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咋都能「走為上策」?

1月27日,在西安市召開的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審議了西安市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對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許宗林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決定許可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許宗林採取強制措施,並暫停其執行西安市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

又據紅網訊,據查, 1996年至2004年7月,許宗林利用職權,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先後從公司控股的西安翠寶首飾實業集團等公司中,以「貨款」往來款名義轉往犯罪嫌疑人李曉明控制的深圳市慧達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共計人民幣4.83億余元,其中3.34億余元轉回西安達爾曼實業公司,1.49億元又按許宗林的指示轉入深圳 10餘家公司。許宗林、李曉明將其兌換成美元,且將其1000萬美元轉入許宗林和其妻和立紅在加拿大私人賬戶,據為己有,目前,許宗林已外逃到加拿大。

社會上流傳著一句話「外國有個加拿大,中國貪官大家拿」,雖然有的被「拿」進了監獄、有的則被「拿」掉了自己的頭顱,卻照舊止不住貪官前仆後繼的「拿」,箇中原因究竟在哪?

我們的老祖宗曾有過一條「聖經」,叫「半部《論語》治天下」,而我們今天的貪官也有條「定律」:就是「一條《三十六計》『拿』天下」,貪官們撈足了、「拿」 夠了,便「三十六計,走為上策」。所以,到目前為止,已有四五千名貪官外「走」了,且這一「走」,就「拿」走了足足500多億美元。

問題是:怎麼有這麼多貪官能「走為上策」呢?想想這麼多年來,為何昨天是交通局長貪污玩失蹤、今天是銀行行長攜款潛逃,明兒又是公司老總侵吞公款去向不明,且他們「走」後,順手「拿」走的少則數百萬,多則幾千萬、上億元。

咱不說貪官「拿」走那麼多錢非一朝一夕能成,且說我們的有關部門即便是發現貪官所「拿」劣跡之後,依然能讓貪官從容一「走」了之。你看,2004年11月 25日,西安市公安局就開始提請西安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許宗林,2004年12月1日,西安市檢察院認為,許應依法逮捕。直到1月27日,西安市召開的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才決定許可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許宗林採取強制措施,並暫停其執行西安市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其中時間長達兩個多月,這不明明是留足給許宗林的「緩兵」之時嗎?有這麼長的時間,不「走為上策」才怪哩。

那麼,貪官能「走為上策」,是不是意味著我們的一些反腐舉措,在某方面與某種程度上還處於「下策」呢?不如此,我們就無法解釋那麼多貪官如何得以「走」之大吉,想想我們還有不少下崗失業工人,還有那麼多的農民還未解決溫飽問題,而在這種情況下,貪官滯貪儺盞難(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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