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國過渡政府: 關於不承認國、共兩黨政府放棄對日索賠決定之法律效力的法令

鑒於自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後,作為世界反法西斯陣線之戰勝國的中國不久即處於內戰狀態;

鑒於此內戰的直接後果是在中國境內產生了兩個分治的政府,即原有的中華民國政府和新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鑒於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遠東戰場戰勝國的中國與戰敗國日本之戰爭賠償談判,是在戰勝國一方尚處於內戰狀態之背景下進行的;

鑒於作為戰敗國的日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作為戰勝國的中國之兩個政權互不承認並各自爭取國際承認這一談判背景;

鑒於在作為戰勝國的對日索賠談判中,中國的國共兩黨分治政權均各自受制於自身爭取國際承認之國際法人資格的巨大困擾;

鑒於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國際社會亦因作為二戰最大戰勝國中國之兩個分治政權的困擾,而將中國整個地被排除在外;

鑒於在中國領土上的兩個分治政權,迄今亦未能實現以一個統一的國際法人資格,作為其與戰敗國日本的戰爭賠償談判中的單一談判主體;

鑒於在中國領域內處於分治狀態下的兩個互相敵對的政權這一歷史現狀,事實上已大大地削弱了中國在與戰敗國日本作戰爭賠償談判中的戰勝國法律地位;

鑒於無論是一九五二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與日本國政府進行的戰爭賠償談判時,均各自處於一種戰勝國國際法人地位不完全之法律狀態,

鑒於任何談判雙(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完全,均勢必會影響到契約雙(各)方之法律地位的不對等,從而亦勢必影響到任何法律契約之公正性和有效性;

鑒於中國作為第二次世界反法西斯陣營的戰勝國、作為遠東抗日戰場上抗戰時間最長、抗敵數量最多、抗擊戰場最大、犧牲最為慘烈的戰勝國,依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得享有獲取戰爭賠償之全部權利和與此相應的全部利益,且這種戰勝國權利之充分代表和利益之充分享有,均只有當戰勝國作為一個單一的談判主體時才可能充分得以實現;

鑒於綜上所述且並不以此為限之全部因由,茲決定:

第一、不承認國、共兩黨政府此前所做出的任何放棄對日索賠的決定及其所簽署的任何相關雙邊文件之法律效力。

第二、中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就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承擔全部侵略戰爭罪責的戰爭賠償問題,重開政府間談判。

第三、中國將組成法律專家組,對整個對日索賠談判進行全面評估,其評估信息,向全民公開。

第四、在中日政府間的戰爭賠償談判開始之前,中國內部兩個分治的政府可先期協商,以就一個單一的戰勝國談判主體等事宜達成內部諒解。

第五、中日兩國政府間對日索賠談判之結果,必須以專項條約的形式記載並簽署,且經雙方國會批准後生效實施。


民主中國過渡政府 總統:余樟法(東海一梟)
2005年4月29日

(中國天鵝絨行動論壇)(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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