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市紀委侵吞贓款 變賣罪犯商品房漁利

1999年,河北省邯鄲市鋼鐵廠廠長兼黨委書記王惠起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貪污單位公款人民幣 100萬元,受賄166萬元。據此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依法判處王惠起無期徒刑。但卻傳出邯市檢察院、市紀委追繳王用貪污的錢買的兩套房產,以低於底價變賣,而所得款項卻不見蹤影。

贓款所置房產被執法機關低價變賣

據瞭解2000年王惠起用貪污的錢以女婿名義在北京市購買怡海花園商品房兩套,據說房款是廣東臺山市的一個廠家給的回扣,由廠家直接匯到北京怡海花園,每套50萬元。

但是對於王惠起貪污購買的兩套房產的去向,跟據邯鄲鋼鐵廠舉報材料說,已被邯市檢察院、市紀委追繳後,用底價後底於100萬元變賣。並說該房升值後其市場房價180萬元以上。

執法機關執法犯法扣留贓款贓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2004年6月21日高檢發(2004) 14號文第五十條規定:「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本條第二款規定:「追繳的貪污、挪用財物退回原單位」。

根據本條法律規定,有關追繳兩套房產財物的辦案機關,應依法退回原單位邯鄲市鋼鐵廠。對追繳貪污的財物,任何機關均不得變相截留或挪用,更不得故意低價銷售。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已作出了約束規定。

追繳贓款執法機關不理不睬

既然有如此明確的約束規定,爲此邯鄲市鋼鐵廠於2004年10月15日致函邯鄲中級人民法院(見附件):請求依法將王所貪污挪用等髒款退回原單位市鐵廠。但至今沒有得到贓款返還。對其款的去向,邯市檢察院、市紀委也不作說明。

等米下鍋的「國有企業」

邯鄲市鋼鐵廠在其申請報告中稱:該廠系貧困弱勢國有企業,幾年來已經拖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集資款、公積金、房改款、應享福利等款計5000多萬元,至今無法補償。很多職工已經下崗,職工們生活,長期以來陷於困境。市鐵廠職工曾多次申請要求有關機關及有關領導,協助將此款物依法歸回原單位,以解該廠的燃眉之急,解決部分職工生活困難問題。但至今未能如願,也無任何單位或領導關心過問。

目前該廠職工懇請領導責成追繳房產、贓款等依照法律,按照執行「退回原單位」的法律規定,退回這些錢物,給職工一個交代。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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