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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征文】努力为农民工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2004-10-27 10:3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农民工目前已有1亿之众。他们在城市务工,在城市消费,在城市纳税,为城乡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目前,农民工的务工环境和生存环境状况却很差,与他们的巨大贡献和作出的牺牲相比,得到的回报和关心却微乎其微。

尽管于2003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就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有关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农民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折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等文件。但是执行起来,往往会大打折扣。比如,《暂住证》仍被北京等大多数城市作为对农民工管理的一大依据,并且将子女借读、务工经商、甚至租生活用房,收卫生费等捆绑在一起;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借读,虽然一些地方承诺免收借读费,但是却是走了借读费,来了更多的让家长“自愿”的赞助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峻,有部份建筑工地依然是年终才发工资,平时只发生活费;农民工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依然很小,没能上三险一金,这些现状的改善,可以说是一个漫长而艰钜的任务。

笔者认为,要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态,为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应从法律保护和司法救助、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舆论宣传和导向等方面入手,为农民工营造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理性的、健康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救助,为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1、加强违宪法律和法规的审查,保障农民工的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由其派生,并不能与之相抵触。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但目前的状况是,违宪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却仍有不少。最其码的一条,农民工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的纳税人,在城市里生存,却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和管理,没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权利。比如,不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平等的生活权利、不平等的政治权利。就业存在着身份歧视、生活存在着户籍歧视,就连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也因为流和动和户籍等原因,而被变相地“剥夺”。

建议,全国人大成立宪法委员会或违宪审查委员会、宪法法院等专门的机构,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受理组织和公民对违宪行为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宪法》尊严,保持《宪法》的至高地位。

2、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农民工数量截止目前已有一亿之众,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农民工虽然数量巨大,但是,却长期处于弱势群体,有必要进行立法保护。一是应进行《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前,国家正在计划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这对亿万农民来说,是一大福音。相信法律的出台,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大有益处。但农民工有绝大部份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人阶层,其数量已超过了传统的产业工人,成为工人阶级的新生力量,而有别于在乡务农为生的农民;农民工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但由于其户籍等原因,又不能和传统的产业工人享受同等的待遇,有别于传统的产业工人。基于上述原因,有现阶段,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来对这一群众进行保护;二是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现阶段,以农民工和其他群体的弱势群体,在就业条件、就业范围、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受到诸多歧视,如就业户口限制、就业职业限制、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保障等,对这些限制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制度,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对实施歧视行为和组织和个人,应制定罚则。

3、加强法律的执法监督与检查力度。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赋予的农民工权利通过具体的监督和检查,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为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

1、在管理上,应简化管理内容。目前,新一代的身份证已开始使用。IC智能化芯片,为一证化管理提供了物质条件。对外来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可实行身份证一证管理。在务工地进行备案登记。

2、在服务上,应强化服务内容。一是加强就业的服务。对农民工要少收或免收职介费,可开办农民工职介专场大会等;二是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酬,以岗管理,不是以身份而定酬,做到同工同酬;三是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对城乡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统一标准,统一足额按时交纳;四是保障农民工的政治待遇。在入党、提干、晋级、晋职、晋资等方面一视同仁。五是保障农民工的生活待遇。为农民工提供廉租房等,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升学和考核上与城市原住民一视同仁等。

3、开展救助和服务。建议各级人大或司法部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团委等组织,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法律救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在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免费的法律诉讼服务。使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有人帮有地方去,有问题能得到解决,权益能得到维护。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和导向,为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近些年来,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大潮流的影响,报纸、电视、电台、报刊、甚至图书一度被娱乐人物、体育人物、商业人物和政府公众人物充斥,很少有普通人的声音,有关农民工的声音更是不多。一些见诸报章和音像的舆论,也多半反映农民工造成治安问题、农民工素质低下、农民工的过激行为。而鲜有客观、全面、真实反映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农民工的贡献的文章。

1、是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如宣传他们勤奋工作、热爱事业的精神,宣传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对城市的贡献。让人们认识到农民工在城乡经济和社会文明进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

2、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民工的工作和生存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工作的辛苦、报酬的低廉和生存的不易。让大家都来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3、关注他们的精神和政治需求。人之所以为人,不仅仅在于工作和生活,而在于人还有精神追求和政治上的追求。舆论的宣传不应仅仅触及到农民工的表象状态,而应宣传他们的丰富多彩的精神需求和政治上的需求,使他们的精神生活得到丰富、政治需求得到满足。

社会进步发展和文明程度的唯一标准,在于人们是否充分享有自由和平等。以人为本,是一个民主、文明、法制国家的根本。我们相信,社会对农民工歧视一定会逐步消除,帮助农民工享自由有自由、平等的公民权利一定会成为社会的自觉行为。

郭昌盛

中国农民工网站 http://cnmg.cc33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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