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抗旨 違胡錦濤呼籲 丟港人請願信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呼籲香港各界「包容共濟促和諧」言猶在耳,「十.一」國慶當天到中聯辦請願人士向中聯辨保安人員遞交了一封致中央政府的信函,但該人員在收信後竟隨即拋棄掉,無意將港人的訴求上呈北京當局。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和支聯會成員一日在西區警署門外集合,遊行至馬路斜對面的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請願,譴責中共政府壓制國內宗教自由;他們更高舉印有鳥籠及「籠中的鳥兒」的內地宗教自由資料集(www.hkjp.org/book/book/religion_index.htm),指國內所謂宗教自由,只是在中共政府限制下的自由,要求北京政府立即停止壓制宗教自由,落實《憲法》中寫明中國公民應該享有的宗教信仰權利。

無論是支聯會、天安門母親運動、法輪功等團體到中聯辦請願,警方通常只准許數名代表到中聯辦後門宣讀和遞交請願信。很多時候,只有三名中聯辦的保安人員站在鐵馬和大門之間監視,中聯辦的官員或職員不會出來甚至露面接收請願信。請願人士唯有無可奈何的把請願信貼在鐵馬上。請願人士散去後,警方便會把鐵馬搬走,請願信當然被拋入垃圾筒。所以香港人即使主動找中聯辦表達訴求,但他們的聲音卻被阻斷,不能轉達到中央去。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直接有關的條款包括:

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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