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理性地殺人,遠比魔鬼瘋狂地殺人更千百倍地令人恐怖。人類最血腥的罪惡,從來都是所謂「好人」高舉著「正義」的旗幟,在法律的保護之下理直氣壯地執行的。特麗事件之所以引起了美國、整個西方、以至世界的關注,之所以再次把美國輿論撕裂成兩半,再次凸顯左派民主黨和右派共和黨之爭,就因為它絕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家庭民事糾紛,也不僅是一個文化和法律衝突的問題。
對這個腦殘障者生命的處置和態度,淋漓盡致地表現了美國及西方社會兩種文化(死亡文化和生命文化)、兩種理念(人本主義和基督信仰)、兩種文明(相對倫理和絕對道德)之爭。它涉及到人類在這兩者中選擇哪個走向的重大問題。美國法官的這次判決,不僅剝奪了一個無辜女性的生命,而且是一次對「絕對道德標準」判處死刑,它是20世紀導致納粹和共產主義興起的那種拒絕上帝、人本主義思維的可怕延續。
這個在過去兩週以來引起美國媒體和民眾最大關注的事件起因是在1990年,當時26歲的特麗突然心臟停跳了幾分鐘,導致大腦缺氧而失去意識,醫生診斷她成為「植物人」。8年前,她的丈夫邁克向佛州法庭提出,要求拔掉特麗的進食管,理由是他妻子曾說過,如成為植物人,不願意靠插管存活。但特麗的父母不同意,不僅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聽過女兒這種表示,而且他們提供的錄像帶顯示,特麗不僅有表情、會微笑,還有眼睛、頭部隨移動物轉動等反應,即她沒有完全腦死亡;所以他們打官司要求照顧特麗,希望女兒活下去。但佛州法官卻判決邁克勝訴,於是特麗的食管被拔掉。
按美國目前的法律,這類民事案件由各州地方法院判決,聯邦法院不受理。但由於特麗案件事關緊急的人命和對重大生死問題的態度,所以美國參眾兩院隨即通過了一項專門法案,同意特麗一案可遞交到聯邦法庭審理;休假中的布希總統也連夜趕回白宮簽署法案生效。但是,聯邦法院和聯邦巡迴法庭審理的結果仍是特麗父母敗訴。最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被拒絕受理,因最高法院一般只審理和憲法有關的案件。
特麗一案主要是由佛州地方法官審理的。判決拔掉特麗食管的主要根據,一是按「佛州監護法」,特麗的丈夫邁克是監護人,他有代表特麗發言的權利,而特麗的父母沒有;二是邁克表示特麗曾說過一旦成為植物人,不願意活下去,所以拔掉食管是特麗自己的意願;三是醫生診斷特麗已處於「腦死亡」的植物人狀態,沒有康復可能。
但法官的這三條主要判案根據都有可爭議之處:首先是邁克已經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丈夫資格」,因他早在八年前就和另一個女人同居並生了兩個孩子,後來兩人正式「訂婚」。法律之所以把監護權交給配偶,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配偶之間具有最親密的關係。但當邁克和另外一個女人一起生活、生育子女、並已經訂婚的情況下,他對特麗的愛和情感當然大打折扣,而且既然他已經違背了婚姻誓言,他就已經不是事實上的丈夫。但法官無視這個任人都可以做出基本判斷的常識,堅持邁克仍是法律意義上的丈夫,仍有完全代表特麗講話的權利。
其次,整個案件中最關鍵、也是支持給特麗拔掉食管的陣營最強調的,是絕症病人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生命。但這裡的一個重大疑問是,到底特麗有沒有這種「遺囑」?事實是,她沒有留下任何文字說明她一旦成為植物人,願意選擇安樂死;只是邁克自己這樣聲稱而已。特麗發生意外時才26歲,那麼年輕就立下關於自己一旦成為植物人如何處置的口頭遺囑,不太合常理。據《華爾街日報》3月27日引用的Find Law公司民調,18到54歲之間的美國人高達76%沒有生存遺囑(living will),20多歲這個生命正旺的年齡段自然很少有人這麼做。即使在55歲以上的老人中,也有47%的人沒有這種遺囑。且不說特麗當時年輕、健康,立什麼關於植物人的遺囑,按常識判斷實在可能性很小;而且即使夫妻間不經意地感嘆一句「我要是植物人可不想靠插管活」,能不能算正式「口頭遺囑」也非常值得討論。更何況現在只是一個背叛了她的丈夫這樣聲稱,沒有任何實際證據。
除了年輕之外,特麗出生、成長在虔誠的天主教家庭,很早就受洗。天主教是不同意用自殺和安樂死來結束生命的,因而作為教徒,她也不大可能立下這樣不合教規的「遺囑」。
而且各種跡象顯示,邁克的「遺囑說」不像是真的。據《紐約時報》報導的法庭文件,在特麗發生意外後七年之內,邁克從沒提過妻子有這種「遺囑」,直到他打贏了醫療事故官司,拿到了百萬美元賠償之後。特麗婚後一直無法有孩子,因此接受一種「激素治療」,期待增加生育可能。她發生意外後,邁克以「醫療事故」為由打官司,最後獲得105萬美元賠償,其中30萬給邁克本人作為婚姻損失賠償,75萬給特麗做醫療費。特麗當年的一位女友在電視上說,邁克在打官司時承諾,拿到賠償要買個大房子,把特麗和其父母都接到家中;但他拿到百萬美元之後,「整個變成另外一個人」,他自己買了房子,裝修了他母親的公寓,卻沒有接特麗和她的父母,而是找了女朋友同居。後來又提出訴訟,要求拔掉特麗的食管。在特麗腦傷殘七年之後,邁克的大腦竟「突然」活躍起來,回憶說妻子有過口頭遺囑,這種說法怎麼能讓人信服?
