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楊經緯人身損害案二審代理意見

審判長:
倍受社會關注的幼童楊經緯被法院干警致殘案,致害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仍處在一個不確定的討論過程之中,而就案件的難易程度及法律技術的判斷方面是無需這麼多時日的。不難及時、有效地予受害人以應有的司法救濟並不是本案中特有的東西,但它卻不是本案中沒有的東西,這是當今中國社會法制進程中最為沈重卻也是最為普遍的存在。具體在個案中,這又是每個受害的弱者、或者叫尋求司法救濟者必須面對的災難。如果說,致孩子終身殘疾的事故是有天災因素存在其中的話,那麼,頹廢及腐敗的司法審判現狀則完全是極具生命力的人禍對殘疾孩子的再次殘虐。審判長,對於本案兩被上訴人的責任及責任承擔的範圍、數額問題,以及成就這些範圍及數額的法律標準及技術問題,律師在原審庭審結束時向法院提交了達9000餘字的《殘童楊經緯訴保山市中級法院及馬銳林人身損害訟爭案代理意見》。原審判決下達後又向二審法院呈交了2200餘字的《民事上訴狀》,這些文書幾乎窮盡了處理本案所應涉及的所有事實及法律技術,甚至是數額的計算技術問題,在上述意見的基礎上,再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原審法院基於對文明人類普遍價值的畏懼,在不得不承認並被迫確認被上訴人馬銳林責任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保山中級法院的責任承擔與否及兩被上訴人責任承擔的範圍問題上表現出了令文明人類失望及驚悚的反動。原審判決悖離了對基本事實的應有敬畏,違反了法律及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關於被上訴人保山中級法院的責任承擔問題。

原審庭審中,上訴人的代理人反覆提醒法庭,造成本案悲劇及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過錯結構性地由兩部分組成,即被上訴人保山中級法院允許被上訴人馬銳林公車私用的主觀過錯和被上訴人馬銳林疏忽大意的倒車過錯。兩被上訴人各自不可或缺的過錯共同有機組成致案涉損害結果發生的因果關係中的因,缺了被上訴人保山中級法院允許公車私用的主觀過錯及這種過錯支配的行為,被上訴人馬銳林從根本上就喪失了使案涉事故發生的條件。這樣淺晰的道理原審法院硬是不予接受,致判決出現結構性錯誤,請二審注意到這個存在。

二、原審判決有涉本案的賠償範圍中的錯誤問題。

有涉本案賠償範圍中的錯誤體現在三個方面,即對事實損失的賠償、對法律損失的賠償及今後治療費的賠償。

1、對事實損失賠償方面的錯誤。
□護理費的應賠與否不容爭議,而本案中卻創奇蹟地未予全額賠償護理費,上訴人只主張了一個人一年的護理費,而事實上參與護理的人數及護理時間均遠遠大於訴請的數額,正是考慮到司法審判實踐的沈重現狀,上訴人才只主張了一個人的護理費,法院不予支持使人感到莫名其妙。
□ 原審判決關於誤工損失的觀點確有創意,可謂煞費心機。原審庭審中尚連兩被上訴人都未敢提出如此無恥的抗辯主張,竟荒謬地說是上訴人監護人的損失不計數。請法院及法官注意,原審中涉及到的諸如27208.53元醫療費等的所有費用都是上訴人的監護人支付的,上訴人連一分錢都沒有支付,為什麼要判令予上訴人賠償,為什麼原審法院會作出如此令人哭笑不得的邏輯病態選擇,這種不賠誤工損失的觀點可能連兩被上訴人都大惑不解且大出所料,請二審作出自己的選擇。
□ 關於鑑定費的賠償問題。原審法院承認了鑑定事實的存在,卻不去承認鑑定必然要交費的事實,法院對無恥價值的從容選擇讓兩被上訴人失色。中國現有政權以來,法院鑑定不收費的事例在這份判決作出之前還未有發現,原審法院也未敢說是經審理查明說該鑑定沒有向上訴人父母收費,只是說未提交證據,卻又認可了鑑定結論證據,人者均無法弄懂原審法院在說什麼。
□如此驚天動地、對上訴人全家是如此刻骨銘心,對上訴人人生生命、健康、生存、競業等各方面造成終生不能擺脫的如此沈重的傷害,原審法院替兩被上訴人作主,僅予兩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對文明的強姦、對人權的蔑視,是對法律存在價值正當性的摧毀,請二審斟酌。

2、原審判決在法律賠償即法定應賠專案中的錯誤體現在三個方面,即:□「殘疾賠償金與殘疾生活補助性質相同,系重複計算,本院不予支援」之說錯誤且新穎。一則,原審這種觀點無基本法律依據,另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基本法律都文義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和殘疾生活補助費作為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並列在一個條文當中,足見在立法者那裡這是涇渭分明的兩個法律概念,希望二審注意這個存在;□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補償20年缺乏基本法律依據,也嚴重違反《民法通則》之公平原則。一個人被致殘疾,殘疾對勞動能力的影響是人的一生而不是20年,如此簡單的道理,原審法院硬是不明白,請二審法院以判決作出選擇;□原審判決在殘疾生活補助費的理賠標準方面表現了赤裸裸的惡意,上訴人特別向法庭提供了「公交[2004]87號」檔,該文件特別強調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亦參照此標準執行,」原審法院想兩被上訴人所想,急兩被上訴人所急,硬著頭皮去執行兩年前的理賠標準,這簡直就是個笑話。請二審法院作出自己的選擇。

3、關於今後治療費問題。原審說無證據證明需要今後治療,那只是原審法院眼中無證據,這與其目中無法及事實無二致。任何人者直面原審中上訴人出具的有涉今後需要治療的證據,僅能得出的結論即是上訴人在今後人生中必需長期問診尋治,長期診治的另一面即是必需的巨額費用的支出。現在只缺一個環節,即需要法院對事實及法律價值的起碼顧忌,舍之,上訴人今後的治療費即別無著落。文明社會,司法救濟之外的出路僅繫於致害人對事實及道德價值的敬畏,而本案中的兩被上訴人則全無這種敬畏,若司法救濟功能不在,上訴人在這個社會是沒有出路的。中國特色無所不在,沒個上訴案件中,批判法院本身的錯誤成了律師的痛苦選擇。似乎是中國律師有這個愛好一般!二審判決的體現公平及正義的價值將不再僅僅是上訴人的一己需要,請二審法院裁量之。

2005年3月6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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