北京變得越來越漂亮,為什麼總是有些釘子戶就是不搬遷呢,可能無非是想厄政府一點錢。政府和誰站在一起呢,往往是和開放商站在一起。今年我們事務所代理一個北京的私房主,和富裕的港籍開放商陳麗華以及土地局在打官司。  

我們也在研究城市的拆遷中,為什麼一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是1982年憲法裡有的,任何房屋擁有者都可能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租賃權,按照物權法的基本規定,這成立在想拆遷的人之前,想拆遷任何一個區域,要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租人進行商量,我們的城市經常是規劃局局長在辦公室裡一做,然後某個老闆來說,這個地皮不錯,規劃一個漂亮的酒店,商廈。我們根本不考慮千家萬戶在這上面住著,在規劃圖上一畫,交了錢買地就可以做了,就可以向銀行貸款了,把作料兌齊了,你就可以開始做了,辦了拆遷證之後,有黨和人民政府撐腰,就可以開始拆了。中國人其實不太關注自己的權利,也不太尊重別人的權利。我們說,農民可憐悲慘,當對城市進行拆遷的時候,農民可能非常兇惡。開放商可以說,拆一間房子,我給你50塊錢,所有的磚可以拿走。這個農民會像瘋了似的,把居民趕出去,不管你家裡有沒有人。上房揭瓦,窗戶砸掉,中間衝突非常多。  

我們承認社會是多元化的,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想做什麼,這樣的過程中,如何保護權利,不是去無原則的擴張,不是鼓勵民眾用激烈的方式,社會的衝突不解決實際問題。  

以往,法律在維權時候起的作用不大,但是自從孫志剛事件和SARS事件之後,從網際網路開始對人們逐漸有更大影響的時候,法律的影響力逐漸顯現。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情況下,挑戰現政府的權威,對於中國人來講充滿風險,因為他們(政府)不按照牌理出牌,為了達到目的,可以隨便找一個罪名。  

上個月,中國新聞的熱點是,一個被指控殺害自己妻子的人,做了11年牢,妻子又回來了,是什麼是他最後供認不諱地呢?不清楚。也有早就告破的案子,結果真凶抓到了。河北承德四個農民被判了四次死刑,最後給了一個死緩,十年前承德有搶劫出租車的案件,屬於惡性案件,領導批示要限期破案,(公安)就把附近的農民抓過去,可能有很嚴酷的刑訊逼供,最終所有人都供認不諱。如果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把權利的意識注入到公民維權中間去,能夠使自發維護權利的行為具有更多的理性和法律的意識,是不是能對於社會能夠更好一些?  

就我本人來講,和郭國汀、高智晟維權、莫少平律師相比,我更多地側重於言論自由。

幾個關於言論自由的官司

2003年,我代表肖夏林,肖夏林被余秋雨告了名譽侵權,我對文學感興趣,本科學歷史,研究生學古代漢語。法庭判決余秋雨敗訴,認為肖夏林撰寫的文章雖有不妥,並不必然導致余秋雨社會評價的降低,不構成對余秋雨名譽權的侵害。  

隨後,我辦理了《財經》雜誌被海南凱利公司起訴名譽侵權的案件,這個以前就有名,它想在國內上市。海南凱利公司被證監會查明虛構的利潤是97%,沒有允許它上市。2001年,凱利公司在北京市 11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證監會違法,北京市兩級法院判處證監會敗訴,引起轟動,受到大家認可,一個決定上市公司生死的機構,也要受到管轄。但是業績到底是真是假?《財經》雜誌派出記者調查,2003年9月,在《財經》上發表《凱利真相》,證明利潤是虛假的,證監會是正確的。2003年,凱利公司老闆告了《財經》雜誌、《財經》時報和記者,我替這三個被告作辯護律師。  

2004年3月,參加中國社科院文學組的一個作品研討會上見到了陳桂棣、春桃夫婦(《中國農民調查》一書作者)和溫鐵軍(中國改革雜誌社社長兼總編輯)先生,當天決定就把兩個案件都給我來做。  

《中國改革》報導了一個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問題,包括領導人跋扈、資產流失、職員被違法解職,虛構經營業績。公司告它損害名譽,要求賠償590萬元。去年6月15日開庭,最終我們把這個官司打贏了。《中國改革》一案2004年10月我們一審勝訴,現在對方撤回上訴。  

這個案件在現行的訴訟原理上有所突破。在美國,如果總統和州長起訴某個人,很難勝訴,作為公眾人物,需要滿足紐約時報和沙利文案「實際惡意」一案的原則(即侵犯名譽權的誹謗出於「實際惡意」,也就是事先意識到這種說法是不真實的,或不計後果地漠視它的真偽」)。  

中國法律對於媒體侵犯名譽權的規定是,新聞報導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應該認定為侵權;如果新聞報導基本真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則被認為有侵犯名譽權;如果反映的內容嚴重失實,也應該認定為侵權。名譽受到損害是前提。當事人主觀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民事侵權不是以故意為必要條件。過失也同樣構成侵權,和美國實際惡意的原則規定不同。不僅僅是明知故犯不行,而是只要錯了都不行,而且從舉證責任來講,媒體被分配了過重的舉證責任。原告的責任過輕,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法院經常要求媒體和作者來舉證。  

過去打類似案例的時候,要求媒體證明他們的文章是客觀真實,或者法律真實。很難做得到客觀真實,因為事過境遷,誰也想不起來。證明法律真實,媒體由於客觀原因,也很難做得到。比如經常有媒體報導兩個大公司簽約的行為,媒體要寫報導,不可能說要一件合同原件。《中國改革》一案法庭辯論的時候,對方說媒體沒有拿到原件作為證據,就不可以去寫。我回應說,是不是《人民日報》報導胡錦濤講話,還要胡錦濤簽名?  