據《紐約時報》報導,邁克的這種說辭曾被知情人戳穿過,在2001年邁克首次官司勝訴,特麗的食管被拔掉後,邁克的前女友給當地電臺討論節目打進電話說,邁克曾對她說過,他不知道特麗到底有沒有遺囑。於是法官根據這個「證據」恢復了特麗的食管。但不久那個女友就反供,背後是否有邁克壓力或收買,法庭則沒有調查。
對於邁克在特麗發生意外七年之後,在得到105萬美元、有了「未婚妻」之後,突然說「想起來」特麗有過口頭遺囑之說,《華盛頓郵報》專欄作家克勞姍默(Charles Krauthammer)評論說,明擺著的,當邁克和他的「未婚妻」一起生活之後,「特麗就成了一個障礙」。福克斯電視臺王牌評論員歐萊利(Bill O'Reilly)則在他的廣播節目指出,當丈夫和妻子有利益衝突(邁克要和別的女人結婚)時,他的話不僅不可信,而且他已成為要蓄意謀殺特麗的嫌犯。
法官判決可拔掉食管的第三條主要依據(醫生診斷特麗已是「永久性植物人」)也是有爭議的。據《紐約時報》刊登的法庭文件,共有6名醫生作過診斷,其中4名確定特麗已是植物人,大腦已絕大部分死亡,沒有恢復可能;但有兩名醫生持異議,其中有美國知名神經科醫生切希爾(William Cheshire)曾祛病房看過特麗,並研究了特麗父母拍下的錄像帶,他的結論是,特麗不是「植物人」,還有一定的意識能力。
四位認定特麗是「植物人」中的主要醫生是克蘭夫德(Ronald Cranford),他以前曾確診的一位「植物人」(也斷定沒有康復的可能),12個月之後卻清醒了過來。當有人對這位「專家」指出,如果當時聽從他的診斷,這個人不就像特麗一樣被「殺」掉了嗎?這位專家回答說,「那是我的一個錯誤;但特麗不一樣,她已是植物人15年了。」但美國最近有一位曾有被醫生判為 「植物人」的女性,20年後竟可說話,呼叫父母。在CNN的「萊瑞.金現場」節目上,也有兩位女性現身說法,她們都曾被醫生判為「腦死亡」或「植物人」,也曾靠插食管存活,其中一位的脖子上仍可清晰看到那個插管的洞口傷疤,但她的丈夫拒絕拔掉其食管,細心看護她,5個月後,她清醒了過來,今天在電視節目上講話比許多專業評論員都更頭腦清晰、口齒伶俐。另外據3月26日《紐約時報》報導,在美國還有四名跟特麗的狀況一樣,由於大腦缺氧而導致腦死的男性病人,也是被醫生診斷為「永久性不能康復」的「植物人」,但最後都清醒了過來。
在三項主要判案根據都有疑點的情況下,為什麼佛州的法官們仍是拒絕特麗父母的要求?法律專家評論說,這是按司法條文辦案,因為按照法律,邁克是監護人,他說特麗有過口頭遺囑,這就是判案「根據」,而那些質疑則不能作為法律定案依據;對於特麗是否植物人,要以多數醫生的診斷為主,而且長達15年腦死,就沒有康復的可能。
但這樣人命關天的事,應不應該在有嚴重疑點的情況下定案?在美國,被判處死刑的,不等本人提出,都會「自動」進入上訴程序;每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超過20 年,等於被判死刑後,至少還可活20年。任何新「證據」,或律師找到新的理由,都可以使案件一而再地上訴、重審。即使這樣,仍有相當多的美國人要求廢除死刑,畢竟生命只有一次,一旦錯判,就無法「更正」。
特麗案件則陷入類似「22條軍規」的窘境。因為如果她是個死刑犯,在所有上訴失敗後,州長和總統都有行政權力「特赦」她免於一死。但由於特麗是個完全無辜的人,從來沒有被判過任何罪,所以按法律不存在她被「特赦」一說;也就是說,沒有法律條文說州長或總統可以「特赦」特麗這種無辜、無罪的人。於是,殺了多少條人命的罪犯可以得到赦免,而一個完全無辜、無助的殘疾人,就竟然要在全世界的注目下,由於沒有法律條文保護,被活活地渴死、餓死!無論多少人在她病房門口聲援、呼救、流淚、祈禱,但所有人就都束手無策,天下沒有比如此「執法」、如此「人被條文殺死」更荒誕的了!
