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原副省長終審領刑12年

前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原副省長劉克田受賄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劉克田的律師宋紹富表示,他將繼續為劉克田申訴。

  2月4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克田有期徒刑12年。劉克田提出了上訴。前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宣判。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所採用的21項證據均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二審認定的事實無變化。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克田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產,折合人民幣1317500元,劉克田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上訴人劉克田所提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原審適用法律不當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8條(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前日的整個宣判過程劉克田有3名家屬旁聽。宣判結束後,劉克田再次被押往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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