這個案件的最重要的一個突破在於,把認定是不是嚴重失實,降低到一個新聞真實的程度。採訪當時,只要有以一般人來看是可以信賴的消息來源,就不再是嚴重事實。法庭還說,公眾評論不構成侵犯名譽權。評論不是針對某個人,某個公司,是關注一個現象,比如國企改制,即使嚴辭激烈,也不是侵犯名譽權。觀點是觀點,新聞是新聞。  

《中國農民調查》這樣的一本書,引起了很大反響。中國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新聞自由,也沒有獨立媒體,新聞事件我們不敏感,或者被要求麻木,10年前的事情,新聞沒有關注,所以是以報告文學的方式寫出來。張西德,現在擔任阜陽市的政協副主席。《中國農民調查》揭露,張西德曾經擔任書記的阜陽地區臨泉縣,在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時陽奉陰違,執行計畫生育政策過火,幹部工作方式簡單粗暴,貪污腐化,張西德在發生於1994年4月2日,公安武力鎮壓王營村農民的「四二事件」中負有主要責任,推行計畫生育政策時說過,「寧要7個墳頭,不要1個人頭」等。書中說他五短身材,離了稿子,和粗人沒有兩樣。張西德根據這些描述,起訴陳桂棣夫婦和人民文學出版社。他一個著名的說法是,書中涉及他本人的23處主要描述和評論,除了張西德三個字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張西德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告到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天,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給人民文學出版社發了一個通知。通知說,鑒於法院已經受理了這個案件,為了避免損失擴大,引起新的糾紛,要求出版社停止發行。我們後來對法院提出了批評,因為要求停止發行需要以裁定的方式,而不是採取通知的方式。2004年8 月27日,庭審結束,我以為會很快出結果,結果等了一個月都還沒有。我寫了一個申請,追究證人的偽證責任。張涉嫌以5000元收買證人。為張西德作證的包括,張西德提拔過的一個人事局局長,我問他你想證明什麼,他說,「我想證明張書記的理論水平很高,不是一個粗人。」  

不能說你在開會的時候,你就是代表黨,代表人民,等你打官司的時候,別人批評你的時候,你就變成了一個普通公民。我曾經問他(張西德),一個中國的普通公民,那麼容易冒充嗎?  

張西德曾有過一個抗議,他說,我是政協主席,按照李瑞環的話,就是亦官亦民,陳桂棣是作協主席,是官,所以我挺身捍衛自己的名譽,我告你,這是民告官。我看了以後特別高興,終於有了一種新的學說,民告官原來是這樣一種情況。  

本來張西德是原告,在法庭上就像鬥地主一樣,農民坐得黑壓壓的。四二事件中,警察見人就抓,見人就打,一個農民受驚嚇而死。他的老伴張翠英69歲了,一定要求作證,她作證之後,就當場跪在地上,請求青天大老爺給她做主。這時,還有一個老太太,也從旁聽席上撲上來,要求法官給她做主。她的老伴在四二事件中被誤抓之後,幾個月之後去世了。場面讓人感到動容。四天開庭的時間,每天法庭門口都會聚集幾百人,在有限的時間,給我們遞上訴材料,講冤情。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和輿論不公開,言論不公開有關。《焦點訪談》曝光的縣委書記,一定會被撤職,為什麼?因為他們讓領導人覺得沒有面子,全國人民千夫所指,在《焦點訪談》門口排隊告狀的人對司法沒有信心。另一邊排隊的是千方百計不要讓報導的人,兩頭排隊。如果媒體多了,媒體關心的真相多了,社會會變得更加清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每一個縣委書記、市委書記都可以在自己的轄區範圍之內,掩蓋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廣東的媒體揭露廣東的新聞,可能找個茬就把你關進來,廣東報外地的,沒什麼事,頂多就是個名譽權糾紛,這就是中國異地監督的媒體現象。但來自不同地方的報導會在網路平台上彙集到一起,那些保護傘不那麼硬的官員和名人們,會考慮選擇訴訟的方式。保護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有時會發生衝突,這時候,就需要區分。美國的原則是,區分話題,原告身份,區分實際惡意,就顯得有必要。如果媒體總是敗訴,久而久之,就不會有媒體再去行使監督的權力。  

媒體應該按照自己的原則去發現新聞,關心他關心的事情,辦一張報紙是要幹什麼呢?賣得多,廣告好,影響力就產生。媒體在報導時出現了問題怎麼辦?我想,既要要求他們嚴謹中立,把新聞與評論分開,以免攪入無端訴訟。另一方面,要讓法律意識到怎樣保護媒體正當的權利,尊重媒體的特點。中國的新聞學教授已經把西方新聞報導的原則介紹到了中國,但是為什麼媒體敗訴的居多?因為法官不懂,絕大多數的律師不懂,大家還不認可。我所做的是把新聞學的原理,用我的行為表達到中國的法庭上,偶爾會被法庭接受了,法官以自己的方式,把判決寫出來,有些官司打贏了,以後有助於確定原則。我相信,不管判決結果如何,張西德先生以後可能也不再會為這種事打官司了,可能還有很多縣委書記想告陳桂棣的,一看這麼聲名狼藉,可能也不會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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