退一萬步說,即使法官判案的三條理由都毫無疑點地成立:第一,邁克沒有其他女人,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是完全有資格代表特麗的丈夫;第二,特麗有文字遺囑,不想在成為植物人情況下仍繼續存活;第三,全部醫生都一致判斷特麗大腦永久性全部死亡,沒有恢復的可能性。那麼在深愛特麗的父母、兄妹願意接管、繼續護理她的情況下,有沒有必要一定要按法律程序殺死一個無辜的人?
事實上,這種假設的三條理由也都有可爭議之處。首先,對於邁克來說,在妻子腦傷殘或完全成為植物人之後,他要找其他女人,就應該和特麗正式離婚。但事實是,無論特麗的父母怎樣苦苦哀求邁克和自己的女兒離婚,由他們來做特麗的監護人,邁克就是堅決不肯,一定要給特麗送終。佛州布希州長打官司要求州政府做特麗監護人,邁克仍不放棄,布希州長也輸了官司。
邁克堅決執行特麗「死刑」的理由是,他要尊重特麗本人的願望,他是在為維護特麗的「死亡權利和尊嚴」而戰鬥。這裡且不說特麗根本沒有留下文字,即使有,她是否清楚地表明在腦死亡什麼程度下不想活了?二十幾歲健康時的想法和今天是否一樣?從無數歷史人物和我們每個人的成長經驗中看出,人的思想變化可以是驚人的、翻天覆地的。尤其對於疾病和生死問題,健康人和病人的想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在美國多個電視評論節目上,都有人出來證明,自己健康時認為一旦傷殘等,就不想活了,但真正生病或癱瘓之後,想活下去的願望比健康時還強烈。所以用健康者、或健康時的思維去判斷傷殘者的願望是不公平的。
那麼照這種說法,那不是人的「遺囑」都可以不遵守了嗎?那立 「living will」還有什麼意義?當然不是。如果病人家屬全都毫無異議地一致確認、並願意執行living will,那當然應該執行。但在特麗這個案件中,既然她的父母那麼願意照顧這個女兒,為什麼一定要她死?而讓這個無辜的腦傷殘者活下去會損害誰?當生命和法律條文發生衝突的時候,應該選擇生命還是法律條文?今天,那些專家學者、文化人們最高聲強調的就是「我們要遵守法律!」對此讓我引用英國歷史學家保羅.約翰遜(Paul Johnson)《知識份子》一書中的以「提防知識份子」為題的全書結論來回答:「任何時候我們必須牢記知識份子習慣忘記的東西:人比概念更重要,人必須處於第一位。」
邁克和他的支持者辯解,我們要維護特麗的「尊嚴」,不能容忍她在父母的照看下「賴活著」。在這裡,邁克們的自相矛盾之處在於,他們一方面強調特麗已經全部腦死亡,一邊強調她的尊嚴要維護。而事實是,只有大腦有意識的人才有尊嚴感。如果特麗已經全部腦死亡,那麼她的腦子怎麼會產生尊嚴意識,這不是邏輯不通嗎?
