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徵文】努力為農民工營造一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環境

農民工目前已有1億之眾。他們在城市務工,在城市消費,在城市納稅,為城鄉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目前,農民工的務工環境和生存環境狀況卻很差,與他們的巨大貢獻和作出的犧牲相比,得到的回報和關心卻微乎其微。

儘管於2003年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就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有關問題先後發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進農民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有關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見》,國家農業部、勞動保障部等《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勞動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折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等部委《關於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跨地區就業和進城務工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收費的通知》等文件。但是執行起來,往往會大打折扣。比如,《暫住證》仍被北京等大多數城市作為對農民工管理的一大依據,並且將子女借讀、務工經商、甚至租生活用房,收衛生費等捆綁在一起;農民工子女在城市借讀,雖然一些地方承諾免收借讀費,但是卻是走了借讀費,來了更多的讓家長「自願」的贊助費;農民工特別是建築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依然嚴峻,有部分建築工地依然是年終才發工資,平時只發生活費;農民工被納入社會保障的範圍依然很小,沒能上三險一金,這些現狀的改善,可以說是一個漫長而艱鉅的任務。

筆者認為,要改善農民工的生存狀態,為農民工的生存與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應從法律保護和司法救助、行政管理和服務、社會輿論宣傳和導向等方面入手,為農民工營造一個立體的、全方位的、理性的、健康的生存與發展環境。

一、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保護和司法救助,為農民工的生存與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1、加強違憲法律和法規的審查,保障農民工的平等、自由的公民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由其派生,並不能與之相牴觸。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但目前的狀況是,違憲的法律條文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卻仍有不少。最其碼的一條,農民工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和國家的納稅人,在城市裡生存,卻要受到諸多的限制和管理,沒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權利。比如,不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平等的生活權利、不平等的政治權利。就業存在著身份歧視、生活存在著戶籍歧視,就連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也因為流和動和戶籍等原因,而被變相地「剝奪」。

建議,全國人大成立憲法委員會或違憲審查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專門的機構,審查、撤銷違憲的法律、法規、規章;受理組織和公民對違憲行為的控告和申訴。維護《憲法》尊嚴,保持《憲法》的至高地位。

2、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立法。農民工數量截止目前已有一億之眾,這是一個龐大的群體。農民工雖然數量巨大,但是,卻長期處於弱勢群體,有必要進行立法保護。一是應進行《農民工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前,國家正在計畫出臺《農民權益保護法》,這對億萬農民來說,是一大福音。相信法律的出臺,對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也大有益處。但農民工有絕大部分已成為事實上的工人階層,其數量已超過了傳統的產業工人,成為工人階級的新生力量,而有別於在鄉務農為生的農民;農民工雖然長期生活工作在城市,但由於其戶籍等原因,又不能和傳統的產業工人享受同等的待遇,有別於傳統的產業工人。基於上述原因,有現階段,有必要出臺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護法》,來對這一群眾進行保護;二是應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在現階段,以農民工和其他群體的弱勢群體,在就業條件、就業範圍、工作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面還受到諸多歧視,如就業戶口限制、就業職業限制、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保障等,對這些限制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制度,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對實施歧視行為和組織和個人,應制定罰則。

3、加強法律的執法監督與檢查力度。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法律賦予的農民工權利通過具體的監督和檢查,得到真正的實現。

二、加強管理和服務,為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行政環境。

1、在管理上,應簡化管理內容。目前,新一代的身份證已開始使用。IC智能化晶元,為一證化管理提供了物質條件。對外來人口,尤其是農民工群體,可實行身份證一證管理。在務工地進行備案登記。

2、在服務上,應強化服務內容。一是加強就業的服務。對農民工要少收或免收職介費,可開辦農民工職介專場大會等;二是實行崗位管理。以崗定酬,以崗管理,不是以身份而定酬,做到同工同酬;三是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對城鄉職工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統一標準,統一足額按時交納;四是保障農民工的政治待遇。在入黨、提幹、晉級、晉職、晉資等方面一視同仁。五是保障農民工的生活待遇。為農民工提供廉租房等,在農民工子女入學升學和考核上與城市原住民一視同仁等。

3、開展救助和服務。建議各級人大或司法部門以及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團委等組織,建立農民工維權服務法律救助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在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時,提供免費的法律訴訟服務。使農民工在遇到困難時,有人幫有地方去,有問題能得到解決,權益能得到維護。

三是,加強輿論宣傳和導向,為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近些年來,由於受到市場經濟大潮流的影響,報紙、電視、電臺、報刊、甚至圖書一度被娛樂人物、體育人物、商業人物和政府公眾人物充斥,很少有普通人的聲音,有關農民工的聲音更是不多。一些見諸報章和音像的輿論,也多半反映農民工造成治安問題、農民工素質低下、農民工的過激行為。而鮮有客觀、全面、真實反映農民工的生存狀態、農民工的貢獻的文章。

1、是加強對農民工的正面宣傳。如宣傳他們勤奮工作、熱愛事業的精神,宣傳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對城市的貢獻。讓人們認識到農民工在城鄉經濟和社會文明進程中起到的積極作用;

2、客觀、真實地反映農民工的工作和生存的現實狀況。讓社會公眾瞭解農民工工作的辛苦、報酬的低廉和生存的不易。讓大家都來關心農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幫助他們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

3、關注他們的精神和政治需求。人之所以為人,不僅僅在於工作和生活,而在於人還有精神追求和政治上的追求。輿論的宣傳不應僅僅觸及到農民工的表象狀態,而應宣傳他們的豐富多彩的精神需求和政治上的需求,使他們的精神生活得到豐富、政治需求得到滿足。

社會進步發展和文明程度的唯一標準,在於人們是否充分享有自由和平等。以人為本,是一個民主、文明、法制國家的根本。我們相信,社會對農民工歧視一定會逐步消除,幫助農民工享自由有自由、平等的公民權利一定會成為社會的自覺行為。

郭昌盛

中國農民工網站 http://cnmg.cc33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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