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柏橋: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

最近幾年來,中國農民的人權意識已經覺醒。他們運用法律武器,在全國各地組織了各種形式和規模的維權活動。有的地方自發組織起農會,推選出自己的代言人。不久前傳出農民維權代表、著名法學工作者李柏光被捕的消息,據稱李柏光是因為協助福建當地的農民從事罷免村幹部的活動而遭到迫害。這說明廣大農民要求落實憲法所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中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政治經濟等各項權利。然而,1958年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將中國公民人為地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建立了嚴格的二元戶籍制度,從此使農民在戶口登記、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就學就醫、糧油供應、稅費負擔等各個方面享有和承擔與城鎮居民完全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被淪為二等公民。長期以來,廣大農民不僅在經濟上遭到極大的剝削,在政治權利方面也受到了嚴重侵犯。他們無法享有與城市居民對等的憲法規定的各項政治權利。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農民不能有效參與政府管理,擔任國家公職。同時,農民在國家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佔的席位比例也遠遠低於非農業人口。農民佔全國人口的75%左右,而他們在人民代表大會中的所佔的席位不到10%,而城市人口則佔90%左右。

2.農民不能成立表達自己利益訴求和維護農民正當權利的農會組織。全國各地農民代表遭到迫害的情況時常發生。

3.村民自治沒有真正落實,村委會仍置於村黨支部的領導之下。黨支部書記所擁有的財政資源遠遠多於村主任和其他村幹部。

4.由於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沒有遷移的自由。1958年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其實質就是嚴格限制農民向城鎮自由遷徙和居住。這一法規使廣大民工在城市裡完全喪失了各項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為了切實保障農民憲法所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中國政府應該立即著手進行如下一系列政策調整。否則農民與政府的衝突會愈演愈烈。
 
1.進一步完善法制。加強對農民權益的立法,制定保護農民權利的系列法律,如農民法等;進一步完善選舉法律法規,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三條中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字眼,使農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真正得到落實;盡快廢除戶口登記條例和相關制度,將農民徹底從二等公民中解救出來。

2.黨政分開。黨委幹部可參與村委會選舉,但本身不再參與行政事務,只抓黨務,真正將權力交還給由村民直選出來的村委會。黨委幹部的開支由上級黨委直接撥出,村民不再負擔黨委幹部的行政費用。

3.健全鄉村選舉制度。設立專門的全國選舉委員會負責村委會選舉,改變過去長期來負責領導和監督村委會選舉的各級民政部門受制於各級黨委和政府,很難獨立地開展工作和公正地處理選舉糾紛的局面。

4.推動鄉鎮長選舉。盡快在全國範圍內推動鄉鎮長直選,逐步實現各級政府負責人均由民選產生。政府應成為推動社會朝民主化方向發展的動力。只有當社會真正民主化此後,中國公民尤其是廣大農民才可能真正享有完整的政治經濟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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