這種所謂「植物人」的案例,和頭腦清醒的、想結束自己生命的絕症患者的根本不同之處在於:絕症患者由於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堪病痛折磨,感覺自己尊嚴受損,所以清醒地選擇結束生命。但是,醫生可以尊重病人的意願不再繼續採取醫療措施,但卻不可以幫助病人死亡,幾年前美國一個幫助安樂死的醫生目前還在伏法。為什麼不可以幫助人家自己要求死亡的意願?這就如同一個人要上吊,你不能幫他找繩索;一個人要跳樓,警察和民眾要全力設法搶救,而不是鼓勵他「快跳呵!」或推他一把。
對於特麗來說,如果她真是全部腦死亡的「植物人」,那麼她的大腦既不能產生尊嚴意識,也沒有肉體痛苦感覺,而且只需要食物和水就可以活下去。那為什麼不能滿足她的父母對她的一片愛心,讓她繼續活下去?而且還有更重要的一層意義:在愛和關照這個完全無助的生命的過程中,可以提升特麗的親人和那些關注她生命的人們的精神世界。就像修女泰瑞莎所說的,正是由於有機會面對那些弱者和傷殘的人,才會啟迪和提升人的愛和憐憫,讓人更有「心」。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仍有許多人認同特麗被活活餓死?邁克和他的支持者們強調,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必須服從法律。這當然沒錯,在法律沒有和生命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服從法律,無論對判案多麼不服。例如選舉、婚姻、財產等糾紛,甚至犯罪案件等,哪怕是殺人案。例如十年前的辛普森案和最近的好萊塢演員被控謀殺妻子,最後獲無罪釋放。這兩個案子按常識判斷,嫌犯都是罪犯,但既然法律審判結果他們無罪,無論我們腦中怎麼認定他們就是殺人凶犯,都必須接受判案結果。畢竟這是放掉一個人,而不是殺掉一個人。我們推崇民主國家的判案原則,就是因為它是「寧肯錯放一千,也不能誤殺一個」。
但無論多麼民主的國家,法律畢竟是人制定的,只要是人幹的事,就必定不完美,必定有疏漏和錯誤之處。那麼當以法律條文難以斷案的時候,我們應該選擇「要求生命的」,還是選擇「要求死亡的」?在特麗這個案件中,為特麗爭生命的父母,和為她「爭權利」的丈夫,到底誰更愛特麗,人們的道德良心更應該往哪邊傾斜?人類的祖先早在三千年前,就給我們做出了絕頂智慧的選擇:
在《舊約聖經》中有一個「所羅門的測驗」:兩個女人爭奪一個孩子,都說這個嬰兒是自己所生的。當年沒有DNA測驗,而根據兩人各自說辭,以色列王所羅門無法判斷孩子到底是誰的。於是他智慧地說,拿劍來,把孩子劈開,兩個女人一人一半。其中一人同意,另一個則立刻跪下說,千萬別把孩子殺死,給另外那個女人吧,她不爭了。於是所羅門把孩子判給那個「不爭了」、為孩子求命的女人,因為誰站在「生命」一邊,誰才是真愛這個孩子的生母。結果所羅門的判斷正確。
但今天的法官,為什麼在糾纏不清的情況下,一定要裁決「選擇死亡」一邊勝訴?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都支持邁克和法官?難道他們對特麗的父母毫無同情心?他們看著那個無辜、無助的特麗被活活餓死就開心?難道他們都對邁克的丈夫資格,特麗的所謂遺囑和她的病情都毫無疑問,百分之百地相信?絕對不是!那些身經百戰的法官、律師們,那些精明透頂的專家、學者們,對那些疑點當然清清楚楚,而且他們對特麗和她父母的同情心,也許並不亞於那些在病房外為特麗禱告的普通人們。但他們為什麼一定要堅持把特麗餓死?因為他們在是為一場意識形態而戰,而維護這個意識形態對他們來說,是高於人性,高於維護一個生命的。
這個意識形態的主旋律就是:人是世界的主宰,不是神;人有決定自己行為的一切權力,其哲學基礎是理性至上、人本主義。特麗案絕不是孤立的,它是自20世紀進入高潮的有神論和無神論這場戰爭中的一個戰役而已。在這場文化戰爭中,支持邁克和法官判決的一方,多是左派民主黨人和無神論者,他們贊成墮胎、安樂死、吸毒、同性戀結婚等等;他們認為文化是多元的,道德是相對的,人類不應該有絕對的道德標準。
而支持特麗父母的一方,多是右派共和黨人和基督教徒,他們認為必須堅持來自上帝(聖經)的「絕對道德標準」,如果人們都按自己的想法(及需要)行事,如果人類沒有統一的道德標準,那麼人的一切行為準則都會失去方位,失去根基,其結果一定是災難和死亡。當尼採喊出「上帝已死」的理性至上宣言之後,人類就不僅要主宰世界,還要按自己的烏托邦改造世界。這種與上帝隔絕的最大惡果,就是否定絕對的道德標準,於是把世界推向「道德無政府主義」(moral anarchy)。
支持邁克的一方,最強調的是美國是個法治國家,我們要服從法律。這話聽起來很有道理,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忘記了,耶穌基督本人就完全是在法律裁決後被送上十字架,而且獲得了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你說別給我講耶穌,我不信神。但是耶穌被殺害是猶太歷史上清楚記載的事實。
再看近在眼前的:在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審判時,那些納粹領袖們的自我辯護曾令法官們目瞪口呆,因為他們強調說,「我們並沒有做錯任何事情,我們只是按照我們的文化、道德和法律行事。」因為是德國最高法院發布公告,宣布猶太人不是人類。那些德國的法官、軍官和今天判決取消特麗食管的美國法官一樣,都是在規矩地按照法律條文行事;而那些檢查猶太人的身體,決定送誰進毒氣室的,都是獲得Ph.D、MD的醫學博士,像判定特麗是「植物人」、要拔掉她食管的美國醫生一樣的專家,他們經過醫學鑑定後,「合理合法地」把老弱病殘者、同性戀者和精神病患者等送進了煉人爐。因而那些納粹領袖們說,你們沒權審判我們,沒權把你們的道德、文化和法律強加到我們頭上,因為道德是相對的,文化是多元的。
當時紐倫堡聯合法庭不知所措,震驚之餘,律師們交頭接耳,議論紛紛;法官也拿不出任何條文應對,最後只好宣布休庭。沒錯,人家是按照自己國家的法律行事,人家有自己的道德和文化標準,人家的法院公告說猶太人不是人類,納粹官兵只是在執行國家的法律,你憑什麼理由,用什麼理論根據、什麼標準來裁決人家有罪呢?法官們經過措手不及的緊張和討論之後,搬出了 「自然神」的理論,用人類有基本的、統一的道德標準為理由,審判了納粹頭目。
當不承認有絕對道德標準的時候,那麼法官就可以決定哪個植物人被結束生命,反正他們已經是「沒有用」的人了。照這種理論滑坡下去,那麼一個被診斷永無康復可能、並對他人和社會具攻擊和威脅性的躁狂型精神病人,是不是也可以被結束生命?因為按照要結束特麗生命的那些人的邏輯,這類精神病人不僅對社會毫無用處(還有害處),也是活得毫無尊嚴,也是大腦壞了,喪失了意識能力。如果這種理論成立,它就等於確立,人類的一部分人有權判斷別人的生命狀態,並有權結束這個人的生命。(這裡暫不探討罪犯的死刑問題)
佛州的這個判案,是使人們走向奧斯威辛的道路。這絕不是危言聳聽。當年德國就是在理性至上、優化德意志民族的思維下,在高智商、高學識的法官主導下,在法律的範圍內,把精神病人,同性戀者,殘疾人和他們認為「低質者」等關押並殺害。當年納粹大屠殺中第一批被殺害的人,就是七萬名被認為「不可救藥」的精神病和其他患者;而且那場大屠殺就是從「安樂死」開始的!今天特麗則被他的丈夫和法官,以法律的名義送進了21世紀的美國式毒氣室。難怪在特麗病房門前抗議的人群,舉起了「歡迎到美國的奧斯威辛」的牌子。
斯大林毛澤東等共產主義者,也完全是在無神論、理性至上的意識形態內,完全在他們的法律框架下,屠殺了一億多人的生命。在拋棄絕對道德標準、無神論肆虐的20 世紀,人類理性地、「正義」地屠殺的人數,超過了以往19個世紀被殺害人數的總和;20世紀的全部災難,都是人不信神,和上帝隔絕,失去絕對道德標準的結果。因此有哲人總結說:「十八世紀聖經被扼殺,十九世紀神被辱殺,二十世紀人被殘殺。」其實在《聖經》中上帝早就清楚地指出:「憎恨我的都喜愛死亡。」難怪波斯的偉大政治家和詩人賽迪(Saadi)表示:「我畏懼神,其次是畏懼那些不怕神的人。」
特麗事件只是美國、西方和全世界這場文化戰爭中的一個戰役,一個驚心動魄的插曲。但特麗就在最民主自由、在我最熱愛的美國、在我們眼前被理性地、合法地結束生命,這無法不令人更加倍地憤怒和悲哀。也許特麗是上帝送給美國的禮物,在復活節的這個星期,讓她的生死再次喚起美國和世人走向上帝,在經過這個黑暗的時刻之後,為美國和世界迎來新一輪基督的光芒。
2005年3月29日於紐約
(觀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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